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張俊文因兩年前審理一件簡易判決中,直接複製另一份判決書,烏龍的是,張法官竟貼上另一案被告姓名,並忘了改正,監察院表決全數通過彈劾張俊文。(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兩年前審理一件簡易判決中,竟然直接複製另一份判決書。烏龍的是,張姓法官複製另一案蘇姓被告簡易判決書內容時,還忘了改正,造成送達歐姓被告時,使判決書嚴重瑕疵,監察院調查後,認定前法官張俊文失職,情節重大,因此監察院在9日以13比0的全數通過彈劾張俊文,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提案委員高涌誠表示,約詢張俊文時,張承認「忙中有誤」,才會有此疏失。
監委一致認定,此舉不只以他人情節較重的犯罪事實,判處被告較重的刑罰,更可能導致民眾認為法院審判過於草率,嚴重侵害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及司法信譽。
根據監察院資料顯示,107年度交簡字第1907號判決,張俊文判處歐姓被告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萬元,但事後發現姓名誤載為蘇姓被告的判決書,除被告姓名、住址及年籍資料記載為歐姓被告外,起訴案號、主文、事實及理由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姓名均為蘇姓被告。因此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並判歐姓被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
原判決量刑時,是藉由酒測值來斷定刑罰輕重,歐姓被告因誤載蘇姓被告判決書,酒測值從0.33變成0.75,因此事後判決結果也因此加重。
針對橋頭地方法院前法官張俊文審理歐姓被告酒駕案針案,竟複製蘇姓被告簡易判決書內容,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並送達另一名他案的歐姓被告;監察委員高涌誠、楊芳婉調查後,認定張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今以13比0的票數通過彈劾張,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審理。
對這次「複製」烏龍風波,對此監委表示,張俊文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並已構成《法官法》所定應受懲戒事由,因此依《憲法》及《監察法》、《法官法》規定提案彈劾,移請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中國不滿美對台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