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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不得代言醫療廣告 衛福部又改口:可當親身見證者

上報快訊 2016年10月11日 16:12:00
藝人Kiwibaby代言自己去整形的醫美診所。(翻攝自Youtube)

藝人Kiwibaby代言自己去整形的醫美診所。(翻攝自Youtube)

衛福部9月底公告禁止代言醫療廣告行為,引起演藝圈反彈,11日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解釋,此規定並非擴及健康食品、化妝品或藥物,至於醫療處置的部分,可以親身經驗過後,據實見證。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與資深藝人、民進黨新北市黨部主委余天11日召開記者會,並邀請石崇良與會,針對衛福部的禁令進行說明。余天說,衛福部禁止令公布後,他認為會影響到藝人生計,而與衛福部溝通,衛福部又公開指出,不只藝人,而是所有人皆不得代言醫療廣告,他希望能藉由記者會,請衛福部解釋清楚。

 

石崇良指出,這次頒布的醫療廣告規定限於醫療處置的廣告行為,並未擴及健康食品、化妝品或藥物等廣告宣傳,換言之,藝人仍可依原有的相關規定代言。他指出,見證並不等於代言,根據公平交易法規定,代言不一定要有親身體驗,可以依法推薦代言。醫美廣告常借用藝人肖像,但不代表藝人有親身體驗過,但由於醫療處置行為有風險性,因人而異,現行法律不允許代言。

 

石崇良表示,新規定主要是針對手術、雷射等醫療處置行為的廣告,若個人有親身體驗,並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不在本次公告禁止之列;親身見證,是指醫療處置及廣告皆在必須在同一醫療機構。

 

至於「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不得出現於醫療廣告的規定,石崇良說,若醫療機構或其官網,在取得該病人同意後,作為治療說明或衛生教育資料的輔助圖片,就不屬於醫療廣告行為。(郭諭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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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衛福部 醫療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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