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評:彈劾不記名 憑什麼當監委

主筆室 2018年04月16日 07:02:00
(攝影:李隆揆)

(攝影:李隆揆)

被提名的《促轉會》主委的黃煌雄,有沒有在數年前擔任監委期間投票反對彈劾黃世銘?已經成為一件公案了!本報記者根據時任監委的訪談記錄「推斷」黃煌雄當時極可能是投下贊成票。不過,黃煌雄本人不願意證實,其實也無從證實。這件個案,充分凸顯監察院以不記名方式行使彈劾權的荒謬性。

 

與督促行政機關改正其違法失職的糾正案不同,彈劾通常被為視為針對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懲戒,前者被歸類為針對事,後者被歸類為針對人,「對事記名,對人不記名」,被視為議事通說,也因此,監察院的彈劾權通常採取不記名投票。但此一設計已明顯不合時宜。

 

一、在傳統民主國家裡,監察院的彈劾權與調查權都歸屬於立法權;如果立法議員行使職權都必須以公開為原則,以向選民及社會大眾負責,監察院作為一個準民意機關,有什麼理由可以豁免於公開的義務?

 

二、「對人投票不記名」早已不是通則。立法院早已通過《地方制度法》三讀,未來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的正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的主席副主席,選舉與罷免都須記名投票,目的在終結賄選亂象,並讓民選公職的所作所為向選民負責。

 

三、也是最重要的,什麼是「事」?什麼是「人」?前基隆市長張通榮跑到警察局關說酒駕案,被起訴判刑後送到監察院進行彈劾,這是「事」還是「人」?前檢察總長黃世在九月政爭裡拿著監聽與偵查資料夜奔總統府,也被起訴判刑後送到監院彈劾,這是「事」還是「人」?失職違法的情事豈能「人」「事」一刀切?

 

最令人遺憾的是,上述兩件「犯行明確」,且遭司法判刑的個案,最後在送交監察院彈劾時都未能通過,關鍵原因在於監委拿著秘密投票打迷糊戰。一方面,一場十多人的小型投票極容易被有心人掌握投票意向,二方面,執政者比任何人都更方便通過「黨政運作」左右投票意向。當時馬政府運作監委,讓黃世銘彈劾案破局,以保住黃的退休金,就是一個顯例。

 

老實說,中華民國的公職很少有像監委這麼爽的待遇了!每位監委比照部長級薪俸,月薪19萬元,另有調查費、巡查費,還配車配司機,他們巡查各地公務機關不僅無人敢怠慢,更是動輒大官儀仗,還每人任期六年,沒有定期改選壓力。這樣的監委,在反對記名彈劾之餘,竟宣稱「會被告」、「壓力大」、「智商會下降」,這心態與關門作皇帝何異?也正是監察權長期以來被輕賤的主因。

 

監察委員不過是代表人民來監督公務員,除非他們把自己當成官,當然事無不可對人言:彈劾權哪有什麼件不得人的,彈劾不記名,憑什麼當監委。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