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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雅綺:打擊網路假新聞 看德國怎麼做

江雅綺 2018年06月11日 00:01:00
假新聞遠比真新聞散播得更快、更遠、更深入人心,同時,最愛散播這些假新聞的,並非機器帳號,而是真人。(湯森路透)

假新聞遠比真新聞散播得更快、更遠、更深入人心,同時,最愛散播這些假新聞的,並非機器帳號,而是真人。(湯森路透)

今年3月,美國MIT的學者發表了一份2006-2017年的推特po文追蹤分析研究,由300萬用戶推過的126000則po文中,經過六個獨立的事實查核機構的認定,將其中得到95-98%事實查核機構一致同意真(true news)、假新聞(fake news)分類的內容,再分析這些真假新聞的散播方式,學者發現假新聞遠比真新聞散播得更快、更遠、更深入人心,同時,最愛散播這些假新聞的,並非機器帳號,而是真人。

 

面對植基於人性的假新聞到處流竄,執政者備受困擾。美國川普總統,就常常破口大罵,認為主流媒體報導太多對他不利的假新聞。不過,在大西洋的另一端,德國則在2017年推出一個號稱舉世最為嚴厲的「打擊網路假新聞」法案(Netzwerkdurchsetzungsgesetz,簡稱NetzDG),並於2017年10月初開始實施。

 

在德國「打假新聞」法案中,一家網路服務公司若在德國有超過200萬的註冊用戶,就應建立一個透明、有效的機制來處理「明顯違法的內容」(manifestly unlawful content)的舉報流程。這些公司並應在24小時內,將違法內容下架,除非這些內容的非法與否,需要更多時間釐清,這些公司方可享有一周以上的緩衝時間。在特殊複雜的情況中,公司可以把這些案子內容,交給政府委託的組織認定。倘若違反上述法律,這些公司將面臨高達5000萬歐元的罰款。

 

但何謂「違法內容」,向來是「假新聞」令人困擾的問題之一。在NetzDG中則明確指出,以違反德國刑法規定為主,主要以侵害民主法治國家、公共秩序、個人名譽或是性自主權等條文為限。更具體的細項,筆者試圖依據英文版翻譯條列如下: 1 、散播違憲組織的文宣; 2、使用違憲組織的標誌(如旗幟) ;3、準備以嚴重暴力行為製造國家危險:4、誹謗總統;5、誹謗國家及其標誌;6、違憲誹謗憲政體制下的組織 ;7、煽動以嚴重暴力製造國家危險的行為;8、叛國的偽造行為(Treasonous forgery); 9、公開煽動犯罪 ;10、威脅要採取犯罪行動致影響公眾安寧 ;11、建立犯罪組織;12、建立恐怖組織 ;13、煽動仇恨; 14、企圖透過出版方式、引發犯罪行為;15、散播犯罪的描述; 16、獎勵或讚賞犯罪行為;17、誹謗宗教、宗教或意識型態;18 、散播、持有或取得兒童色情; 19、散播色情內容(18歲以下); 20、侮辱; 21、誹謗; 22、故意誹謗; 23、威脅要犯重罪;24、偽造用來當做證據的資料。

 

由於歷史背景,德國法律對煽動種族仇恨的內容,向來嚴格,在總理梅克爾決定對難民採取開放政策之後,有關種族、仇恨的言論,更加敏感。德國推出舉世最嚴「打擊網路假新聞」的法案背景,其來有自。但在該法案實施之後,許多人權團體,也紛紛批評這法案限縮言論自由,並且在「明顯違法」的要件上,未讓法院判斷,等同委交給私人公司來監督、審查網路內容。

 

但即使德國版本已被認為相當嚴厲,台灣近日推出的規範版本,則在法律要件的糢糊與擴大上,猶有過之。觀諸《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第15條:「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對於第三人為供他人使用而儲存之資訊,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不負賠償責任:

 

一、不知有違法行為或資訊,且於他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就所顯示之事實或情況,亦不能辨別該行為或資訊為違法。

 

二、於知悉行為或資訊為違法後,移除資訊或使他人無法接取之。 前項第三人不包括受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提供者指揮監督之人。」

 

台灣版草案內容僅指「違法」,衍伸來說,可以包括刑法、民法、社維法…等各項法律內容,可以舖天蓋地,已有人權團體與專家學者,擔心該條文有過度空泛之虞。近日更有報載,有立委決定提案,將個別的「假新聞散布者」列入處罰,這更是遠遠超過德國處罰大型網路業者的規定,倘若真的立法實施,只怕深究起來,許多立委就會是第一波被處罰的受害者。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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