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以「限制性招標」採購商規人員落海警示器 有便宜行事之嫌

朱明 2024年01月23日 20:25:00
海軍22日公告以1億7904萬6千元以限制性招標,緊急採購水面艦、潛艦所有救生衣上加裝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MOB,右圖)。(合成畫面/取自蔡英文臉書、全科科技AMEC官網)

海軍22日公告以1億7904萬6千元以限制性招標,緊急採購水面艦、潛艦所有救生衣上加裝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MOB,右圖)。(合成畫面/取自蔡英文臉書、全科科技AMEC官網)

因應海虎潛艦落海官兵搜救經驗,海軍22日公告以1億7904萬6千元以限制性招標,緊急採購水面艦、潛艦所有救生衣上加裝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MOB),有助於人員落海後可透過此裝備來定位搜救,據指出,這次採購的人員落海警示器並不是獨有規格產品,更不是軍規產品,只是一般商用商規產品,根本不符合限制性採購原則;該裝備使用時間僅36小時,未達黃金救難72小時,是否符合搜救的需求;令外界質疑是因海軍1月11日到15日進行詢商,多家廠商亦提出報價與同意海軍規定的交貨時間後,16日海軍未經公告招標程序,就用限制性採購方式直接決標採購,被質疑此作法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海軍人員落海警示器 屬「一般商規」卻採限制性採購

 

發生海虎潛艦落海後,海軍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原本立意甚佳,也值得嘉許與肯定,但是海軍保修指揮部在採購過程就相當可議,首先在訂定人員落海警示器的規格上,並不是獨有規格,也不是軍規,在沒有獨特規格與軍規的前提下,就以「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三項「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來行進行緊急採購有便宜行事之嫌。

 

海軍保修指揮部在訂定人員落海警示器的規格上,在沒有獨特規格與軍規的前提下,以「政府採購法」第104條第三項,來行進行緊急採購,有便宜行事之嫌。(取自政府採購網)

 

 

 

 

 

海軍黃金救難72小時 TB-520警示器「僅能用36小時」 

 

再者,這次海軍所採購的人員落海警示器,只是一款商用商規的產品,一般是商船漁船均可使用,網站上都可以購買,為何採限制性採購值得懷疑;據指出,國內外就有多家公司代理與生產此產品,國內也有生產使用時間最長可達168小時的產品,但海軍這次採購的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使用時間只有36小時海軍訂定規格是要使用時間在36小時以上,主要是搜救的黃金救難是72小時,若人員落海警示器只能有36小時,這是否有違海軍自已訂定的規格。

 

採購的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使用時間只有36小時,海軍搜救黃金救難是72小時,若人員落海警示器只有36小時,是否有違海軍自訂定規格。(取自全科科技AMEC官網)

 

據了解,去(2023)年12月22日發生海虎潛艦官兵落海後,年底海軍還在檢討研究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時,國內媒體報導已預告會採購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這令外界質疑這項採購背後的不單純;加上海軍在1月11日公告徵求廠商提供「人員落海警示器」資料時,就將需求的規格註明,在第三項電池規範的第一點使用時間:於攝氏-10度之環境可運作時數大於36小時

 

 

人員落海警示器(MOB)採購各廠牌使用時間,效能比較。(讀者提供)

 

 

 

海軍跳過公開招標採購非獨有產品 有違「政府採購法」規定

 

據指出,公告徵求廠商提供資料11日到15日的國內詢商時間內,國內多家廠商也分別向海軍報價並同意海軍規定的交貨時間,結果海軍直接以限制招標為由,跳過公開招標程序,在1月16日就直接決標採購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並於22日公告,因採購的產品不是獨有規格更不是軍規,以限制性採購來指廠,這已經違反「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與原則。

 

海軍以限制招標為由跳過公開招標程序,1月16日直接決標採購TB-520人員落海警示器,22日公告以限制性採購來指廠,遭質疑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和原則。(取自政府採購網)

 

雖然海軍透過海虎潛艦官兵落海事件亡羊補牢,採購人員落海警示器加裝在水面艦、潛艦所有救生衣上立意甚佳,但採購一般商品又不符合搜救的黃金救難72小時的規範,這種草率限制採購方式,更令外界質疑其採購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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