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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高雄果菜市場拆遷只有爭議 沒有誠意

林致宇 2016年10月06日 15:00:00
10/3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針對民代的抹黑進行提告記者會。(作者提供)

10/3高雄果菜市場土地不義徵收住戶自救會,針對民代的抹黑進行提告記者會。(作者提供)

 

高雄果菜市場北側住戶自9/1高雄市政府強制執行拆除以來,引發各界關注及論戰,但至今諸多爭議點仍未能得到一個事實的答案,基進側翼(基進黨)辦公室主任張博洋日前投書指出,高市府與自救會各說各話,使得社會各界如霧裡看花,各個爭議點都出現了羅生門,羅生門的問題至今仍無解且愈演愈烈,但張主任將這樣的情況歸咎於自救會的舉證不足,難免有些不厚道。

 

在所有的談判行為中,各方若要達成妥協有其先決條件,則是建立在相同的「基礎事實」上進行溝通,事實也非任何人說的算數,而必須有足夠的資料、數據與證據來佐證,這麼一來站在相同的認知水平上,才能有更進一步的對話空間,究竟拆遷爭議能不能解?端看市政府是用何種的態度來面對。

 

高雄市政府的倒推舉證責任

 

政府的公權力是來自共同體中的每個人放棄部分自由授予集合而成公共意志的力量,在社會中形成權力分布落差的狀態,透過此龐大的力量便於為民福祉,而同時也形成權力不對等與資訊不對等的狀態,在政府手中必能輕易掌握社會中任何的資訊,作為爭議案中可能是少數知道答案的身分者與主事者,若不將其所握有的資訊公布,恐怕爭議只會無解,並在爭論中激化人民的對立、撕裂社會的和諧。進一步言之,一般的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法則通常有「得利者先證」與「提出者先證」的兩大舉證原則。

 

在本徵收案中,市府將土地徵收重新規劃是謂得利者,而整個徵收的策畫到執行也都是市政府所為,故也屬於提出者,不論就得利者原則來看或是提出者原則而言,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都符合二大原則,應當負起舉證責任。回到徵收的起初而談,市府聲稱為了治水以及紓解交通所以要拆除住戶,依據舉證責任法則,市府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提出現況下的水患報告、交通影響報告,說明完現況之後,並且針對欲實行的政策提出成果預估與評估報告,而不是對媒體聲稱「依法行政」如此不負責任的論調,倘若市政府連最基本的事實舉證都做不到,何以論證土地徵收的必要性原則與公益性原則?

 

再往後看,是安置與程序問題的膠著,市政府聲稱已與不同意戶居民開過九次協調會,但對於自救會的認知而言,只是九次的查估與登門拜會不算是協調會,同樣在雙方對於基礎事實認知有所落差的情況下,市政府基於舉證責任法則,若真如其說法有召開協調會,則應再次負起舉證責任,公布會議記錄(若無會議記錄豈能稱為協調會)。不過高市府除了動員黨工、民代開記者會誹謗吳富雄先生、提出沒有證據的汙衊指控外,顯然至今沒有一件事情高市府是有拿出證據的,而那種反過來要求自救會要舉證的想法,其實就跟在法庭上「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罪」的想法一樣的愚蠢及毫無邏輯。就在幾天前,陳菊市長在鄭弘儀的廣播節目上也說會讓政府資訊更公開,卻連個影子也沒看到,枉費民進黨政府自稱「開放政府」,卻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悖逆,令人貽笑大方。

 

新政府表裡不一的人權精神

 

民進黨政府是以人權起家的,但最近全台迫遷案烽火連天,新政府到底對於人權的想像是什麼?是這陣子眾人熱議的話題,筆者身為教育部課程審議委員,即將要審查新政府推行的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在本次的新課綱與以往不同,在總綱領中明訂各領域課程綱要應融入十九大社會議題,而其中「人權教育」的核心素養,是位居 「四項重大議題」之中,而在議題的實質內涵中也明列了「認識生存權、身分權的剝奪與個人尊嚴的關係」、「探討違反人權事件對個人/社區/部落、社會的影響,並提出改善策略或行動方案」、「認識聯合國的各種重要人權公約」等等教育素養,但荒謬的是這些大義凜然的神聖目標,卻與近日來的迫遷案政府作為大相逕庭,我們看到的是政府藐視人權兩公約;看到的是剝奪弱勢者的生存權、踐踏他們的人格與尊嚴。這不僅僅是自我打臉而已,民進黨自己訂出來的學習素養連自己都做不到了,何德何能教育學生?看來民進黨應該回去重新接受國民教育。

 

9月25日,反迫遷團體在凱道集會,小英政府友善的回應了團體五點訴求,總統府說: 「重視每一個人的居住權利,讓生活環境更好,更有尊嚴,是政府推動城鄉更新的目標。」而在小英總統溫馨喊話的同時,高市府卻趁著居民北上陳情時,偷搞小動作,此舉與大埔事件有何異同?人權是全球公認的普世價值,但在民進黨眼裡,卻形同掛羊頭賣狗肉的招牌,倘若民進黨持續放任地方政府為所欲為、姑息養奸,將會使得人民對新政府的信任基礎全面崩盤。

 

※作者為教育部課程審議委員、社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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