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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正當冰」說的慣老闆故事

主筆室 2018年01月12日 07:02:00
台灣《勞動基準法》雖然以基準法為名,但它從來不是基準法。(圖片取自正當冰臉書)

台灣《勞動基準法》雖然以基準法為名,但它從來不是基準法。(圖片取自正當冰臉書)

曾支持蕭美琴參選立委的花蓮「正當冰」冰品店老闆在臉書發文,他將新《勞基法》修法案所放寬的條件,諸如「輪班間隔」8小時,每月可加班時數54小時試算到自己員工身上,得到的結論是,原本他在旺季要請4個工讀3個正職,新的《勞基法》通過後他只需要請2正職2工讀,就能負擔所有的營業與行政工作了。他痛批壓榨勞工就像吸毒一樣,政府所謂「讓想多加班的勞工可以多賺點錢」根本是「幹話」。

 

正當冰的發文立刻在網路瘋傳,短短不到一天之內竟有超過1萬次的分享,比這陣子所有網路媒體對《勞基法》的評論加總還多,顯示他的確說出不少人的心聲與憂慮。遺憾的是,這個發文是基於錯誤的假設以及對《勞基法》的錯誤認知所寫出來的,這種「恐懼動員」其實也具體而微地說明了從去年開啟一例一休修法以來,政府與民間社會的溝通困境。

 

首先,正當冰老闆說,未來在旺季時,「正職偶爾可以代工讀的班,晚上11點下班,隔天7點就可以叫你在店裡出現。」這指涉的正是此次修法將輪班間隔有條件縮短為8小時。不過,輪班間隔放寬是適用於「輪班制」工作,它雖然不專屬於24小時全年無休的工作(如便利超商、醫院),但至少都是超過12小時營業,且「不同時間作相同事情」的工作型態。「正當冰」是餐飲業,公告營業時間是中午12點到晚上10點,絕無可能被適用為「輪班制工作」,要員工先來做行政工作再負責店面早班也違反輪班制定義。當基本事實都弄錯後,後面的推論當然也就全錯了。

 

第二、就算適用輪班制,這次修法雖然將每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增加到54小時,不過仍得接受三個月上限138小時(46╳3)的總量規定。員工若早上7點上班,晚上11點下班,就算扣掉午晚餐各1小時,其工時仍達14小時,每日加班時數達6小時。若以每月最高加班時數54小時計,每月上班9天就爆掉了,更何況還有三個月總量管制(最多只能連排兩個月54小時,第三個月必須急降為30小時)。所謂把員工在旺季「用」到極致,等到淡季再休假,少用正職的條件根本不存在。

 

第三、這篇發文將新修正案的所有勞資協商視同具文(因為員工全聽老闆的不敢吭聲),勞工被拗加班也不敢領高額加班費,只能默默地接受老闆淡季補假安排的弱勢者。如果這都是事實,《勞基法》修得再好再嚴再「挺勞工」,對這群不敢質疑老闆「弱勢勞工」能有什麼幫助呢?換個角度來講,當外界瘋傳這種極致班表,把有條件鬆綁七休一逕行解讀為可以「做十二休二」,把增列《勞基法》32條之一逕自解讀為可以不給加班費、週休二日沒了,會不會反而讓這群習焉不察的弱勢勞工認為那就是對的,卻更形弱勢?

 

環繞於「一例一休」的修法爭議一整年,勞團的反對與政府修法的衝突就在於「存心」。當我們把所有老闆當成惡老闆,會把法令玩到最高點,壓榨勞工到極致時,這次的修法就是修惡。當我們認為勞資是夥伴,雙方都會給對方佔一點便宜時,這次修法就可能互蒙其利。這其實是一部勞基法走天下的先天困境,兩種思維在平行時空,幾乎無解。

 

台灣《勞動基準法》雖然以基準法為名,但它其實從來不只是基準法。它的若干規定(如七休一、如輪班間隔),對某些產業而言是「低標」,但對其他產業就可能是「高標」,甚至無法達標,否則變形工時怎會入法還不斷擴大適用?正當冰所寫的惡老闆或許可能出現在現實生活裡;不過,勞資市場是自由市場,碰到惡老闆時,多數勞工還是可以辭職不幹,就算真的有極端弱勢的勞工根本無法投入市場,那也得反問:台灣勞資市場是不是要為了這極端的案例去「防弊」?而當「防弊」到極致時,會有多少正常的勞資關係(老闆、員工各取所需)因此被認定違法而無法開展?

 

面對這場史上最受矚目的《勞基法》修法時,這是最難解的困境,但也是支持與反對修法雙方必須思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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