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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軒風波後】新版《揭弊者保護法》再闖關 授權部會「自列弊端」惹議

陳燕珩 2020年10月16日 21:50:00
康軒爆發揪吹哨者、霸凌員工事件, 讓外界疾呼加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圖為示意圖。(蔣銀珊攝)

康軒爆發揪吹哨者、霸凌員工事件, 讓外界疾呼加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圖為示意圖。(蔣銀珊攝)

康軒爆發揪吹哨者、霸凌員工事件, 讓外界疾呼加速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然而,保護範圍究竟怎麼訂,去年政院版草案出爐,就曾掀一波爭論,當時針對弊端項目,僅表列44部法律部分條文,而非一概適用,以康軒案為例,雖符合防疫公益揭弊,但《傳染病防治法》未被納入,即使現已完成立法,吹哨者也不受保護。

 

由於去年在立院初審,各界意見紛亂,朝野委員對揭弊範圍界定亦有歧見,如今屆期不連續,將再送案闖關。據悉,法務部9月下旬已提送新草案到政院,為避免掛一漏萬,直接改概括授權,待立法後再由各機關訂出弊端項目。然此舉引發在野黨立委抨擊,未來各部會說了算,用空白授權繞過立院審查,根本便宜行事。

 

 

舊版草案僅納44部法   揭弊保護範圍過窄

 

無論公私部門,許多重大弊端的揭露,仰賴內部知情者吹哨,但多數揭弊者下場悽慘,遭職場霸凌、人身威脅、官司纏身狀況層出不窮。為避免吹哨者屢淪「悲劇英雄」,法務部草擬「揭弊者保護法」多年,但立法進度牛步,去年政院版在立院完成初審,也因屆期不連續無疾而終,如今康軒事件爆發,成為加速立法助燃劑。

 

然而,值得關注的是,去年政院提送的草案,為避免適用範圍太廣,造成公私部門反彈過大,初期只採附表列舉方式,將44部法律部分禁止事項納入,定義為《揭弊者保護法》的弊端項目,草案推出後,隨即引來保護範圍過窄的質疑聲浪。

 

去年政院提送的草案,為避免適用範圍太廣,造成公私部門反彈過大,初期只採附表列舉方式(行政院提供)

 

 

違法樣態百百種 《揭弊法》漏洞仍待補

 

例如攸關廣大勞工權益的《勞基法》,只有告發雇主以非法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才受揭弊保護;其餘像是非法聘僱童工、預扣工資做違約金、女性夜間工作等均未被納入。另外,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包括未在發生職災8小時內通報、危險化學品未依其健康危害、散布狀況及使用量分級管理等樣態,也不算弊端範圍。

 

又例如,《老人福利法》僅納遺棄、傷害、虐待老人,提供不安全設施設備,供給不衛生餐飲等行為,另外像老福機構停辦、歇業,未給予服務對象適當安置等樣態未被框入,以先前台北市爆發黑機構釀死事件為例,即使有內部吹哨者揭發,也不受該法保護。

 

此次康軒董事長李萬吉被揭發違反居家檢疫規定,疑似吹哨者員工反遭霸凌、報復,引發社會關注,疾呼加速立法保護。不過,即使現已立法通過,去年政院草案根本未納入《傳染病防治法》,即使該案明確符合公益揭弊定義,也因不符合弊端範圍,無法保護揭弊者。

 

此次康軒董事長李萬吉(圖)被揭發違反居家檢疫規定,疑似吹哨者員工反遭霸凌、報復,引發社會關注。(取自康軒文教集團)

 

 

修法曠日廢時? 新版授權各機關自訂弊端

 

事實上,去年政院拍版草案前,交由各部會就職掌法規,討論將那些不法行為納入弊端範圍,原本廉政署提送版本不只44部法律條文,但在部分機關反彈、折衝下,最後定版的弊端項目比原先少。草案送入立法院審議後,各委員對保護範圍界定亦有歧見,爭執不下。

 

今年新國會上路,廉政署2月重新將草案送往政院,半年多來經過各部會細部討論,9月22日又提送最因版本,等待行政院會通過後,就會送往立院。據悉,新版草案與先前最大不同,在於授予揭弊者片面終止契約權,離職後除了仍依《勞基法》享有資遣費、退休金,雇主還須多給付3個月待業補償金。

 

至於弊端項目的界定,為避免掛一漏萬,新版不再正面表列,而是改為概括授權,待立法通過後,再由法務部找各主管機關會商,以公共利益維護、重大不法行為為原則,依各相關法規違法事項的輕重緩急,訂出適用揭弊者保護的弊端範圍,隨時進行修正、檢討。

 

 

弊端修訂繞過立院 藍委轟:作法完全不對

 

廉政署官員直言,去年在立法院審議,委員們對弊端項目看法不一,協商討論很久,現在採概括授權,期盼能減少紛爭,加速推動立法,後續再與各機關研商,於施行細則訂出細部項目。

 

他強調,很多新的弊端樣態一直產生,需要滾動檢討,但立法程序複雜,若未來各部會每調整一個項目,就得走一次三讀修法,恐怕曠日廢時、緩不濟急,採概括授權較有彈性,可隨時擴充或修正,避免定案後掛一漏萬。

 

不過,此舉引發在野黨疑慮,藍委李貴敏質疑,法務部若認為立法、修法程序慢,更應加速推動,而不是做個空白授權,跳過立院審議程序,變成行政機關獨大。她強調,法務部跟各部會會商,溝通的僅是執行單位的意見,沒有溝通到民意,這作法完全不對。

 

李貴敏強調,即使弊端樣態與時俱進,也不是一天就改變,行政機關預見有類似狀況,就要提前著手修法,而不是通通要求授權,未來各部會說了算,想限縮、放寬就隨便改,「勞動部長也未必當過勞工」,不能單從行政機關角度界定,立法應更貼近民意需求。

 

李貴敏質疑,法務部若認為立法程序慢,更應加速推動而不是做空白授權,跳過立院審議程序,變成行政機關獨大。(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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