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擴大,觀光局要求旅遊業者停接中國旅行團,並指示2月起全面禁止組團前往中國地區(港澳除外)。(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交通部觀光局30日要求旅行業暫停接待中國觀光團;2月1日至2月29日,也持續暫停旅行業組團前往中國地區(不含港澳)旅遊,其中包含經由該地區轉機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旅遊。
武漢肺炎發燒,觀光局表示,為保障參團旅遊消費者權益,已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一起商定針對前揭參團旅客解約退費原則,並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4條辦理,以保障國人及旅客自身安全與權益。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此外,旅客參團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旅遊者,將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13條辦理: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乙方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乙方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
1. 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
2. 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
3. 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
4. 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
5. 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
6. 甲方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各款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觀光局表示,未來將持續配合疾管署相關防疫作為,也會針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訊息綜合評估,隨時調整相關事宜,同時囑咐各帶團領隊隨時注意參團旅客身體狀況並通報,以維護民眾身體健康與安全。
觀光局提醒民眾,返國入境時如有發燒、咳嗽等不適症狀,應主動通報機場及港口檢疫人員,返國14天內如出現上述症狀,應依規定戴上口罩盡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資訊。(台北燈節如期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