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蓋含PVC」被追繳3億處理費 保力達聲請釋憲敗訴

上報快訊/邱雨彗 2020年01月31日 17:44:00

保力達針對遭追繳3億多元回收處理費聲請釋憲,司法院副秘書長葉麗霞宣讀大法官第788號解釋,宣告合憲。(資料照片/李景濤攝)

飲料商保力達公司因生產的瓶蓋內墊使用聚氯乙烯,被環保署認定屬於「特別公課」項目,要求補繳3億多元回收處理費,但保力達認為用瓶身總重來課回收處理費不合理,提訴願及行政訴訟遭駁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31日做出第788號解釋,宣告合憲。

 

環保署2012年12月查出,保力達2008年11月到2012年10月生產的飲料,瓶蓋內含有微量的PVC,事後清除不易,需要特別公課回收處理費,決議追徵4年的費用3億831萬4070元。

 

保力達不服,認為處理費的計算基礎除了瓶蓋,還要加上瓶身的重量,並不合理,提起行政訴訟,但經過層層審級均敗北,因而聲請釋憲。

 

此案違憲爭議在於《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 的費率由環保署核定,但目前環保署的作法是針對聚氯乙烯PVC材質的容器,不管瓶身或只有瓶蓋等附件是PVC材質,一律課徵回收費,徵得的費用做為補貼清潔隊資源回收等基金使用。

 

大法官31日做出第788號解釋指出,《廢棄物清理法》所定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是國家對人民所課徵的金錢負擔,課徵目的、對象、費率、用途應以法律明定,考量政策目的受到不同材質廢棄物對環境的影響,回收、清除、處理的技術及成本等各項因素,涉及高度專業性及技術性,立法者就課徵的對象、費率,並非不能授予中央主管機關一定的決定空間。

 

大法官認為,如果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課徵的對象、費率等項目,且授權符合具體明確要求,為憲法所允許,因而宣告相關法規與公告合憲。(范瑋琪求當面致歉蘇揆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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