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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空殼公司 法令漏洞多,親訪最有效

盧禮賓 2016年11月11日 11:30:00
累犯騙取雙證件,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向銀行詐貸,或申辦空白支票。(攝影:盧禮賓)

累犯騙取雙證件,再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完成後再向銀行詐貸,或申辦空白支票。(攝影:盧禮賓)

人頭公司常見的三種套利犯罪手法是詐貸、進貨跳票、保險詐欺,此次警方破獲的人頭公司買空賣空詐欺案,被害廠商向警方表示,在交易前有自經濟部網站查詢該公司登記狀況,未發現異狀,才接受電話訂貨,未料受騙。經濟部商業司表示,法令上的確有漏洞可鑽,建議還是在交易前透過不同方式對公司信用多作徵信。

 

從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資料查詢網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若「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時間離得很近,就要提高警覺。(警方提供)

 

時間近小心有詐

 

對此,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第二隊隊長李泱輯提供建議,可從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資料查詢網站,查詢公司基本資料,從其中的「最後核准變更日期」,可約略看出端倪。如果是核准變更時間很近的「新公司」,就要提高警覺。以警方偵破案件為例,林嫌新購的兩家公司,公司基本資料顯示,最後核准變更日期,是今年8月,負責人還是林嫌本人,尚未找到人頭變更登記。

 

公司法第七條有關公司查核簽證的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本額,或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資本額,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至於公司負責人,只要沒有違反公司法第30條消極資格限制,例如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等,都可充任。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胡美蓁表示,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從身分證很難判斷這個人的身分,登記機關當下也無從查證。(取自archive.tw)

 

經濟部商業司專門委員胡美蓁說,公司辦理負責人變更,從身分證很難判斷這個人的身分,登記機關當下也無從查證,但即便是遊民,也不能阻止其擔任該職務,除非有人檢舉,負責人違反公司法第30條,主管機關才有辦法予以解任處理。她說,商場上的商業活動,有時很難從外觀判斷有無異常或惡意詐欺,公司營運狀況,也不容易單從支票跳票,就認定負責人詐欺。

 

針對空頭公司,公司法第10條規定,如果公司停止營業6月以上,主管登記機關得命令解散。國稅局會從公司申請發票、繳稅等,查核有無營業狀況,如無實際營業,即會通報商業司等登記機關處理。但如果有買空賣空的假交易行為,由於在國稅局也許還是有進出貨交易紀錄,國稅局也未必能發現異常。

 

支票交易風險大

 

胡美蓁不諱言,人與人交易,在沒發生問題之前,不知道此人是存心詐騙,或一時周轉不來。不過,交易相對人還是可以透過不同管道,包括從公開揭露的資訊,了解公司的信用狀況、負責人背景、打聽同業間的評價、商場聲譽等,親自登門拜訪洽談,觀察公司狀況、看看廠房等基本功,更不能省。

 

商場人士也指出,以支票付款的信用交易,本來就存在風險,即便銀行審核條件嚴格,有心人士還是能透過人頭開設公司,向銀行申辦空白支票,進行交易,惡意詐欺,令交易相對人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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