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護理師抗議】人來人往根本睡不著 勞動局:台大須提供不被打擾的空間

黃驛淵 2018年06月19日 19:34:00
台大醫院由於宿舍整修,竟要夜班女護理師睡吵雜的更衣室,引發爭議。(攝影:李隆揆)

台大醫院由於宿舍整修,竟要夜班女護理師睡吵雜的更衣室,引發爭議。(攝影:李隆揆)

台大醫院因宿舍整修,爆出夜班女護理師無法申請臨時宿舍,又未提供交通工具,不少人乾脆自費搭計程車回家,甚至每月花好幾千元夜宿旅館,引發基層護理師抗議。台大醫院提出的替代方案是要這些夜班護理師改睡更衣室,但這算不算合理的睡眠休息空間?

 

台北市勞動局官員接受《上報》採訪說,基於保護女性員工健康安全的立場,夜間宿舍必須符合安全性、隱密性,且至少要有一定規模,可供員工完整、不被打擾的休息環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官員則表示,護理師半夜值班,中大型醫院「不可能沒有休息睡眠的地方」;若宿舍整修,也應安排其他適合睡眠的空間,若環境不妥當,勞工可透過內部勞資會議反映,或向勞動部檢舉,將要求地方政府介入處理。

 

勞動局表示,夜間宿舍必須符合安全性、隱密性,然而台大醫院提供的「值班室」旁邊就是置物櫃,沒有隱密性可言。(台大醫院護理師提供)

 

不過,現行法律對於女護理師的夜間工作的住宿環境、交通方式卻沒有明文保障,成為法律漏洞。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9條,女性夜間10點以後上班,除了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另明文規定,「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然而,包含護理師在內的「醫療保健服務業」,因屬於《勞基法》第30條之1適用「4周彈性工時」的行業,這些行業,只要雇主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之後,就可不受第49條的限制。

 

未完整保障女性勞工 須檢討老舊勞基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官員坦言,當年通過《勞基法》第30條之1的文字內容,已與目前的時空背景有異,「有檢討的空間」。

 

官員指出,《勞基法》是在民國85年增列第30條之1,當時立法背景主要是要處理「工時」,並擴大把服務業納入「4周彈性工時」,但當年許多服務業無法馬上做到第49條有關女性夜間宿舍等條件,因此才會將其排除,先讓服務業納入彈性工時,「以現在的時空背景來看,30條之1的確有檢討的空間」。

 

儘管女護理師的夜間工作目前沒有明文規範,但勞動部官員表示,法律仍規定必須符合「安全衛生」,且對於中大型醫院來說,女護理師的夜間宿舍都常都是必備的,若醫院因宿舍整修面臨過渡期,也應該安排其他適合的空間讓護理師休息,否則睡眠休息品質無法跟上來的話,恐會影響醫療服務的狀況,一旦接到陳情後,將會請縣市政府介入協調、處理。

 

當護理師睡眠品質被犧牲,首當其衝的就是病人的醫療權益。(攝影:李昆翰)

 

不過,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官員認為,即便護理師適用《勞基法》第30條之1,但基於保護女性員工健康安全的立場,只要有夜間上班,都會要求雇主必須做到「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若員工檢舉 勞動局將介入處理

 

他表示,《勞基法》第49條對於女性夜間上班的規定,主要是基於避免危險及安全性,因此才會要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若雇主無法提供交通工具,而給予交通補助,那也應該要是「特約計程車」,必須紀錄車號等,確保員工返家的安全性。

 

至於宿舍環境是否妥當,則有認定上的模糊空間,必須現場認定。官員表示,按常理判斷,提供員工休息的宿舍「不能小到住起來很不舒服」,必須要符合安全性、隱密性,且至少要有一定規模,可供員工完整、不被打擾的休息環境,不能隨便使用倉庫或更衣室,否則若有其他人進進出出,員工根本無法好好休息;若接到員工檢舉,勞動局將派員現場認定。台大要女護理師睡更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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