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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違建自己拆】洪慈庸將提修法版本 最高重罰屋主50萬

李昭安 2018年01月16日 11:00:00

立委洪慈庸近期將提出《建築法》修正草案,明定擅自建造違建者,最高可罰50萬元,若不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攝影:葉信菉)

「過去地方政府或議會礙於選票壓力,編列的違建拆除費都不夠,甚至還會被議會刪除!」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近期將提出《建築法》修正草案,明定擅自建造違建者,最高可罰50萬元,且未自行拆除可按次連續處罰。為解決各地方政府拆除違建預算長期不足的「缺口」,草案也明定地方政府可成立基金,把罰鍰收入當拆除違建經費。

 

目前全台共有66.6萬件登記在案的違建,10年內新違建數量暴增近20萬件,各地方政府以有限預算「拆也拆不完」

 

營建署最新統計顯示,目前全台違建共66.6萬件,比10年前多出將近20萬件,但要拆除這些違建,費用竟要全民買單。(新北市政府提供)

 

除地方政府有意各自訂自治條例,要求違建屋主自行負擔拆除費用、別再推給全民買單之外,內政部長期也規劃要修正《建築法》,明確訂定「以罰代拆」的機制,不過因牽涉「民意」動輒得咎,多年來未能完成修法。

 

中央定罰則 不必再受議會阻礙

 

洪慈庸接受《上報》訪問時指出,過去《建築法》雖有明定,違規者可處「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但實務上不僅難估算造價,地方政府制定收費標準的自治法規時,也常受議會阻礙。她因此主張應修法由中央明定罰則,「改變地方政府、議會角力下,永遠收不到拆除費的現況」。

 

洪慈庸在修法草案中明定,違建「建造者」若不改善,可連續處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使用違建者若不補辦手續,可連續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建築物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不明者,土地使用者或所有權人也有改善義務,否則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因違建開罰之罰鍰收入,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各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六都中目前僅台北市、台南市通過強制拆除違建,必須向違建所有人收費的自治條例。(台北市政府提供)

 

有人直指,「議員關切」是各地違建難控管的一大主因。對此北市建管處曾研議,要公布參與協調違建3次以上的議員名單,這項建議惹來議員大罵台北市長柯文哲「政治不是這樣搞的」。

 

事實上,此議題不只在地方政府、議會間吵翻天,中央政府推動修法也是波折不斷。馬政府時期2013年就曾在行政院會通過《建築法》修正草案,提出修法主張,但送至立法院後未完成審議。

 

蔡政府修法急轉彎 相隔1年再研議

 

蔡政府上台後,內政部再提出《建築法》修正草案,明定違建戶若不自行拆除將可開罰4萬元到5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希望「以罰代拆」。但去年初行政院審議此案時,因消息曝光引發民間反彈,行政院臨時緊急撤案,要內政部「做好周延配套」再送審。

 

相隔一年,內政部長葉俊榮日前說此案已重啟研議,近期便會送行政院討論。

 

不過因此事牽涉層面廣,屆時能否通過行政院審議仍有變數。

 

據了解,這次修法與先前不同之處,是考量違建情節不一,罰鍰最低由4萬元調降到數千元起跳,較能符合各種不同的違建樣態。至於是否開放地方政府可拿罰鍰收入設「專款專用」基金等機制?內政部官員說,要與地方政府討論後才定案。

 

歐美、日本都是直接開罰

 

一位地方政府官員直言,絕對支持中央及立委所提「以罰代拆」立法方向,這樣地方政府不僅不用再面對跟議會、老百姓的衝突,「還可以公開、透明直接開罰單,不改善就可連續處罰,比較沒有議員『關心』的空間」。

 

該官員指出,歐美國家、日本等,處理違建都是直接開罰,「華人社會才有這樣說情的文化」。他並舉例,日本地方政府只負責審查使用執照、確認違法增建範圍,接下來就由檢察官處理,在法院審理案件,「強度比我們高很多」。相較之下,台灣國情特殊,有很多複雜的人為因素,違建更難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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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洪慈庸 違建 建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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