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密案首庭】馬英九律師提證 張介欽簽呈「已經洩漏的秘密不是秘密」

上報快訊 2017年04月14日 17:33:00
針對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本月14日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柯建銘到場旁聽。(攝影:陳品佑)

針對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本月14日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柯建銘到場旁聽。(攝影:陳品佑)

台北地檢署3月14日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本月14日首度召開準備程序庭。馬英九的辯護律師蔡茂松,拿出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的簽呈內容「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指出該案不構成洩密罪,也不構成教唆洩密罪及違反通保法罪嫌,為馬英九辯護。

 

馬英九開庭時要求站著答辯,對著滿滿的旁聽眾大喊「我無罪!」接著指出,多達88頁的起訴書,自第一頁起就非事實,也沒有證據,並強調,檢方的邏輯錯誤,認為自己是憲法的守護者,做出這些事是具有正當性。

 

在法律攻防方面,蔡茂松拿出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張介欽在2013年10月31日的簽呈內容「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指出其中認為該案不構成洩密罪,也不構成教唆洩密罪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嫌。

 

簽呈中指出,馬英九以口頭方式轉告兩人的內容為已經洩漏的秘密。而已經洩漏的秘密不是秘密,應無洩密可言,更不能構成洩密罪。

 

另外,蔡茂松還強調,馬英九未具體指示將資料給予行政院長,所以也不構成教唆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嫌。

 

律師蔡茂松庭上出示投影片的文字如下:

 

簽呈第五頁:「總統將被告所報告之內容以口頭方式轉知於2人(此部分事實依照最高法院17年9月19日決議及92年度台非字第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98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意旨,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應無洩密可言,不另構成洩密罪)」

 

簽呈第六頁:「(因關說案之內容據上述最高法院17年9月19日決議及92年度台非字第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5954號、98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意旨,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之本旨,應無洩密可言,不另構成洩密罪,且亦未具體指示應提出任何資料予行政院長,故不構成教唆洩密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罪嫌,爰不另簽分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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