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花博卡難道是台版「劍橋分析」

林青弘 2018年03月31日 07:00:00
台中市政府急著推銷花博卡,卻遺漏更重要的個資防止濫用與善意締約。(資料照)

台中市政府急著推銷花博卡,卻遺漏更重要的個資防止濫用與善意締約。(資料照)

「魔鬼藏在細節裡」。臉書為了個資外洩而遭受不當利用,執行長祖克柏在美國登報道歉外,也引起歐盟、英國等國家關注後續發展。台版「劍橋分析」是否上演?要問問林佳龍市長,到底給市民簽了啥樣的合約內容。

 

台中市政府大力推動花博卡,市民申請時會被要求填寫「花博卡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此份同意書共有二面,一般人很少注意背面細細麻麻的告知聲明與告知事項。背面才是重點,不看完背面就把正面的「立同意書人」簽下去,立馬出賣自己的個人資料,傻傻而不自知。

 

首先,台中市政府所提供的「花博卡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授權個資蒐集處理及利用的對象並非僅限於市政府和悠遊卡公司,還包含三立電視。此由同意書背面的「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團隊之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即能證明。交通局曾說明三立電視委託悠遊卡公司製卡,市民個資不會交給三立電視,這是不顧合約內容的公然說謊。

 

上開同意書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的「定型化契約」,依法應有契約審閱期間。悠遊卡公司所提供的「悠遊卡約定條款」,至少有5日契約審閱期間,但是台中市政府為了推廣花博卡業務,立馬要求市民簽署同意書,沒有提供合理的審閱期間(最多30日),同意書完全不提合理審閱期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藉由定型化契約使市民申請花博卡而且同意蒐集處理與利用個資之便宜行事,不知不覺讓市民拋棄契約的審閱權利。

 

三立電視台也能使用個資

 

此外,依據悠遊卡公司「悠遊卡約定條款」第14條,對於個人資料重在保護、妥善保存與安全處理,並未強調與涉及「識別類個資」(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等)或「交易細節類個資」(交易紀錄、交易地點、交易時間等)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直白講,悠遊卡公司不會故意分析使用悠遊卡的交易行為而作為第三人業務的利用,但是花博卡明文同意第三人(三立電視)因業務需要、業務往來可以利用花博卡內的識別類個資與交易細節類個資(參照同意書背面的「告知聲明」第2、3、4點與「告知事項」第2、3、4點)。

 

台中市政府除了忽略同意書的背面條款,應視為「定型化契約」給予市民合理的審閱期間以外,也欠缺條款的專業說明與Q&A諮詢。區公所公務員哪有能力清楚解釋各條款的法律要件與意思?如果市政府採取「不問,不說」的鴕鳥心態,誰敢相信市政府、三立電視因業務需要而將市民個資提供第三人利用時,不會發生台版的「劍橋分析」而有個資外洩與不當利用的弊端發生?林市長與交通局長顧左右而言他,不是個資保護技術有問題,而是第三人因業務需要而利用市民花博卡個資時,防弊機制何在,市政府如何把關?

 

市民若與悠遊卡公司申請辦理「記名式悠遊卡」,悠遊卡公司不會特別以使用者的「識別性個資」與「交易行為個資」,再次作為業務利用或與第三人合作利用。白話講,悠遊卡公司不會出賣使用者,但是花博卡潛藏第三人不當利用個資的「合法」管道與個資取得可能。簽署花博卡「同意書」,等同把自己的個資給「賣」了,這不是危言聳聽或散布謠言,而是確有可能發生的弊端。

 

台中市政府好大喜功,急著推銷花博卡,卻遺漏更重要的個資防止濫用與善意締約。沒有合理審閱期間,也沒有適格講解花博卡的權利義務,市民為了花博免費一日入園,花博卡的個資授權利用,是不是「用很大」?

 

※作者為自由作家

 

【延伸閱讀】

●奕軍專欄:臉書醜聞-大數據被惡意操縱為武器的警訊

關鍵字: 台中市 花博 個資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