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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陳淑珠限制出境 院檢認知有落差

盧禮賓 2016年09月25日 21:58:00
陳淑珠以國際年會的表決權,僅會員國理事長,也就是她本人出席,才可行使的理由,讓合議庭一度裁准解除限制出境。(畫面合成/圖片翻攝自維基百科、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

陳淑珠以國際年會的表決權,僅會員國理事長,也就是她本人出席,才可行使的理由,讓合議庭一度裁准解除限制出境。(畫面合成/圖片翻攝自維基百科、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

台北地方法院對陳淑珠以參加國際會議為由,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在陳提5億元擔保後批准,檢方提出多項質疑,包括未依法裁定並送達檢察官,以致檢察官未能適時提抗告,院方回函說明並補裁定送達檢方,強調有關解除限制出境的聲請,法律並未規定需分「聲」字案處理。

 

院方說明,該案自2013年6月迄今,曾由不同法官接辦,同案張姓被告曾8度向地院聲請單次解除制出境,均未另行分聲字案,而是由合議庭評議同意後,由受命法官批示核准,歷任法官作法一致,屬該庭慣例。陳淑珠案也是合議庭經評議後,同意附加具保條件准許。

 

要不要製裁定書 地院稱法官自定

 

院方指出,解除限制出境的聲請,無論法律或刑事庭分案要點,未規定需分「聲」字案處理,而是依各庭慣例作法。法院的裁定,有以口頭宣示、記載筆錄或製作書面,以書面方式也無法定格式。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解除限制出境要不要製作裁定書,是由法官決定,可以製作裁定書,也可以直接批示在聲請書狀或報到單等。由於案件移審法院後,限制出境是院方所為強制處分,解除限制出境與否由承審法官決定,裁定書會給聲請人,至於要不要給檢方,檢方有無抗告權利,仍有討論空間。

 

檢方指稱,陳淑珠在地院審理的案件,不法利得高達美金8億2382萬餘元,與院方認知有出入。院方認定涉案部分依起訴書所指,未償金額為美金1075萬元,故諭知准予提出新台幣5億元的保證書,得單次解除限制出境。

 

理事長表決權  沒規定本人才能執行

 

院方也認為陳淑珠涉犯法條,為2012年1月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與刑法詐欺取財罪,所涉法定最重本刑分別為2年與5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刑訴法所指重罪,且陳淑珠均按時到庭,審酌陳淑珠欲藉參加國際會議用以逃亡的可能性甚低。

 

至於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駁准陳淑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逆轉的理由,高院行政庭長兼審判發言人周盈文表示,合議庭兩次聲請的裁定有別,在於陳淑珠第二次聲請時,補充釋明在馬來西亞舉辦的「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國際總會第26屆年會」,僅會員國理事長也就是她本人出席,才可行使國際年會的表決權,合議庭基於這個理由裁准。

 

不過,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裁,也指摘依聲請狀載年會組織規範,似未規定僅會員國理事長具代表權及投票權,由理事長親自參與是否具不可替代性,也有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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