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從賈敬龍案看中國式拆遷的恐怖主義

李寧 2016年10月31日 07:00:00
遭遇中國式拆遷頑疾與嚴重傷害達數十年的中國人民,至今依然不斷受到公權力碾壓逼迫。中國河北省石家莊郊區農民賈敬龍結婚新房被強拆就是最典型例子。(翻攝自美國之音中文網)

遭遇中國式拆遷頑疾與嚴重傷害達數十年的中國人民,至今依然不斷受到公權力碾壓逼迫。中國河北省石家莊郊區農民賈敬龍結婚新房被強拆就是最典型例子。(翻攝自美國之音中文網)

關於中國式拆遷的惡行,我相信只要是一個正常中國人,耳濡目染間一定對此不陌生。僅從今年來看:海南鬼子進村打傷婦孺哭喊聲震天,鄭州范華培殺三傷一被外界視為英雄悼念,長沙拆遷埋死人超過20天,以及眼下輿論焦點賈敬龍

 

當全民在談論賈敬龍時,看過不少文章的邏輯令人啼笑皆非。他們閉口不談拆遷背後的深層次根源,他們只談拆遷的姿勢不對,他們不斷求告最高院或哪位領導刀下留人,他們左右搖擺,可能真認為自己只要坐得端正點、平和點、理性點、溫柔點談法治,最終能救回一命,卻不追問從根子去否定這樣的吃人制度,誰都知道賈並非首例,也絕不是最後一例,卻偏偏在跟大家所有人都沒關係的中國特色法治問題上暈倒轉向。

 

刨根問底,這樣的中國式拆遷難道不是恐怖主義嗎?從形式上當然是恐怖分子,殺了個準備襲擊你和家人的恐怖分子,這怎麼就違法了呢?你肯定聽過「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這句權利說法,正常社會不僅是你不能隨意進我家,進去了,我完全可以獵殺你,更不用說你肆意公然淩辱拆遷我房子了。

 

1993年10月17日,日本交換生服部剛丈在前往參加萬聖節舞會途中,誤按了Peairs一家的門鈴,隨即遭到射殺。員警在簡單詢問後即釋放了開槍的Peairs先生,而他直到路易斯安那州州長和日本駐新奧爾良領事抗議後,才遭到起訴,罪名是manslaughter(誤殺),而陪審團僅用時三小時即宣告Peairs無罪。

 

這個道理淺顯易懂,在追求個人自由權利至上的正常社會,只有把陌生人第一條件想像成壞人,包括對政府也是一樣,才能最大限度鋪墊成一條真正和諧互相尊重的法治社會。每個人都潛意識遵守了這套規則,不僅陌生人不能亂跑別人家,總統國王軍隊員警都不能隨意侵犯你的領地。

 

而今天中國大多數拆遷隊竟然隨意拆公民住房,稍一抵抗,就被打被斷水斷電斷一切,這類行為難道不是光明正大的恐怖襲擊嗎?

 

到了今天,再裝作用他們設好的依法套路去談法,而忽略真正的恐怖問題,把恐怖事件的根源當做是法律技術,並以政府的法治罪,你認為你殺的是恐怖分子,全世界正常人也知道你殺的是恐怖分子,他們也知道你殺的是跟他們一樣的恐怖分子,但他們裝作不知道你殺的是恐怖分子,非依照現行法律認定你殺的是正常人,你說這樣辯論下去是不是無意義?

 

其實,不管賈敬龍是生是死,我們真正應該呐喊的是絕不應在恐怖分子的框架內刀下留人。殺恐怖分子算違法的話,那這個法很明顯就是恐怖分子法,用恐怖分子的法去得出一個他殺的人不是恐怖分子,那實在陰差陽錯。

 

所以,從一開始到現在,賈敬龍殺的恐怖分子都是最正確最必須的選擇,任何正常人都會這麼做,也應該這樣做,它應該是被全社會為之稱讚。只有如此才會讓恐怖分子從心底膽顫心驚。在真正的自由民主法治得不到落實的情況下,也許只有賈敬龍、范華培們才是狹路相逢勇者勝的唯一途徑。

 

反之,沒有了殺壞人的勇氣與毅力,那壞人必定變本加厲,人性從來如何。

 

美國《權利法案》的第三條,即《憲法第三修正案》規定「任何士兵,在和平時期,未得屋主的許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戰爭時期,除非照法律規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以及《第四修正案》「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擋及財物的安全,不受無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利。」

 

遭遇中國式拆遷頑疾與嚴重傷害達數十年的人民,依然在不斷被公權力碾壓逼迫,以至於天然反抗殺人也成了所謂犯罪,這種現狀看不到絲毫出路。

 

※作者為中國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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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賈敬龍 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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