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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20元停車費 男子打3年官司

上報快訊 2016年07月25日 14:34:00
陳姓男子不滿臨停要繳停車費,嘉義市府交通科行政科長賴義龍表示,使用者付費。(翻攝自華視新聞台)

陳姓男子不滿臨停要繳停車費,嘉義市府交通科行政科長賴義龍表示,使用者付費。(翻攝自華視新聞台)

為了20元告了3年!嘉義陳姓男子,開車時為了撿掉在踏墊上的手機,臨停在路邊停車格,前後大約1分鐘,隨即被一名女開單員,開了20塊停車單,陳男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提起訴訟,3分鐘內臨停不算停車,一審勝訴,但二審引用嘉義自治法,逆轉敗訴,已經告了3年,他不服還要繼續上訴。

 

嘉義陳姓男子於3年前開車行經嘉義市中山路時,為撿起掉落腳踏墊的手機而臨時停車在路邊的停車格內。一旁在執行勤務的江姓女開單員隨即上前開立停車單,陳男不滿僅停62秒就被開單而提起行政訴訟,官司打了3年,儘管一審宣判陳男免繳,但日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判陳男敗訴,需繳交20元的停車費,陳男仍不服續提再審。

 

二審法官認為,地方政府有權自訂法規,依《停車場法》逆轉判男子敗訴。當時開單的收費員表示,男子確實有停進去,她只是照規定做。一般收費人員看到有人在車內,是不會開單。嘉義市府表示這不是金額大小的問題,而是臨停也得付費,否則車格就容易被佔滿,真正想停的人就停不到。當然陳姓男子不能接受,為了20塊要再上訴,打了3年的官司還要繼續。(蔡易軒/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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