繞過同婚推全民「伴侶制」 民團批藍委搞拖延戰

黃驛淵 2016年11月24日 21:55:00
在護家盟主張「立專法」、法務部研議《同性伴侶法》草案之外,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擬另提不分同性、異性戀皆適用的《伴侶法》。(攝影:陳品佑)

在護家盟主張「立專法」、法務部研議《同性伴侶法》草案之外,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擬另提不分同性、異性戀皆適用的《伴侶法》。(攝影:陳品佑)

立法院審查婚姻平權法案,目前朝野所提三個版本,全都主張直接修改《民法》賦予同性婚姻權。不過,在護家盟主張「立專法」、法務部正研議《同性伴侶法》草案之外,國民黨立委許淑華正研議另提不分同性、異性戀皆適用的《伴侶法》。因修法方向已由目前「婚姻權」,進入至伴侶關係更自由的「伴侶權」修法戰場,這讓民間團體質疑,立委究竟玩真玩假?或只是為了阻擋婚姻平權而使出的拖延術?

 

婚姻平權與伴侶制 兩者修法內涵不同


對此,許淑華已公開表示,她已承諾本會期結束前一定會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初審,因此提《伴侶法》並不是拖延戰術或混淆焦點,而是希望把其他人的需求納進來考量,讓彼此認同是伴侶關係、但沒有結婚的人,一樣可獲得法律上等同夫妻的權利。不過,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質疑,立委真的知道修婚姻平權與伴侶制的差異嗎?「還是只是提伴侶法來卡婚姻平權」?


簡至潔說,伴侶制用意是保障「婚姻之外」的伴侶關係,因此與賦予同志婚姻權的修法內涵、立法目的完全不同;因此若立委玩真的,真心想修伴侶制,伴侶盟當然樂見,但不該與目前審查的婚姻平權法案綁在一起,甚至變成「二選一」的抉擇,作為拖延婚姻平權修法的藉口。

 

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中)質疑,立委真的知道修婚姻平權與伴侶制的差異嗎?「還是只是提伴侶法來卡婚姻平權?」(取自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官網)


事實上,才不過3年光景,立院討論婚姻平權案的氛圍,已從當年「要或不要修法」,如今已轉變成「修民法」或「另立專法」的「如何修」層次。


許淑華打算提案的《伴侶法》,雖也是另立新法,但與法務正研議的《同性伴侶法》截然不同;儘管草案尚未完成連署提案,根據她目前規畫,並不是要專替同性伴侶打造「婚姻權專法」,而是主張在婚權之外,讓同性、異性戀都可透過伴侶登記制度,獲得類似於夫妻的法定關係;至於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別於現行離婚需雙方合意,伴侶關係則允許由「一方單獨終止」,但收養等其他規定,則打算參照民法一起納入條文。


有趣的是,許淑華《伴侶法》的修法方向,與2013年底、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倡議的「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伴侶制」卻有高度雷同。當時伴侶盟所提的「三胞胎」法案,包含了婚姻平權(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但當年此構想一拋出,考量修法難度與社會共識尚未成熟,最後只委由民進黨前立委鄭麗君推出修改民法的婚姻平權法案,伴侶制與家屬制至今都未有立委再提。

 

許淑華所提的《伴侶法》修法方向,與2013年底,伴侶盟倡議「多元成家」法案中的「伴侶制」有高度雷同。(取自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官網)


近日,許淑華拋出《伴侶法》修法構想,簡至潔說,光看許目前公開發言的伴侶法修法方向,「根本多數就是抄我們當初的版本,而且還是舊版本」。她表示,伴侶盟經過這幾年更細緻的討論後,考量法制的穩定及漏洞,決定拿掉「繼承順位自由約定」的規定,只納入「繼承權自行約定」;但許淑華研擬的版本仍與伴侶盟的舊版本一樣,主張繼承順位可讓伴侶雙方自行約定,顯然也未經太多討論與思考。


至於行政部門的立場,司法院與法務部目前對於修民法或立專法的態度並不一致。在立法院24日的同性婚姻修法公聽會上,法務部依舊主張「漸進式」,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委託清大的研究,全球有23國承認同性婚姻及15國承認同性伴侶,而有21國都先採伴侶制再承認同性婚,僅有南非、以色列2國未先採伴侶制。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台灣多元化、民主化的現況,了解婚姻平權正、反方應,應可摸索出雙方皆可接受的空間。(取自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臉書)


但對於數據的解讀,司法院顯然有不同看法。儘管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口頭說明時表示,尊重立法院及法務部的修法態度;但書面報告卻直指,現行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除了南非、英國另立專法外,其他共17國都採修正「婚姻法或民法」的方式修法,並稱「如另立專法,依其他國家經驗,未來仍有可能出現修正民法之需求。」


對此,簡至潔批評,法務部舉例的方式似是而非,因為各國的伴侶制立法進程都有差異,例如法國就是「不分同性、異性戀的伴侶制」,而非僅是「同性伴侶制」;但不管各國方式如何,都可看出「一直往婚姻平權前進」的修法趨勢,她質疑,若朝野都認為婚姻平權是最後的修法目的,為何不一次就把它做對,必須要拿出真實的反對理由,否則本質上恐都只是反同婚的藉口。

 

德國法官建議 台灣可直接開放同婚


那麼,修民法或立專法,國外作法如何?法務部今年4月底便曾由法律事務司派員考察法國、德國的制度。德國2001年採「同性伴侶法」賦予同性伴侶民事權益;法國則是先在1999年在民法增修「PACS」,也就是不分同性、異性戀的伴侶制度,之後才在2013年5月修正民法,賦予同性婚姻權。


根據這份《考察法國、德國同性伴侶/同性婚姻法制發展及實務運作情形》報告,法務部當時拜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Susanne Baer,對於修法方式,她表示,「我認為台灣應可思考直接開放婚姻給同性伴侶這個選項。因為德國同性伴侶法是特定時空脈絡回應保守派勢力下所妥協的產物,但文化實踐的結果後來證實與婚姻無太大差別。」

 

法務部4月初拜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法官Susanne Baer,她認為德國時空背景與台灣不大相同,「我認為台灣應可思考直接開放婚姻給同性伴侶這個選項。」(取自www.law.umich.edu)


對於另立單法或直接修正民法,德國聯邦司法部則以書面回覆稱,德國當時修同性伴侶法,主要意見是認為同性伴侶與婚姻應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但「本著現今的認知,同性伴侶與婚姻權利義務關係已趨於平等,同性伴侶可列入民法中,雖然同性婚姻仍未被開放。」

 

法國直接修民法 「應所有人適用」


而法務部在拜會法國司法部時,對方答覆表示,會直接修改民法,是因民法「應對所有人都適用,不應有差異」;反對黨當時雖建議另訂單行法規,但經政策考量並未採納。


此外,在民法法律文字上,「父、母」是否要全面改為「雙親」?法國司法部表示,當時是修改民法,直接以「不問結婚雙方當事人及雙親為異性或同性」等文字敘述的方式來處理修法,僅有少部分條文改為「雙方」、「雙親」(例如市長證婚時必須朗誦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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