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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賄關說租用國有地 綠委高志鵬涉貪判4年半

上報快訊 2016年11月17日 14:30:00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與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被控貪污,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17日遭判刑4年6個月。(翻攝自高志鵬臉書)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與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被控貪污,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17日遭判刑4年6個月。(翻攝自高志鵬臉書)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高志鵬與前國會助理姚糧鈿被控貪污,收受政治獻金5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二審認定‧高志鵬利用立委職權和影響力,向國有財產局關說,17日上午宣判,依貪汙罪判高志鵬4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而助理姚糧鈿則被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全案仍可上訴。

 

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並向業者收賄50萬元,台中高分院依貪汙罪判高志鵬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高的助理姚糧鈿被判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檢調發現,2006年間,東豐閣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續租台中市一處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因申請不順利,該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找上高志鵬的國會助理姚糧鈿,希望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關說,並約定若事成,將會分2階段給予報酬。

 

2007年1月底,高志鵬向當時國有財產局局長郭武博關說,國產局函覆同意續租土地給東豐閣;東豐閣人員親手交200萬元賄款給姚糧鈿,姚先拿其中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

 

2007年5月高志鵬因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糧鈿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的名義,將50萬元賄款交給一名不知情國會助理,登載在高志鵬的收贈捐款帳簿,事後姚雖告知高志鵬此事,但剩下的50萬元,姚又留作己用。

 

合議庭認定,高志鵬和姚糧鈿明知承租價購案有違相關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仍利用立委職權,向國有財產局最高首長關說,讓東豐閣公司取得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的租、購權利,再從中獲取金錢利益。

 

高志鵬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5年6月、二審被判決無罪、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高不服上訴,17日更二審,合議庭見解不變,但因該案已審理10年,適用《妥速審判法》,所以減輕改判4年6月徒刑。本案還可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無罪理由,是高志鵬既未具備接受請託向行政機關提出詢問或建議之職權,自無從認該五十萬元與其職務上行為有何對價關係,遂判他無罪。

 

至於一審、更一審、更二審判決高志鵬有罪是採「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國產局在此案承租過程的決定,顯受到高志鵬關說影響。(徐乙喬/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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