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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立專欄:高中女生投擲一個塑膠瓶 在香港就涉嫌暴動罪

鄭立 2018年05月28日 07:00:00
香港日前在審有關 2016 年農曆新年旺角事件時,一名叫李倩怡的被告因為承認「投擲一個塑膠水瓶」,而遭暴動罪起訴。(圖片翻攝香港01)

香港日前在審有關 2016 年農曆新年旺角事件時,一名叫李倩怡的被告因為承認「投擲一個塑膠水瓶」,而遭暴動罪起訴。(圖片翻攝香港01)

最近香港在審有關 2016 年農曆新年的旺角事件時,包括梁天琦在內的被告們,皆被起訴「暴動罪」。其中有一名叫作李倩怡的被告,之所以被起訴暴動罪,單純是因為她承認了曾在現場投擲一個塑膠水瓶。

 

在一篇報導中,曾接觸過李倩怡的台灣人表示,對於台灣人而言,一個十多歲高中生少女,進行「投擲一個塑膠水瓶」,這種基本上只能說是中學生互相打鬧等級的行為,竟然會被指控為暴動,以及被撿控一個刑期可達十年的嚴重控罪,根本是難以想像和接受的事情。

 

因此,這文章的標題並不是提出極端案例,以求嘩眾取寵,這文章是在談的是目前的現實。

 

香港有非常嚴苛的「非法集結罪」,引義如下「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

 

而只要你上面的控罪成立,「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而這項控罪經公訴定罪後,可處最高十年刑期。

 

包括梁天琦在內的被告們,皆被起訴「暴動罪」。(湯森路透)

 

換句話說,如果你和兩個朋友在香港跟人吵架,你已經涉嫌犯了非法集結。 如果你被定罪了,他已經可以順便對你在那時期的某些行為,包括投擲一個塑膠瓶,視之為「參與」,這個聽起來像普通街頭高中生三五成群的吵架場景,已經可以達致最高十年的刑期。

 

這條例被視為與台灣刑法100條一樣,這些法律並不是沒有被檢討。

 

在上世紀90年代也就是20多年前,這法律被視為抵觸人權,曾經在97之前被廢除,但在北京吞併香港的1997年,他們委任的臨時立法會瞬間就恢復了這條例。要比喻的話,這像萬一台灣被北京以任何形式統一(不論是選舉或武力),他們所委任的立法委員,立即的,刻意的把刑法100條回復。

 

而梁天琦被告的「煽惑暴動罪」,更是一條非常古老的法律,在梁天琦之前上一次被使用,已經是50年前,也就是1966年的事情。 甚至可以很安全的說,那是費盡心思從香港法律中,挖出一些一直都不起眼的前殖民地統治工具。

 

旺角事件引致的惡法與司法迫害,可說是香港近年泛本土派冒起的主要原因,雖然他們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核心,即使梁天琦也不是領導者而只是其中一個代表。但是在旺角事件上的態度,基本上就是一致的,就是同情與支持抗爭者,質疑和不信任香港97後的新秩序。

 

這一群新興力量的誕生,也突破了香港多年民主困境的缺口。

 

但與傳統反對派期望的民主化剛好相反。當大量參選人被行政機構以主觀理由,否定其選舉權時,不是所有香港人都能參與的香港選舉,已失去反映民意的基礎。當選者因為各種理由被剝奪了議席,也展示選票與選舉結果並沒想像中的被尊重。去到議員們害怕下次不能參選,或參選後被剝奪議席而自我審查言行時,政治花瓶的命運已經被駐定。

 

古老的法律,粗暴的解釋,嚴厲的判決,去到對於一個女高中生進行司法迫害,這對於長期以法治優於台灣、中國而引以為傲的香港人來說,亦可謂極度的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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