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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念祖專欄:將法院審級制度從啤酒桶變成金字塔

李念祖 2016年12月02日 07:00:00
理想的法院案件分配型態,應該是金字塔型的,底層法院的案量多,而頂端法院的案量少,這本該是常態;可是,現在各級法院的訴訟案件數量型態,卻是啤酒桶型的。(湯森路透)

理想的法院案件分配型態,應該是金字塔型的,底層法院的案量多,而頂端法院的案量少,這本該是常態;可是,現在各級法院的訴訟案件數量型態,卻是啤酒桶型的。(湯森路透)

司法改革的列車重新啟動了。要提昇司法的公信力,必須對症下藥。

 

司法的社會觀感

 

法院有沒有公信力,取決於人們對於法院的印象與觀感。人們對於法院的印象從那裡來?一是來自於自己打官司的經驗,二是來自於親友打官司的經驗轉述,三是來自於傳播媒體報導訴訟案件的觀感。如果社會上對於司法的印象普遍不佳,司法的問題出在哪裡?

 

一個直覺的反應,會說是法院的判決不得人心的緣故。打官司敗訴或是訴訟中的主張未被法院採納的當事人,可能會抱怨司法不公。理想的司法當然是讓勝訴者感到委曲得直,敗訴者口服心服。這其實並不容易。當事人間無法形成共識而會進入法院訴訟的案件,通常爭議性頗高。也就是正反雙方都會有些道理,遇到社會矚目案件,輿論界更多的是仁智互見。法院判決見解會使得至少是半數的人不感滿意,其實並非意外。

 

真實的景象是,法院的判決經常都能讓敗訴者服氣,並不多見。尤其如果判決結果還是雙方各有輸贏,雙方都不滿意的機會可能遠高於皆大歡喜的局面。加上法院判決文書與一般的書寫方式不同,敗訴而又看不懂判決的當事人,是不會滿意的。這尚只是民事訴訟的景象。刑事訴訟,檢察官起訴後平民被告的定罪率常在九成以上,行政訴訟的原告,也就是人民,敗訴率也可能是在九成上下,不服氣法院判決的比例只會比民事訴訟更高。這都會構成司法社會觀感的一部分。

 

審級反覆是當事人的折磨

 

敗訴而不甘心的當事人,通常會上訴。如果上訴得到了勝利,他對法院的負面印象,也許就會翻轉。但是,如果接下來他發現,上訴之後還有上訴,還有發回,還有上訴,還有發回⋯,還有再審⋯,在不斷的上訴、發回、再上訴⋯之中,法院的判決立場與見解,可能再三翻覆,這自然會讓當事人乃至社會感到法院毫無預測可能性,而當事人卻又在看來無窮無盡的程序中來去翻滾而無法脫離,試問,他司法親身經驗的印象會是什麼?他會如何向親友轉述他的司法印象?

 

品質提升與司法獨立的兩難

 

這樣的司法現象,很難歸咎於單一的法官,要設法改善的部分其實很多,譬如說法院判決應該說理更具有說服力、讓一般人更容易看得懂、避免先天上偏袒某一方的壞習慣、更用心交付公平正義等等,都該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

 

但是,人們也都該認清,並且應該也會同意,沒有任何人可以替代、指揮、強制法官如何做判決,法官也不可能像軍隊般地接受訓練後進入判決整齊劃一的境界,每位法官、任何人擔任法官,都必須要有他獨立判斷的呼吸空間,受到尊重。因此任何關於裁判內容方面的改革,都要訴諸法學教育或是法官在職教育,啟動法官的自覺自發,才能發生一些效果。

 

司法獨立做為不可動搖的底線,與經由法官的自覺意識形成實質改變,是司法改革中無法避免的兩難所在。其實恐怕沒有什麼特效藥,足以一帖見效,而只能依賴多管齊下、長期的努力,緩慢改善。

 

從案件流量管制入手

 

但是,有一種方法,也就是從審級制度進行案件流量入手改革,以控制司法審級數量的方式,避免程序的冗長,複製法官見解不一致所帶給當事人的痛苦與惡感,卻是不必法官改變,使用制度改革的手段就可以做到的事。

 

金字塔與啤酒桶的選擇

 

理想的法院案件分配型態,應該是金字塔型的。底層法院的案量多,而頂端法院的案量少。這本該是常態。可是,現在各級法院的訴訟案件數量型態,卻是啤酒桶型的。如果一審收到100個案子,判決後有80個案子上訴到二審,二審判決後有60個案子上訴到三審,三審判決後有30個發回到二審重審,這個時候二審的案量就超過了100件(80+30=110>100),啤酒桶的肚子就出現了。此與金字塔制的理想,當然是大相逕庭。

 

三級三審的現象

 

現在民刑訴訟的三審制度,一、二審是事實審,當事人認為一審的事實或法律認定有誤,都可以上訴到二審,第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與法律上都可以改判。當事人對於第二審的判決,上訴第三審時,第三審只能針對法律問題改判,如果是爭執事實認定的問題,即使是發現原審違法認定事實,第三審也不能自行逕為改判,而必須發回二審更審。

 

簡單地說,如果敗訴的當事人都上訴,三審的意思就是事實審兩審,法律審一審;第三審發回一次,就增為五審,事實審增為三審;發回兩次,則是七審,事實審再增為四審⋯以此類推。司法實務上,更一更二是常事,更三更四甚至更多也所在多有。每審以平均一年計,歷時十餘年乃至二十餘年而不能終結的訴訟,亦不罕見。隨著審級的增加,案卷資料堆疊益甚,愈增法官案牘辛勞,反而構成發現真實、交付個案正義的困難。訴訟權是基本人權,但審級過多絕非福音,卻足以使得當事人與法官疲於奔命、苦不堪言。最後不論是得到什麼樣的判決,都不容易對法院產生正面的觀感,報以好評。

 

兩級事實審欠科學

 

從審級制度的設計而言,法院斟酌法律問題較可不受時間影響。但認定事實則涉及證據的採納,距離案件發生時間愈近,錯誤率愈低。事實審採取兩審制,先天上容易發生錯誤,並不符合管理科學的原理。許多國家的司法制度,事實審均只有一審,道理在此。

 

三級二審做為替代方案

 

將事實審改為只有一個審級,也就是減去一個審級,將地方法院改為只是處理簡易案件,一般的案件均以高等法院為一審 ,也就是事實審法院 ,以最高法院為上訴審,亦即法律審,原則上就是定讞的終審法院,只在極為例外的情形下停止執行。像是依照憲法規定,涉及憲法及統一解釋的重大案件,則由司法院大法官依聲請許可上訴,就是一種必要的例外。至於地方法院則只處理簡易案件,其餘案件人員均可歸併於高等法院,增加高等法院的辦案能量。將之視為三級二審的制度,亦無不可。

 

啤酒桶變成金字塔

 

一個事實審及一個法律審的訴訟制度,除少數例外情形,事實均在事實審中確定,上級審發回重審的情形必然減少。案件大量減少最明顯的好處,就是當事人不會再像以前一樣在各審法院輾轉奔波。啤酒桶可以轉為金字塔,法院處理的案量大減,品質效率必然隨而能夠大幅提高。

 

提昇裁判品質的一個配套措施,是全面採取律師訴訟。透過法律扶助制度,讓過去只會參與部分訴訟案件的律師,變成全面參與訴訟,確保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就像將法官的主要能量平均用在全部的案件、而不是反覆用在不斷於審級間徘徊的案件一樣,律師也該如此。訴訟畢竟是高度專業之事,沒有律師參與,讓當事人自己在訴訟中摸索,會和盲人騎瞎馬、黑夜臨深池一般地危險。

 

魚與熊掌兼得

 

司法判決不能盡如人意的原因很多,提昇判決品質的處方也絕不止一個,也許並沒有單一的解藥,而需採取雞尾酒療法。調整審級制度,將啤酒桶改為金字塔,是用改善工作流量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與品質,在品質提升與司法獨立的兩難之間,也許是魚與熊掌兼可得之的辦法,應該是司法改革可以認真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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