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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以台監獄條件差 英法院改判林克穎免引渡

上報快訊 2016年09月24日 08:53:00
6年前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英國高院23日二審逆轉宣判,林克穎不需引渡到台灣服刑。(翻攝自中視新聞台)

6年前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英國高院23日二審逆轉宣判,林克穎不需引渡到台灣服刑。(翻攝自中視新聞台)

二審宣判大逆轉!6年前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孝子、潛逃英國的的英商林克穎引渡案,蘇格蘭地方法院2014年一審判決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案經上訴,蘇格蘭高等法院24日二審改判林克穎不必引渡回台服刑,且附條件交保,林重新獲得自由,此案可再上訴。對此,外交部、法務部決定上訴到底。

 

英商林克穎(Zain Taj Dean)2010年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被判刑4年定讞後,林冒用友人護照通關成功潛逃英國。2013年台北地院判林克穎須賠償黃家908萬餘元,同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主審法官馬凱弗(Kenneth Maciver)宣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至台灣服刑;蘇格蘭檢方在同年8月1日通知台灣,蘇格蘭司法大臣麥克艾斯吉(Kenny MacAskill)認為台灣可視為英國2003年引渡法規定的第二類領土「非歐洲聯盟國家」,林克穎引渡案可以適用。

 

但二審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23日判決大逆轉,以我方監獄條件不佳,空間過於狹小,不符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規定,判林克穎不用引渡回台,還可上訴。蘇格蘭高院並准林克穎交保,但林因在台脫逃案,被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羈押,無法真正獲釋。


對此,林克穎主張,台英無外交關係、台灣司法不公、監獄擁擠,還引用高雄監獄人質挾持事件,指戒護人力不足,易釀暴力事件,並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作抗辯,盼勿引渡他到台灣。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將尋求蘇格蘭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至於10月初,愛丁堡地院將針對林克穎脫逃案開庭,我方會備妥資料,爭取引渡回台受審。法務部強調,本案至少達成台英雙方簽訂備忘錄,作為引渡林的基礎,且英方承認我國司法權,都是我國在司法互助的重大突破。

 

死者父親黃國安受訪時說,就算真的引渡回台,林克穎早就脫產,社會公義如何伸張,兒子的死加上妻子3年前過世,只想逃離這個傷心地,安安靜靜的過生活,不想再勾起這些回憶。(蔡易軒/綜合報導)

 

 

引渡林克穎事件簿(資料來源:記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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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小檔案(資料來源:記者整理)


●英文名字:Zain Taj Dean
●國籍:印度裔入籍英國
●年齡:44歲(1971年生)
●經歷:曾任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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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林克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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