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地院准林克穎交保 外交部:爭取引渡回台

上報快訊 2016年10月07日 10:45:00
英國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6日審理「林克穎脫逃案」,裁定准予交保,結束3年羈押,但須將護照交給法庭保管,並定期至警局報到。(翻攝自壹電視新聞台)

英國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6日審理「林克穎脫逃案」,裁定准予交保,結束3年羈押,但須將護照交給法庭保管,並定期至警局報到。(翻攝自壹電視新聞台)

英商林克穎日前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被判刑4年定讞潛逃回英國後,英國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6日審理「脫逃案」,裁定林准予交保,結束3年羈押,但不可離開英國,須定時向警局報到,且須交出護照,不得申請新護照,等同限制出境。對此,外交部表示,將繼續與法務部協調努力,針對林克穎脫逃罪所提第二引渡案進行訴訟。

 

林克穎(Zain Taj Dean)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英國。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破天荒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英國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請求。

 

引渡案進行期間,法務部透過外交部及蘇格蘭檢察官,再以林克穎易容潛逃,觸犯台灣的出入境法遭台北地方法院通緝,向蘇格蘭的愛丁堡地方法院聲請引渡回台受審。

 

引渡回台服刑案部分,愛丁堡地方法院判決台灣勝訴,准林克穎引渡台灣服刑。但蘇格蘭高等法院9月23日以台灣監獄設備不佳,不符歐洲人權公約標準,判決台灣敗訴,不准林引渡到台灣,並准林交保。

 

法務部和外交部馬上再提出引渡回台受審案,林克穎因此又遭愛丁堡地方法院羈押。林再聲請保釋案,6日獲准交保。法務部表示,會繼續打官司爭取愛丁堡地方法院准予引渡林克穎回台接受審判。

 

針對「逃脫案」愛丁堡地方法院6日准林克穎交保的原因是,考量林已遭羈押近3年,且蘇格蘭高等法院已對引渡他到台灣服刑案准許林克穎交保,難認必須以羈押手段來防止林克穎逃亡。因此裁定林每周至愛丁堡警察局報到一次,原有的護照必須交給法庭保管,且不得再申請護照,等於限制林不能出境。

 

對此,外交部表示遺憾,強調將與法務部協調,針對林克穎脫逃罪所提之第二引渡案進行訴訟。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6日只裁定林克穎交保,尚未決定能否引渡他,法務部不會放棄上訴,會繼續設法引渡林回台。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法務部、外交部已協助被害人家屬,跨海向林克穎求償,英國高等法院已於2014年宣判,承認台北地院對林的民事判決結果,林克穎確定須賠908萬元,但我方透過英國私家偵探查訪,卻查無林的財產。愛丁堡地院20日也將針對林克穎引渡回台受審案,再召開準備庭。(蔡易軒/綜合報導)

 

引渡林克穎事件簿(資料來源:記者整理)


2010/03/25
英商林克穎酒後開賓士撞死孝子送報生黃俊德後肇事逃逸
2012/07/26
林克穎被高院依過失致死等罪重判4年
2012/08/14
林克穎持友人護照,違法通關搭機潛逃回英國
2013/02/27
台北地院判林克穎須賠償黃家908萬餘元,獲英國法院認可
2013/10/16
台、英雙方簽訂「關於引渡林克穎了解備忘錄」
2013/10/17
蘇格蘭警方依備忘錄精神逮捕林克穎到案羈押,法務部提出引渡請求
2014/01/09
林克穎的律師以台灣不是一個「領土」,主張個案引渡備忘錄無效,英法官判定台灣是「領土」,引渡庭正式進入實質審理
2014/06/11
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判,林克穎須被引渡來台入監服刑4年
2014/09/26
林克穎不服判決,上訴蘇格蘭高院首次開庭,林多次批評台灣監獄品質低落,回台服刑恐有危生命之虞等,法務部逐一提供書面資料駁斥
2016/08/25
林克穎以被押已逾4年刑期的三分之二,要求假釋,遭英法院駁回
2016/09/23
英格蘭高等法院二審逆轉改判林克穎不必引渡來台,我方將上訴到底
2016/10/06
英國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審理林克穎脫逃案,裁定准予交保,結束3年羈押

 

林克穎小檔案(資料來源:記者整理)


●英文名字:Zain Taj Dean
●國籍:印度裔入籍英國
●年齡:44歲(1971年生)
●經歷:曾任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份簡介。

關鍵字: 林克穎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