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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度判死、纏訟21年 徐自強案今無罪定讞

上報快訊 2016年10月13日 16:29:00
徐自強案無罪定讞,徐自強(左者)與母親(右者)相擁而泣。(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徐自強案無罪定讞,徐自強(左者)與母親(右者)相擁而泣。(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男子徐自強案纏訟21年,歷經法院9次判死、2次無期徒刑,2015年高等法院首次判徐自強無罪,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1995年9月1日房地產業者黃春樹從家中接小孩去上學後,返家盥洗,二度步出家門後,就再也沒有回來,再這天就遭到殺害。隔日清晨黃春樹的父親接到綁架勒贖電話,家屬報警,警方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追查。9月18日,黃春樹的父親與歹徒約定交付贖金失敗、25日再度取贖金,因而嫌犯黃春棋落網。

 

隔日凌晨4點,警方在訊問的過程中,黃春棋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真實姓名不詳)三個名字。但是27日檢察官偵訊時,黃春棋曾表示,希望可以有律師在場,因為「受不了警方刑求」。

 

案發28天後即9月28日,檢方宣布偵破此案,徐自強已於同日報紙上,發現自己被指涉案,因為在當時刑求是「司空見慣」,因此未於第一時間至警局到案。同年10月7日,遭黃春棋供出的「大胖」嫌犯陳憶隆,在逃亡期間,曾打電話給徐母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犯案,有監聽譯文為證。

 

當年10月22日陳憶隆落網,其供詞與先前落網的黃春棋全然不同。陳憶隆表示包括徐自強在內共有4人犯案,並增加一名黃春棋哥哥黃銘泉。但陳死刑確定後,曾寫下自白書給徐母,再次表示徐自強未參與本案。

 

在更七審之前,歷審法院皆採用陳憶隆的陳述,認定徐自強購買硫酸毀屍,並依預謀犯案且參與擄人勒贖後殺人,判處徐自強死刑。但是當年相驗屍體的法醫楊日松,以及更七審到庭作證的法醫吳木榮,均認為屍體沒有被硫酸潑灑。

 

1996年6月徐自強得知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遭判死刑,擔心兩人死刑執行後將死無對證;況且「既然沒做,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再不出面說清楚,「白的都會被說成黑的,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徐自強只能相信司法會給予清白,於是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

 

徐自強是否涉案,當時法院僅憑黃春棋、陳憶隆的共同被告自白作為唯一證據;但根據徐自強自白的不在場證明,徐自強案發當天在龜山郵局提款,有監視器證明;中午回到蘆竹媽媽家吃飯,有證人可作證;下午在桃園市區租車,有租車單可以證明。當時法院卻直接認定徐自強可在1小時內回到桃園龜山。

 

1997年至1999年間,徐自強被判了5次死刑,加上後來更審,徐自強共歷經法院9次判死、2次無期徒刑、羈押16年、纏訟至今21年。直到去年更九審徐自強才首度逆轉改判無罪。

 

2001年監察院調查此案,內容直指徐自強案法院未盡調查之責、處理粗率,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且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2004年7月23日徐自強的義務律師團,為徐自強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大法官作成釋字582號解釋。2012年5月19日,徐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暫時從台北看守所獲釋。

 

徐自強案創下多項司法紀錄,前檢察總長盧仁發、吳英昭為他5度提起非常上訴,也是首名死囚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第一位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審理中不得押逾8年獲釋的被告。徐自強獲釋後,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最高法院13日駁回檢方上訴,判徐自強無罪定讞,並解除徐自強的限制住居。

 

徐自強在無罪記者會上。(翻攝自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徐自強13日在無罪記者會上表示,這21年來最痛苦的就是他的媽媽,過幾天就是她的生日,這個結果能當她的生日禮物。其實他自己很早就已經放棄,對司法已經死心,很感謝一路鼓勵他的人,他覺得自己很幸運。

 

而律師尤伯祥認為,釋字第582號解釋對此案的影響很大,不但作出對徐自強有利的解釋,也改變了刑事訴訟的面貌,走向嚴格證據法則的第一步,告別威權主義靠口供咬人牽連無辜的面貌,是轉型正義的轉捩點。

 

在場媒體詢問是否會申請刑事補償,徐自強表示,之前根本不敢想會無罪定讞,所以根本沒有對這方面有規劃,之後會再跟律師研議。(郭諭儒/綜合報導)

 

徐自強 小檔案

 

年齡:47歲  

家庭:離婚、育1子

學歷:國中畢業

經歷:廚師、工廠工人、貨車司機、開檳榔攤
   獲釋後,在民間司改會擔任志工

學歷:國中

 

徐自強案大事紀:

 

1995年9月1日,台北縣房屋仲介商黃春樹遭到綁架勒贖,並遭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

 

1995年11月17日,士林地檢署依照懲治盜匪條例擄人勒贖罪嫌,起訴徐自強,陳憶隆,黃春棋和黃銘泉;黃銘泉後來於泰國遭仇家殺害死亡。

 

1996年5月16日,陳憶隆,黃春棋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死刑。

 

1996年6月24日,徐自強在律師陪同下主動投案。徐自強自述投案理由:因陳憶隆、黃春棋二人一審判決死刑確定,怕死無對證,再者,徐自強認為:「既然沒做,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 然而徐自強自此一路被判處死刑(依據2002年以前的中華民國刑法348條規定,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屬於唯一死刑之罪)

 

1996年11月23日,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1997年~1999年,台灣高等法院4度判處徐自強等3人死刑,但4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1999年11月16日,高院更五審判處徐自強等3人死刑。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維持更五審判決,判處徐自強等人死刑定讞。

 

2005年5月26日,檢察總長第5次提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09年12月8日,高院更六審,徐自強死刑。

 

2011年11月25日,高院更七審,徐自強被判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8日,高院更八審,徐自強無期徒刑。

 

2012年5月19日,受惠速審法徐自強獲釋。

 

2015年9月1日,高院更九審,徐自強改判無罪。

 

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徐自強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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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徐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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