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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決議 食品違法添加最重可判7年

上報快訊 2016年12月02日 14:27:00
最高法院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論處;該條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圖為示意照,與本文無關。(攝影:李先泰)

最高法院2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論處;該條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圖為示意照,與本文無關。(攝影:李先泰)

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富味鄉混油案僅涉犯《詐欺罪》,至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方面則無罪確定,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2日上午提出糾正;最高院認定智財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之後不須要考量有無違害人體健康之虞,只要「摻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皆可依違反《食安法》論處。

 

富味鄉食品公司製造標示「成分:100%純黑芝麻油」的黑麻油,卻在黑麻油摻入黃麻油、特黑油(炒到焦黑的玉米胚芽油)使色澤變黑。法院審理認為,黃麻油及特黑油無危害人體生命、身體、健康法益之危險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的「攙偽或假冒」要件,僅依詐欺取財罪,判兩名被告1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定讞。

 

檢察總長因而對本案提起非常上訴,就有關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罪,如何判斷該罪成立與否,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2日舉行記者會指出,出席刑事庭會議的40名法官一致投票通過決定,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論處;該條罪最重可處7年徒刑。

 

有關富味鄉食品混油案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檢察總長僅能為被告有利部分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的新決定對本案被告不利,因此本件決定效力不及於被告,只能糾正原判決。但法界人士指出,最高法院的決議拘束下級審,目前仍在智慧財產法案審理的頂新案有機會適用。(李先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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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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