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宏專欄:咆哮司法院 黃國昌不知自己是誰

陳嘉宏 2024年03月25日 07:02:00
一個拼命問,另一個根本不能答,造成雞同鴨講的後果;司法院官員好像在為人綢繆、遮掩事實,而這正是黃國昌想要達到的媒體效果。(圖片摘自NOW NEWS網站)

一個拼命問,另一個根本不能答,造成雞同鴨講的後果;司法院官員好像在為人綢繆、遮掩事實,而這正是黃國昌想要達到的媒體效果。(圖片摘自NOW NEWS網站)

立委黃國昌日前質疑高等法院前庭長疑似施壓承審法官,由於高等法院發出聲明指稱「此事純屬誤會」,引來黃國昌不滿,趁著司法院秘書長吳三龍前往立院備詢時連番逼問「哪裡有誤會?」「你們可以要求法官,立法院不能要求你們?」但吳三龍始終表示:「這個屬於我們的權責,我們會本於權責來釐清。」得不到滿意答覆,於是黃國昌臨時提案,要求司法院就此事在兩個月以內提出「調查報告」。

 

黃國昌這段質詢內容被剪成短影音登上了各大新聞媒體,影片中只見黃國昌扯開喉嚨不斷咆哮,答話的司法院秘書長則彷彿是做錯事的孩子,唯唯諾諾聲音小到幾乎聽不見。媒體幾乎都用「答詢狂跳針」、「官官相護」、「黃國昌暴怒」報導此事,清一色認為黃國昌又「電爆」官員。但令人遺憾的是,這是一場建立在錯誤的憲法分際認知上的質詢。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但《憲法》卻沒有隻字片語寫道司法院要向立法院負責,反倒是「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的高位就規定在《憲法》本文裡。司法院與立法院是平行單位,只有在司法院提出法律案與預算案時,才會由「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通常是秘書長)應邀備詢,且答詢過程絕不能涉及任何個案。

 

這是一場「中華民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答詢模式之建議」的專案報告,姑且不論質詢內容與報告主題毫無關係,根據大法官釋字第461號的解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換言之,若非基於對立院邀請的尊重,吳三龍對於類似的專案報告根本可以不用到現場。要求司法院秘書長對所謂的關說個案發表立場,還嗆聲:「你司法院這麼大喔」。黃國昌顯然沒搞清楚,問題不在司法院有多大,問題在他不知自己是誰。

 

事實上,黃國昌所謂的「施壓」與「關說」都不是法律字眼,充滿不確定的主觀;加上司法院根本不對立法院負責,吳三龍所謂「本於權責釐清」已是相對好的答覆,否則稍一不慎,都可能侵害審判中案件的獨立性。一個是拼命問,另一個是根本不能答,結果就是雞同鴨講,無法對焦;一般人不明究理,還以為司法院官員像是在為人綢繆,遮掩事實,而這正是黃國昌想要達到的媒體效果。

 

真正能對司法權發出有力監督的並非立法權,而是監察權。根據《憲法》第95、97、98、99條,監察院可針對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的失職或違法進行調閱、彈劾以及糾舉,而為了執行上述權力,自然也可以約詢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院人員。2005年時,在野黨為了抵制陳水扁政權而讓監察院空轉3年多,本以為這是在削弱扁政府權力,但真正爽到的其實是違法失職的法官;那3年,沒有任何法官遭到彈劾糾舉。

 

孫中山當初寫五權憲法時,充斥著對立法權的不信任,「國會專制」、「國會獨裁」的字眼處處可見,所以才會把傳統民主國家國會的調查權與彈劾權分割給監察院。這樣的分權的設計合不合理是其次,但想要「改革國會」,讓立法院擁有積極監督司法院的權力,就只有修憲一途。黃國昌扯破喉嚨,罵司法院秘書長像在罵自己家兒子,看似聲光效果十足,但其實只是裝腔作勢、騙死人不償命的烏龍質詢。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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