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立專欄:「一國兩制」為何難以保障香港?

鄭立 2016年10月28日 07:00:00
由於香港法律的意義可以隨北京的意思自由改變,因而基本法不僅變成了單方面的約束,甚至成為了政府拿來打擊政敵的工具。(美聯社)

由於香港法律的意義可以隨北京的意思自由改變,因而基本法不僅變成了單方面的約束,甚至成為了政府拿來打擊政敵的工具。(美聯社)

「一國兩制」是北京政府的帝國政策,即是他們許諾會用甚麼方式,去處理吞併後的殖民地。他的理想,是北京政府所支配的殖民地,並不會因為這個支配而產生大變,能夠維持已有的制度與生活方式。而只交出外交與國防的權力,如果用在台灣,還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

 

聽起來是很合理的帝國政策,我們不能否認,若北京軍事與台港澳有軍事衝突,對於台港澳而言是非常吃力的。這也是台港澳會有部分人被吸引的原因,台灣作為前殖民地,港澳則一直是殖民地,都曾在英帝國和日本帝國的統治下,得到了榮達,故對於帝國的統治有一種特殊的憧憬。帝國政策夠寬大的話,能夠免除戰爭的恐懼,亦能保障自身的繁榮與自由。

 

香港是個有百多年歷史,實施海洋法的法治國家,而北京則是受千年法家影響的軍事帝國,大家對很多事情的理解,以及同一段文字的理解,是貌合神離。

 

部份人不斷強調香港人要支持一國兩制,他們的說法是,一國兩制其實是在保障香港,因為香港的憲制「基本法」理論上約束了北京不能隨意干涉香港的內政。可是,北京政府是一個從沒有被憲法約束過的政府,既沒有獨立法院,沒有違憲審裁,也沒有三權分立,故此其憲法沒有效用。

 

有時中國並非惡意,而是尊重憲法對他們來說是陌生的觀念,在他們的理念裡,法律是有權的人整治無權者的工具,而不知道「法律應該約束政府」。從少(小)在欠缺法治保障的社會成長,迫使他們對無限擴張權力有種迷戀,因為這樣才能保護自己。

 

這導致了基本法的條文中出現了第158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是所謂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北京。

 

我想很多人都會為在憲制文章看到這樣的宣示,而覺得驚訝,可惜這就是現實。北京政府在基本法草擬時,加入了這個任何憲制都不應該存在的「解釋權」,一個憲法要維持有效,他需要有能夠違憲審裁的獨立法院。但是,北京既沒有獨立的司法,而憲法條文的定義,則可以隨北京的意思去曲解。

 

換句話說,他可以把任何觀念與條文,都加以「合法地」扭曲,比方說,香港市民有言論自由,北京可以解釋言論自由不包括哪些言論。北京也可以說所謂言論自由就是鼻子擁有權,香港市民有權擁有鼻子盲(有鼻子但聞不到)是有言論自由。故此,在憲法中加入一個「解釋權」,有著把墨水適進清水的效果。

 

當基本法需要約束港府濫權,或者港府要違憲時,因為後面這個北京的解釋權,法律的意義可以隨北京的意思自由改變。基本法不僅變成了單方面的約束,甚至成為了政府拿來打擊政敵的工具。政府甚至以「違反基本法」去妨礙政敵從事公職,憲制原本防止政府濫權以保障公民,諷刺地被拿去做相反的用途。

 

我們總以為,破壞是因為惡意而產生的。但現實來說,很多破壞是因為對事情欠缺理解而產生的,香港的法治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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