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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阻恐怖情人】婦團提草案 散布性私密照者最重判5年

王怡蓁 2018年07月18日 12:17:00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左起)、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17日召開記者會,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攝影:王怡蓁)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左起)、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17日召開記者會,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攝影:王怡蓁)

因資訊傳播快速,頻傳出個人性私密影像遭外流的事件。目前全球已有十個國家立專法保障「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案件。婦女救援基金會(簡稱婦援會)認為現行法令不足以保障被害人權益,提出「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草案,訂定對「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行為的明確定義與罰則。條例規範未經同意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以其他方法供人觀賞他人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條例更提出「禁制令」保護被害人,也將網路平台業者納入規範。

 

根據婦援會統計,今年4月份就有高達29起事件,未經媒體報導的案件還不在統計之中。目前在相關案件中,台灣以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刑法315條《妨害秘密罪》等辦理,最高刑度三年,但實際判決多為六個月以下,得以易科罰金。婦援會認為刑度偏輕,無法有效嚇阻,且現行法令無法足夠保障被害人。今年5月立委蘇巧慧、陳賴素美等人也於立法院會期間提出「性隱私影像侵害犯罪防制條例」草案,顯示國內對於此議題的重視。

 

提「禁制令」保護被害人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范情指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目前正在台灣進行第三次審查。國際審查委員的問題清單中,第22點提到,使用資通訊器材進行犯罪,女性成為線上犯罪受害者的風險提高,如復仇式的恐嚇,未經當事人同意散布影像,台灣針對該議題提出哪些因應措施。她認為這代表CEDAW也十分關心此議題。

 

范情表示,從2012年開始,此議題從國外女星的私密照外洩開始發酵,2015年婦援會成立專線協助私密影像外流的被害者。婦援會副執行長白智芳也指出,他們同時進行全國的分區焦點團體調查,蒐集不同意見,結果顯示目前法令無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因此,去年邀集十名專家學者開會研擬專法。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職律師朱芳君認為,立法是喚醒社會大眾對於此議題的重視。朱芳君表示,此草案也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提出了「禁制令」制度,當法院認定個人性私密影像有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就可以核發禁制令。透過「禁制令」制度建立「預防性刪除」的法源,在影像外流及遭到大量複製前,以法令強制將其迅速刪除。

 

網路平台業者也納規範

 

針對網路平台與應用服務業者,警察機關在被害人報案且受理後24小時內,應通知業者移除網頁內容並保全證據,業者在接獲警方通知後24小時內必須配合進行,如不願配合,將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未限期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另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不得揭露被害人身分,違反規定者處10萬至100萬罰鍰。禁制令也可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騷擾、跟蹤、通話、通信等行為,命令加害人遠離被害人住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又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明清表示,許多案件的當事人是情侶或是夫妻,當事人同意拍攝私密影像,但並不同意散布,然而,加害人以散布為理由,要求被害人配合性行為或是不得分手。當影像散布在網路上,等同於無法抹滅。這種案件一再發生,顯示現行法律無法有效嚇阻。

 

范情表示,8月6日尤美女辦公室將舉辦公聽會,並盼盡快送進立法院審議,希望草案可以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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