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判無罪5點理由曝光 法務部: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

上報快訊/蕭羽耘 2020年04月30日 14:10:00
鐵路殺警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取自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臉書)

鐵路殺警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取自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臉書)

鐵路殺警案凶嫌一審獲判無罪震驚各界,嘉義地方法院30日判決書出爐,以5點認定鄭姓男子犯案時行為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判無罪。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30日表示,結果是法官的裁判權,而檢察官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

 

鄭姓男子在2019年搭火車刺傷鐵路警察李承翰腹部,導致李警失血過多致死。嘉義地方法院考量鄭男罹有思覺失調症,30日宣判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監護5年,諭知50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出爐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0日併案審查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明堂在會上針對此案回應,法院審判獨立,在這邊不好就個案進行批評,但檢察官有起訴這個案子也有上訴權,會請檢察署慎重處理,要能符合國民感情。

 

他說,包括刑法第19條規定,當中提到精神障礙不能辨別,而這鑑定會不會有落差,會從這方面去看,「該上訴的我們會上訴,支持嘉義地檢署的看法。」(【刺死鐵路警】兇嫌「思覺失調」判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鐵路殺警案5點判決無罪內容:

 

被告經本院審理後,認定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決無罪:

 

一、被告自90年起,開始前往奇美醫院精神科門診,並於99年被醫生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但被告於106年2月3日看診後即失聯。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表示,被告罹患此疾病必須終身服藥控制症狀,停藥將導致病情惡化。可見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為有精神障礙之人。

 

二、被告於案發前2日思覺失調症已發作,妄想遭朋友設計要和被      告女兒一起謀害被告,以詐領保險金,被告並於案發當天搭乘      火車前,陸續前往2處派出所、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保險公司、      議員服務處等地,四處陳述有人要殺他以牟取保險金,希望解      除保險契約等語。但被告認為這些單位無法解決其問題,故最      後搭火車北上,進而發生本件憾事。

 

三、被告妄想其被跟蹤、手機被監控,故刻意閃避行蹤,先自臺南      火車站南下前往高雄新左營站,再自該站搭乘臺鐵152車次自      強號欲前往臺北,行為異常。嗣被告在嘉義火車站被列車長要      求下車時,還妄想有人要害他,語無倫次,足認被告精神狀態      極度不穩,嚴重影響其認知及理解能力,隨即持刀刺殺前來處      理之員警。

 

四、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嘉義看守所安排醫師給予治療,醫師診斷後認為「被告情緒激躁不安,自言自語,思考不合邏輯,答非所問,被害妄想,關係妄想,現實感不佳,缺乏病識感,給予抗精神病藥物,情緒穩定劑,病患持續接受門診治療,情緒改善,言談較為切題,但被害妄想仍存在,甚至談及妄想內容時,情緒會突然失控,病患目前精神症狀仍明顯須接受完善精神醫療照護」。足證被告行為時,確實患有思覺失調症,且處於發病狀態。

 

五、再經本院將被告送至臺中榮總嘉義分院為精神鑑定,亦認:被       告行為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且妄想內容與犯案行為有絕對交互關聯,故其犯案行為是受其精神狀態影響所致,已達刑法第19條第1 項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之程度。而鑑定醫師嗣後亦到本院證稱:思覺失調症病人需要終身服藥控制,停藥2年內,幾乎100%會發病,而案發時被告處於急性狀態妄想,加上智力退化理解力差,所以被告已喪失辨識能力。綜上,本院認被告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無法依據對於周遭之辨識而為行為,故被告於行為時具有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情形,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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