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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協調才拆果菜市場? 律師:怎敢把陳情當協調

上報快訊 2016年09月06日 14:48:00
自救會律師反駁市府「9次協調才拆」的說法,稱市府硬把人民陳情扭曲成「協調會議」。(翻攝自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

自救會律師反駁市府「9次協調才拆」的說法,稱市府硬把人民陳情扭曲成「協調會議」。(翻攝自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

高雄市政府日前強拆果菜市場,有居民身綁鐵鍊、持桶裝瓦斯抗爭,也有超過百位學者和公民團體連署聲援抗議。高雄市長陳菊日前聲稱歷經9次協調會後,強拆是「痛苦的決定」,十全果菜市場自救會義務律師柯劭臻在臉書上質疑,陳根本是把住戶的「陳情案」硬說成「協調會」,直指陳任內十年根本連一次協調會都不給就強拆!

 

十全果菜市場自救會義務律師柯劭臻5日在臉書痛批高雄市長陳菊,她指出拆除那天陳菊在臉書上說「歷經9次協調會,做出痛苦的決定,向大家道歉,也感謝你們為這座城市的犧牲」,但她發現這9次市長協調會沒有一次在陳菊任內,包括許水德3次、蘇南成1次、吳敦義2次和謝長廷3次,陳菊任內10年完全不協調,怒批「唬爛菊比白賊義還不如」。

 

而高雄市政府也隨及祭出《協調會議大事紀》反駁,市府確有召開9次協調會議,分別由陳菊市長、陳副市長及農業局與當地居民一同參與協調,過程中說明救濟補償情形並協助相關安置,其中市府也在會議中提出方案與具效力之承諾,並無自救會律師所闡述的一次協調會都沒有。

 

協調會議大事記:

 

次數 時間 地點暨成員 內容 備註
1 2015/8/17 議長室(議長、陳副市長、農業局長、吳等約20位住戶)

聽取整體果菜市場徵收歷史,本府初步說明因為法院判決合法徵收,土地補償費用為:

  1. 以72年議會通過的特別救濟金辦理
  2. 房屋則以現在狀況之材質查估以議會通過的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補償作業要點標準辦理
  3. 若自拆再加25%獎勵費,連同以議會通過的租屋及搬遷補貼標準辦理救濟
自救會對土地補償費以72年的特別救濟金覺得太低,所以無共識結論擇期再議
2 2015/12/10 議長室(議長、鄭副局長、吳等約20位住戶) 過程如8月17日 無共識結論擇期再議
3 2015/12/22 農業局(議長、陳副市長、鄭副局長、吳等約30位住戶)

居民意見紛歧主要對濟助金額之意見有:

1.前地主希望連同土地、房屋、搬遷補助等費用能以一戶500萬

2.也有住戶提出土地的救濟費用應該以104年土地公告現值的22.5%計算

3.也有住戶提出土地的救濟費用應該以104年土地公告現值的100%計算

 

本府說明依民法概念多增加未領的金額根據法定利息10年單利5%利息給予
無共識結論
4 2016/5/4 市長室(市長、議長、農業局長、莊訓貴前里長、住戶吳代表1人)

住戶吳代表述說歷史

市府闡述情理法上的做法
無共識結論下,住戶代表自行離開
5 2016/5/18 市府第一會議室(陳副市長、鄭副局長、陳銘彬理事長、吳等約40位住戶)

住戶代表主要述說歷史

市府闡述情理法上的做法

無共識結論
6 2016/6/18 住戶住家(農業局胡科長、13位前小地主) 說明本案的店面安置計畫草案及溝通住戶  
7 2016/710 住戶住家(農業局胡科長、13位前小地主) 續說明本案的安置計畫草案及溝通住戶  
8 2016/7/26 陳副市長室(陳副市長、議長、農業局長、莊訓貴里長、住戶薛瓊美代表3人) 市府提出於北側蓋店面地坪10坪2層樓,建坪共20坪,每戶1間救濟原13位前小地主定案,期望住戶代表協助溝通 住戶仍表示補償太低
9 2016/8/28 住戶住家(鄭副局長、胡科長、13位前小地主)

說明本案市府所做最大優惠補償措施:

  1. 發放土地、建物濟助金及人口遷移費,自動拆遷戶給予自拆獎勵費25%
  2. 對原13戶前小地主土地補償的店面由地坪10坪增至12坪,2層樓,共24坪
  3. 租約1次9年得續約1次,共18年
  4. 優惠租金,1戶1間月租3千元
住戶同意及反對都有,部分住戶希望能給予充足時間搬家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

 

但柯劭臻6日再度於臉書上回應砲轟,指市府提出的《協調會議大事紀》明明是政府突襲公告強拆果菜市場後,人民求助無門而進行的6次陳情和3次登門拜訪;相較於她5日所提出來的公文書,都是歷任市長以市政府名義,提正式公文通知利害關係人,並由市長親自主持的協調會議,會中責成主管局處提出協調方案的簡報,作成結論,再於會後寄送會議紀錄予與會出席者。她直言,高雄市政府怎敢把人陳案當作協調會?

 

 

對於市長說為了治水犧牲住戶很痛苦,她表示,若依據《行政程序法》,應該在做出限制或剝奪人民權益的行政處分前,就應以書面通知,或舉行公開聽證,做成會議紀錄,讓人民提出異議或陳述書表示意見,但市府為何不給書面通知,讓人民瞭解治水的公益性、必要性與急迫性,非拆120戶不可的理由?或是要求主管局處公告計劃內容,讓人民、專家、團體參與計畫可行性的評估?

 

她坦言,法官判人生死,也要通知開庭、公開辯論、調查證據、給最後陳述,這才是正當法律程序,沒有依行政程序法,說拆就拆,怎能不引起公憤?(張雅貞/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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