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女檢已入監】按舊法判撤職、停用 但6年半薪水追不回

王怡蓁 2019年07月15日 18:06:00
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收賄79次、2300萬元,一、二審依職務收賄罪判12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院於今年2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片取自TVBS電視台)

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收賄79次、2300萬元,一、二審依職務收賄罪判12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院於今年2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圖片取自TVBS電視台)

前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向電玩業者收賄79次、2300萬元,一、二審依職務收賄罪判12年,褫奪公權5年,最高院於今年2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陳玉珍已於3月入監服刑。今職務法庭依舊「公懲法」判處最重懲戒,撤職並停用5年,但依舊法規定,無法追回停職6年半期間所領的半薪。

 

陳玉珍曾擔任宜蘭地檢署、新北地檢署及台灣高檢署檢察官,20年前也曾任司改國是會議成員,更是台灣司法上首名貪污遭判刑定讞的女檢。

 

案件起因於經營賭博電子遊戲場業者施永華,於1999年尋求陳玉珍的協助,經營電動玩具店。六年半期間,施每月皆向陳行賄25萬。當電玩業者被查獲偵辦時,陳更利用「後案併前案」制度,收案後遲不結案,將有關施的案件轉由陳偵辦,並給予不起訴處分。

 

陳玉珍更在擔任高檢署檢察官期間,向承辦的新北地檢關說,干預偵查個案,最後總共收賄2300萬元。施永華2006年投資失敗,遭受鉅額虧損,尋求陳玉珍幫助,陳趁機索賄3000萬,施不滿,因而向最高檢察總長自首,檢舉陳收賄。經最高檢察總長指示下,由特偵組偵查起訴,陳於一審承認犯行,並繳回所有犯罪所得。

 

前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郭學廉是陳玉珍司法學院同期同學,郭學廉明知陳玉珍包庇賭博性電玩業者,也涉嫌收賄,卻仍提供自己、母親、妹妹的三個帳戶給陳玉珍進行匯款,更配合陳以人頭買房,協助隱匿匯款。郭因而遭判6月徒刑。

 

今公懲會則未給予郭懲戒,公懲會指出,監察院認定「郭學廉知情」的最主要證據來自施永華的證詞,但證詞中未曾指證郭在場,因此施說郭知道陳收賄,難以採信,因而不付懲戒。

 

至於陳玉珍的部分,公懲會指出,陳收賄等行為發生在1999年到2011年期間,但「法官法」是2012年施行,「公務員懲戒法」也尚未修正,因此採用2015年修正前的舊法。

 

公懲會認為,清廉是司法工作者最起碼的要求,因此陳涉及收賄、包庇賭奪、隱匿貪污所得、未依法申報財產等行為,除了刑事處罰外,應給予最嚴厲的處分。按照「公務員懲戒法」舊法,最高可以停用5年,因此,判處陳玉珍最重的處分,「撤職,停用5年」。至於陳玉珍從2012年遭停職到2019年期間,約六年半,仍持續領半薪,由於採用舊法,因而無法追討過去所領的薪水。(「丹娜絲」北移威脅台灣 最快16日晚上發海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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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陳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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