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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舟早該迴避陳鴻斌再審案審理

林孟皇 2018年04月03日 00:02:00
一般所接受的迴避標準,是合理的偏見感受,也就是,合理、公平有教養的人,在得知相關問題及資訊後,所具有的感受。(美聯社)

一般所接受的迴避標準,是合理的偏見感受,也就是,合理、公平有教養的人,在得知相關問題及資訊後,所具有的感受。(美聯社)

104年爆發陳鴻斌法官涉嫌性騷擾女助理,本已遭司法院職務法庭免除法官職務,卻於林文舟法官擔任審判長的職務法庭准予再審後,於107年3月8日國際婦女節這個特別的節日,改判罰款確定,引發社會各界批判:「官官相護」。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筆者不想批評這樣的改判結果;但對於林法官事後向記者澄清,表示:「與陳鴻斌只是都在行政法院系統下工作,他和陳並不熟識」 更多 蘇位榮,〈前法官騷擾女助理案 審判長:林文舟:歡迎監院提再審〉,2018年3月12日,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26826。,以及他是否該迴避承審本件再審案等等事宜,卻覺得可以從程序正當、審判公正等角度好好檢視。

 

共同具名裁判計有1501筆

 

在評論這事件之前,應該先瞭解基本事實:林法官與陳鴻斌關係為何?2人有沒有親屬關係?按理沒有。只是,以「林文舟&陳鴻斌」字眼,檢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裁判書查詢」(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可查到林、陳二位法官自95年12月起,在台北高等行政共同具名而作出的裁判,計有975筆;在最高行政法院共同具名而作出的裁判,計有526筆(扣除2筆聲請再審案),其中最後1筆判決的時間是101年8月間。也就是說,從95年12月林法官擔任陳鴻斌的審判長開始,到101年8月間止,2人中間僅有7、8個月沒有共事、不在同一庭服務。在這種情況下,2人會不熟?難道林法官要發揮法律人的「專業」,從新定義何謂「熟識」?

 

林法官與陳鴻斌彼此熟識,而且是共事多年的合議庭成員,該不該迴避陳鴻斌再審案的審理?我們且以目前剛因假釋問題,而鬧得沸沸揚揚的胡景彬前法官當年所涉重利罪,所引發的質疑來說明。話說胡景彬曾於85年間被檢察官起訴涉犯重利罪,台中地方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2年,胡景彬上訴後,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他有期徒刑1年3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撤銷改判他有期徒刑1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後,台中高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6號改判胡景彬無罪;檢察官雖然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卻駁回上訴,終於無罪確定。

 

胡景彬是如何變無罪的

 

這樣的審判歷程,是不是與台灣人批評司法「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情形,若合符節?雖然如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還是以:「名為投資實為以通緝犯之資金借法官身分獲取暴利之放高利貸投機行為」為由,對胡景彬裁以「休職3年」的懲戒處分。 更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7年鑑字第8590號議決書。不過,卻也因為他所涉重利罪獲判無罪,得以在法官法施行前的舊制下,於休職3年期滿後,申請回任法官,並於事隔多年後,再因涉犯貪污、財產來源不明罪而遭判刑。

 

因為年代久遠,許多事情已不可考。不過,如果以另案當事人所提起的自訴判決來看, 更多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翻轉歷次胡景彬重利案有罪的台中高分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76號刑事判決的承審法官之中,陳紀綱、方艤駐2位法官跟胡景彬曾是同一合議庭的同事。試問,如果社會大眾知道推翻胡景彬重利案歷審判決有罪於不顧的更二審法官,竟是曾經與他為同事的法官,會認為陳紀綱、方艤駐2位法官是「依法審判」,還是基於同事情誼而改判胡景彬無罪?

 

為了使司法的判斷能獲得人民信服,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維持中立與獨立性,公正客觀而不受任何干涉,依其良心依法作出判斷。基於維持法官的中立與獨立性,確保法官公正客觀地從事審判,乃有迴避制度之設。而無論是陳鴻斌的職務法庭懲戒案或是胡景彬的重利案,都涉及司法的根本性問題:為了確保司法公正,法官在承審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曾經或現為自己的同事(或類似師生)的關係,是否應迴避該案件的審理?

 

迴避標準是合理的偏見感受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2006年7月,決議通過《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評注》。其中針對準則2.5「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時,該法官須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所作的評注意見中,提到:「一般所接受的迴避標準,是合理的偏見感受」,也就是:「合理、公平有教養的人,在得知相關問題及資訊後,所具有的感受」。該標準為:「該種人在真正實際檢視過該事件─且仔細思考過該事件─會達成何種結論,該人對於法官是否不會公平裁判的感受,可能是的強度,較不是的程度為大」;而如果法官與案件所涉任何人士具有個人友誼或敵意關係時,法官即可能被認為會引起合理的偏見感受,應該揭露該可能的迴避事實,或考慮迴避該案件的審判。 更多司法廉政工作組,《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評注》,第61-63頁,https://www.judicialintegritygroup.org/images/resources/documents/BP_Commentary_Chinese.pdf

 

其實,傳統中國法為確保審判的公平,基於自身注重宗法倫理、強調禮教綱常的特質,也發展出別具特色的迴避制度。以傳統中國最後一個帝制王朝為例,清朝的迴避制度計有任官迴避、科舉文場迴避與審判迴避三種,各種條文粲然大備。《大清律例》中「聽訟迴避」的律文,規定凡官吏於訴訟人之中,有血親、姻親、師生等關係者,或舊為上司,以及素有讎隙者,於審案時都必須迴避。這些規定並非「紙上法律」,而是有迴避的實際事例,舉凡父子關係、主僕關係、兒女姻親關係、其他姻親關係、師生關係、同年關係、宗族關係、部屬關係等等,都是有案可考。 更多 魏秀梅,《清代之迴避制度》,1992年,第217-218、238頁。

 

由前述說明可知,審判的公正、無偏頗,不僅已是普世價值,甚至早已被台灣社會揚棄的傳統中國法,都有官吏審案的迴避制度。而我國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法之中,除規定法官與當事人具有一定親屬關係,或曾為該案關係人(如告發人、證人)時,應行迴避之外;也規定法官有前述以外的事由,足認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不僅當事人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承審法官經法院院長的同意,也得迴避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法官林文舟。(圖片摘自開南大學教授聯盟網站)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法官是訴訟當事人的案件中,當事人(原告、被告或檢察官)擔心涉案法官原來所屬法院的法官,因為曾為同事可能有偏頗之虞而聲請移轉管轄的事例,已有多起。例如,花蓮地院法官沈士亮被起訴涉犯偷竊的案件,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移轉管轄後,花蓮高分院將之移轉到台東地院審判, 更多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95年度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最後沈法官被判無罪確定;而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起訴涉犯貪污的案件,花蓮地院判決他有罪,林德盛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花蓮高分院,林德盛以他:「任職花蓮高分院法官,時間長達11年餘,和院內各庭長、法官多有情誼」為由,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最高法院即裁定該案移轉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更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這些事例,都彰顯了審判公正的精神。

 

李明益主動揭露曾任馬英九助理

 

另外,法官自認與訴訟當事人一方有一定的師生或同事關係,可能被誤認有偏頗之虞,而主動向當事人揭露該可能的迴避事實的事例,最有名的即是台北地院法官李明益承審馬英九自訴周玉蔻的刑事誹謗案。在該案開庭時,李明益法官當庭表示:「馬英九當年在政大法律系任教時,他曾當過馬的研究助理一年多」、「電腦輪分此案由他審理後,他曾寫簽呈向地院反映此事,簽呈已經附卷,周玉蔻若聲請法官迴避,將交由審理庭合議裁定准駁,如果裁准就重新分案換法官,若不准就由他繼續審理,屆時周如果不服裁定,也可抗告」等等內容,周玉蔻事後即表示:「法官光明磊落,這態度很好」。 更多張文川,〈總統告周玉蔻誹謗案 審判長自爆曾任馬助理 提醒周聲請迴避〉,2015年3月日,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859484。可見李明益法官主動揭露的行為,為司法贏得審判公正的形象。

 

由上述幾個司法實務的介紹說明,可知法官與承審案件的訴訟當事人曾有同事、師生的關係時,雖然不是法律所明定當然迴避的事由;但我國的承審法官大都能秉持《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所要求:「倘若法官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或根據合理的旁觀者的看法,法官將不能作出公正的判決時,該法官須自行退出審理有關法律程序」的標準,主動向當事人揭露該可能的迴避事實,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或於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時,以「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裁定准予移轉管轄。如此,不僅契合華人社會一向重人情,須以更高標準看待法官迴避事由,同時也彰顯審判中立與獨立性的普世價值。

 

林文舟欠缺法官應具備的公正性格

 

再回到陳鴻斌涉嫌性騷擾女助理而受懲戒的再審案來看,從該職務法庭判決書或「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的「裁判書查詢」結果來看,完全不知道林法官是否有向另一方當事人(監察院)揭露他與陳鴻斌曾是多年合議庭同事的這一客觀事實,也沒有看到監察院有聲請林法官迴避承審本案的情形。不過,既然林法官會悖離我國司法實務的慣例(法定審判長因故暫時無法擔任某案件的審判長,於原因消滅或銷假得以擔任時,代理審判長即會主動「退位」),於法律明定的職務法庭審判長石木欽詢問他是否召開法官會議,以討論究竟何人擔任該案審判長時,他不僅不同意召開,甚至毫不退讓;而且事後還向媒體傳達:「與陳鴻斌並不熟識」這樣的錯誤訊息,可見他不僅沒意識到公正審判的真諦,而且還可能欠缺法官所應具備正直的品德、公正的性格。

 

人們常說:「制度雖然重要,但操作制度的是人,如果沒有選對人,再好的制度也是枉然」,誠哉斯言!職務法庭肩負維護審判獨立、落實法官身分保障及懲戒法官的重責大任,具有高度公共性質。因此,法官法特別明定職務法庭法官須具備實任法官十年以上的資歷,以借重其豐富的學養經驗,確保職務法庭裁判的妥當性及公信力。然而,目前職務法庭法官的遴任程序,卻遴選出這樣的人擔任。希望立法院、司法院在本事件發生後,在忙著推出:職務法庭制度改為二審制、職務法庭成員引進法官以外人員等等制度變革之際,也該好好檢視現有遴選機制出了哪些問題,以謀求解決。

 

 

※作者為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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