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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教會法典》可不是裝飾品

王善卿 2016年09月30日 13:42:00
在多元價值的現代社會,校方非常努力地在校園殿堂內儘可能提高「自由的學術氣息」及提供學生多元觀點,這或許是夏師之所以能存在於輔大的理由,但是,學術自由的分寸拿捏不當,卻讓輔大校方先違反《教會法》。(攝影:陳品佑)

在多元價值的現代社會,校方非常努力地在校園殿堂內儘可能提高「自由的學術氣息」及提供學生多元觀點,這或許是夏師之所以能存在於輔大的理由,但是,學術自由的分寸拿捏不當,卻讓輔大校方先違反《教會法》。(攝影:陳品佑)

以夏師所主張的論述而言,請她坐上受害者的位子必然痛苦不堪;同樣地,青春年少都混在進步陣營的本人,對於今日必須站上保守反動者的位置也深感無奈。本人無意讓夏林清老師遭受「宗教恐怖」,更不樂見夏師「被」站上「宗教迫害」的受害者位置,但是,沉默有時,言語有時。天主教會傳統上習於「隱」惡的習慣,常常招致更大的惡,不但讓更多人因此受害,教會威信也嚴重受創。教會可以沉默,卻不能毫無作為。夏林清老師已成為台灣主教團必須處理的「不可承受之重」。

 

主教團與相關教區主教的職責

 

台灣人在法治上的態度向來輕忽,教會動輒抬出法條,也不符合訓導精神,然而,跟其他宗教組織不同,羅馬天主教會是一個由「法」建構起來的有機體,屬於這個body的輔大,不能目中無「法」。本人完全理解並體諒非基督教環境中的天主教大學所受的各層限制,然而,這跟信教一樣,你可以離開教會,但不能披著天主教外衣卻拒絕教會法規的約束。雖然一切調查都還在進行,但是,為了學生的利益、學校的使命以及教會的威信,台灣地區主教團該拿出《教會法典》來好好監督輔大了。

 

美國因為其宗教背景之緣故,多數天主教學校招聘教職員工時都會特別註明,應徵者宜有「天主教信仰或不排斥」,這是因為不管教會再怎麼「不干預學術自由」,事實是,當天主教學校必須接受《教會法》所約束時,《天主教教義教理》就是學校與學者都需面對的玻璃天花板。而輔大身為處在台灣的天主教大學,除了必須遵守本國法規的規範之外,自然也受到《教會法典》的約束。

 

2012年6月七日,輔大校務會議通過校名更改案時,輔大秘書室林宜均組長還特別針對此改名做了說明:「為了符合天主教大學理念,和彰顯本校為直屬教廷教育部的『宗座大學』,所以正式更名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正因此,天主教大學必須接受教會的監督與檢驗。學校不能又想跟教廷分享光環又拒絕身為教會一份子的義務。

 

根據《教會法》第803條 - 2項,「在天主教學校內,訓育和教育都應以天主教教義為原則,教師應有正確的學識和端莊的生活。」根據其註釋,唯物主義,唯心主義與無神論者都不得在天主教學校擔任教師。因此,夏林清老師在性別論述上所主張的性權主義以及性解放理論,明顯違反教會價值。根據《教會法》第810條 - 1項,「應根據章程規定的程序,撤銷其職務。」簡言之,這不能只處以停職院長職務而已,應予以解聘。這是主教團與相關教區主教應負的職責。

 

「天主教」不是個形容詞

 

即使要很寬鬆的將夏師的思想論述都定義為學術言論自由,那麼,夏師的參選政見依然能構成被解聘的正當事由。2012年1月3日在婦女新知召開的「藍綠正膠著 彩虹來作主!同志及多元家庭權益投票參考指南」記者會中,伴侶盟推薦的參選人名單中有民陣的夏林清。伴侶盟特別指出,符合此次推薦名單的,都是承諾同時推動伴侶權與同志婚姻權,並支持通姦除罪的候選人。以夏師的理念主張,支持這些權益的爭取實乃必然,本人對夏師的政治實踐路線也抱持尊敬尊重的立場。但是這已明顯違背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陳科神父在此議題上的公開宣告。雖然方濟各教宗曾說過,同性戀者在社會中應獲平等對待。但是,輔仁神學院倫神學教授甯永鑫也表示,教會對同志團體主張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或多元家庭等訴求,仍無法接受。既然如此,夏林清老師的主張就是反對天主教會的教義(《教會法》第750條 - 2項)。

 

雖然非教徒的輔大學生可能對教會價值的堅持不感興趣,且本人相信在多元價值的現代社會,校方非常努力地在校園殿堂內儘可能的提高「自由的學術氣息」及提供學生多元觀點,這或許是夏師之所以能存在於輔大的理由,但是,學術自由的分寸拿捏不當,卻讓輔大校方先違反《教會法》。放在天主教會的脈絡裡,校名上的「天主教」可不是個形容詞。也因此,輔大違法之處,恐需台灣地區主教團與有關教區主教進行監督調查(《教會法》第810條 - 2項)。

 

目前,除了性侵部分已進入司法程序外,校方性評會也已針對其是否有專業倫理疏失問題委外由獨立委員會進行調查。不管社會上對夏師「自行成立工作小組協助學生」的動機報何看法或此案的真相到底為何,亦不論輔心的工作小組如何定義那一份長達十萬字的「討論會」之性質,總之,擺在眼前非處理不可的並不只是夏、洪兩師的專業倫理問題而已,而是教會必須介入的法律層次了。

 

在台灣,教會法典、教會法庭,都不為國人所熟悉,誠然,法宜備而不用,但是,普世教會既然是一個完備社會,自不能隨波逐流,視「法」為無物。期許此事件,能讓天主教會在輕忽法治的華人社會中樹立一個典範。

 

※作者為美國天主教歷史學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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