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佳玟:性侵被害人需要具性別意識的司法人員

李佳玟 2018年02月07日 07:02:00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看起來賦予被害人更多權利,真正的意義卻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對於被害人的放棄。(圖片取自PAKUTASO)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看起來賦予被害人更多權利,真正的意義卻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對於被害人的放棄。(圖片取自PAKUTASO)

一個多月之前,司法院公布「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為主軸之刑事訴訟法修法草案,回應司改國是會議強化被害人保護的要求。本文肯定司法院積極修法強化刑事被害人的保護,也同意一些婦運團體的想法,性侵害被害人與一般犯罪被害人相較,往往在司法程序中面臨更為不利的處境,司法行政當局應更積極改善。

 

但本文同時認為,關於性侵害被害者的保護,婦運改革者應仔細檢視改革方案是否能夠解決既有的問題,並且留心某些制度的變革,是否反而會讓性侵害被害人承受不利的結果。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可能對女性不利

 

所謂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是指讓被害人在訴訟中擁有如同檢察官的訴訟權利,包括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詰問證人與被告,閱覽相關卷宗,判決出爐之後獨立上訴。支持者經常強調德國與日本都有這樣的制度,言下之意是我國不如這些法治先進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並未提供足夠的保障。

 

撇開這個制度可能讓被告面臨檢察官與被害人之兩方以上的攻擊(多打一),違反訴訟公平等憲法問題,支持這個制度的婦運團體應該小心的是,被「多打一」的被告,不一定是暴力凌虐女性的男人,也有可能是家暴殺夫的女性,性侵害犯罪中咬下侵害者陰莖,因此被告重傷害的女人,或是離婚後,被夫家連番提起40幾個訴訟的女主播。

 

法治一樣先進,近年來也透過各種政策提升被害保護的美國,其刑事程序中並不允許被害人像檢察官一樣參與審判的進行。因此,在刑事程序中保護被害人,跟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修法賦予被害人知、說與安全保護的權利

 

美國與德國、日本在被害保護上倒是共通地做了幾件事,譬如:在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對被害人進行必要的程序通知、給予被害人於某些訴訟程序在場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在程序進行時提供被害人安全的保護,隱私與尊嚴的維護,德國與日本在審判程序進行時,還特別給予被害人訴訟陪伴的權利。

 

上述這些權利,有些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有規定,譬如不起訴與緩起訴結果的通知,審判期日的通知,這次司法院的草案增加準備程序的通知與在場權,也給予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對於證據與量刑表達意見的權利。再加上被害人擁有閱卷的權利,具體地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知」與「說」的權利。

 

除此之外,司法院的草案也注意到所有被害人安全、隱私與訴訟陪伴的需求,滿足被害人「受安全保障」的權利。草案雖然還有修正的必要 -- 有些多給,譬如允許被害人詢問被告;有些不足,譬如應再增加「被害人與檢察官在偵查與審判中進行合理溝通討論」的權利,避免「被害人到一審敗訴後,才在判決書看到被告對自己不利的說法,但已無從反駁」的情況出現;以及檢察官起訴時受通知的權利,避免被害人是先從記者那邊聽到被告被起訴。整體來說,這個草案的確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做了相當程度的提升。

 

當制度設計出來之後,剩下的就看實務是否能落實。畢竟,有些被害保護的措施,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早就有了,我們該問的是,既然現行法早有規定,為何還會有「告訴代理人沒有發言權」,或「法官甚至詢問告訴代理人為何出現」的質疑?究竟是審判資源不足,使得法官欠缺心力照顧被害人?還是需要進行更多的在職訓練,提升其照顧被害者的意識?
 

美國司法對被害人的保護,包括給予被害人於某些訴訟程序在場以及表達意見的權利。(遭美國前國家體操隊醫生性侵的受害者/湯森路透)

 

被害人與檢察官之溝通是關鍵

 

要提升犯罪被害者的地位,賦予被害人與檢察官在偵查與審判中進行合理溝通討論的權利特別重要。事實上,我國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之所以要求引入德國與日本的被害人訴訟參加,就是因為「檢察官無法滿足被害人的需求」。這也是為什麼當支持者在強調引入此一制度的必要性時,往往會從檢察官如何不能代表被害人說起,說被害人遇到好的檢察官只是運氣。

 

奇妙的是,檢察官的主管機關法務部也支持此一制度,彷彿默認「遇到好檢察官只是運氣」,以及「檢察官不能幫被害人尋求正義」的這些說法。然而,這樣的說法,卻與去年法務部大力強調檢察官是法律守護者,因此必須堅持檢察官的司法官屬性的立場嚴重自相矛盾。

 

法務部或許會反駁說這一點也不矛盾,因為檢察官並不是被害人的律師,而是代表國家。言下之意是,「所以被害人的主張,檢察官不一定要聽,被害人如果堅持,就讓被害人自己去訴訟上要求」。本文認為,檢察官的確在制度設計上代表公益,代表國家。只是,檢察官代表的並不是虛幻的國家,而是代表國家保護人民。

 

檢察官起訴犯罪雖然有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但社會秩序的維護跟個人權利的保障自始不能切離。從實際的角度來看,檢察官要定罪,也必須得到被害人的合作。不管檢察官在抽象層面上怎樣定位自己,被害人與檢察官彼此需要。

 

因此,「檢察官不代表被害人只代表國家,所以被害人要什麼,就讓被害人自己去跟法官要求吧」的這種心態,與其說是尊重被害人,不如說是檢察官放棄自身守護法律、保護人民的職責。為了怕被害人囉唆或批評,因而支持被害人訴訟參加的檢察官,以後在跟法院爭議被告要不要羈押,或是批評法院判決時,還能主張「自己最關心被害人」嗎?支持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的法務部,未來再提出各種打擊犯罪優先的法案時,還能夠打出「一切都是為被害人」這張王牌嗎?

 

要解決其間的矛盾,重點應該在於改善被害人與檢察官之間的聯絡,而不是允許被害人在公訴中放棄檢察官,一切自己來。譬如,如果問題在於現行檢察體制區分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公訴檢察官於訴訟進行時因為與被害人關係生疏,無法信任被害人,或是因為不夠了解案情,使得公訴檢察官無法充分在法庭上證明犯罪的存在。鑑於這個問題並非單獨存在性侵害案件中,要解決只能透過全面性的制度改革,讓檢察官己案己訴/蒞,獨厚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並不適當,這會有公平性的問題。

 

如果問題不只是公訴檢察官,連偵查檢察官都不能好好聽被害人講話,那麼該檢討的,是檢察官是否人力資源不足,所以無法妥適照顧被害人的各種知與說的權利。如果是因為這樣,法務部應該做的,不是增加檢察官更多的人力資源,就是將聯絡等工作交給檢察署的其他人員,保護被害者的資源應該優先被投注在這裡。

 

如果是因為性侵害案件減述制度的使用,造成檢察官不敢傳喚一來就哭泣的被害人,造成檢察官對於被害人陳述內容不熟,反而不利定罪,檢察官有義務在充實起訴證據的前提下,使用偵查陪伴制度,穩定被害人的情緒,讓被害人能夠提供足夠的事實內容。

 

如果不是上述問題,而是檢察官與被害人認知不一,譬如檢察官認為被告只構成猥褻罪,但被害人認為被告已經構成性侵未遂罪,兩者見解不一的情況,檢察官還是應該先花時間與被害人溝通討論,而不是把偵查中無法解決的歧見丟到審判中,讓被告回應來自於檢察官與被害人兩種不同的攻擊,造成訴訟不公平的問題。

 

檢察官不該把偵查中無法解決的歧見丟到審判中,讓被告回應來自於檢察官與被害人兩種不同的攻擊。(湯森路透)

 

應提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

 

如果性侵害被害人在法庭上所受的傷害,是跟司法人員存在強暴迷思有關,譬如被害人「被迫舌吻或口交,執法人員居然可以責問為何不用利齒咬傷對方?甚至以此寫入不起訴書或判決書,認為這是合意性交。」司法人員之所以問出這樣的話,是因為其所依賴的經驗法則充滿了強暴迷思,這些問題顯然不是被害人訴訟參加可以解決的。

 

否則,給了被害人說的權利,擔心被再度傷害的被害人可能依然說不出口。更必須注意的是,一但給予被害人積極參與訴訟程序的權利,倘若法官還是具有性別歧視與強暴迷思,其訴訟指揮方式,是否反而給性侵害被害人更多的傷害?至於因為被害人陳述不一致,就輕易認定被害人說謊,這個問題必須透過加強司法人員對於性侵害創傷的認識來解決。同樣的,這一部分的處理也跟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無關。

 

性侵害之所以難以定罪,也與性侵害案件屬於某種「密室犯罪」有關,這類案件常常只有被害人的指控,欠缺足夠的證據佐證,讓被害人參與訴訟並不能改變上述的問題。因為,依照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法院要定罪,除了被害人的控訴之外,必須要有其他的補強證據,被害人訴訟參加並不可能動搖這部分的證據法則。

 

被害人訴訟參加,至多只是讓國家多花一筆錢找法扶律師,代替領國家薪水的檢察官做檢察官本該做好的事情。因此,要提升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與定罪率,只能從「去除司法人員的強暴迷思,以及在改變司法人員對於性侵害之認識的前提下,思考如何增加可以補強被害人指控的證據」著手。

 

種種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所指出的問題,只能透過司法人員在職教育,社運團體與學者對於判決與不起訴處分書的評釋的方式來處理,嚴重的性別偏見則是透過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制度,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並不是對症下藥的解方。

 

法務部應實踐自己提出的改革政策

 

本文同意一些婦運團體的見解,司法機關應全面提升性侵被害人的訴訟地位,賦予性侵被害人在法庭上有「知的權利」、「說的權利」及「安全保障的權利」,司法人員應檢討其經驗法則裡的強暴迷思。另外,司法機關應改進檢察官評鑑制度、增加相關經費補助,讓檢察官偵訴合一。

 

但本文不認為台灣引入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可以解決現行多數性侵害案件無法獲得正義的問題,改善性侵害案件處理的癥結在於司法資源不足與司法人員的性別意識。本文也認為被害人之訴訟地位的提升不應僅限於審判,而必須往前延伸到偵查階段,偵查其實是被害人不滿國家司法體制的根源。

 

事實上,如果法務部真能落實其在去年4月28日發佈之《迎接司改國是會議 自我改革系列—法務部精進被害人權益保護之新作為》新聞稿的內容,包括訴訟全程提供被害人法律協助,就社會矚目案件之偵查結果主動告知被害人,並提供被害人關於加害人的動態。讓檢察機關與警察機關密切合作,提供被害人全程協助,台灣的被害人或許根本沒有參與訴訟的需求。

 

簡單地說,被害人協助團體所支持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加制度,雖然看起來賦予被害人更多的權利,真正的意義其實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對於被害人的放棄。

 

※作者為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延伸閱讀】

●李佳玟:鳥籠司改危機-檢察體系權責問題都被拋在腦後

●李佳玟:看看受鞭刑的照片 再來問自己支不支持這種「文明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