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生(Simon Johnson)
• 麻省理工史隆學院(MIT Sloan)教授
• IMF前首席經濟分析師
優步(Uber)自動駕駛汽車傷人致死,Facebook遭控濫用使用者個人資料,這些事件讓人們產生了高度的科技恐慌。在這樣的情況下,如金融業般加強對科技行業的監管已成為熱門政策話題。
面對這樣的擔憂,科技公司股票市值持續下滑,或者股價波動。
顯然,行車規則應該仔細考察,在美國,行車規則大體上屬於州級事務,但聯邦國家交通安全委員會(NTSB)也以調查聞名,並經常改變我們對法規實行的看法。
NTSB正在調查Uber撞人事件,此前也曾評估一宗與特斯拉汽車(Tesla)有關的致死案件。
至於Facebook,媒體報導顯示該公司確實犯了部分駭人聽聞的錯,但願在Facebook主席兼執行長祖克柏(Mark Zuckerberg)同意在美國國會出席聽證會時,民眾可以瞭解更多資料隱私決策的細節。
但即使對這些具體行為而言,收緊聯邦層面監管作為應對手段,似乎操之過急,更不用說是對整個科技業了。
金融受到監管,是因為具有巨大的潛在「外溢效應(spillover)」:銀行倒閉可能會將整個經濟拖下水。因此,安全網(如存款保險)必須隨時就位。
但存款保險則創造了濫用的空間,亦即過度冒險,因為銀行高層在一切順利時大撈好處,潛在風險都加在保險基金上。防止濫用和鼓勵合理審慎需要規則,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就是管理這方面的全世界最佳範例。
包括電腦硬體、軟體和數位服務在內的高科技行業則非常不同。
硬體競爭激烈,如果一家企業陷入麻煩,並不會拖累整個系統。當然,部分決策者偏愛「全美佼佼者(national champions)」而非國際競爭者;但這所引起的問題和監管行為不同。
亞馬遜(Amazon)是一家業務迅速起飛中的大公司,包括雜貨店和生鮮速遞的業務繁多,但在這一領域它已有大量競爭對手,現有規則和監管(如食品處理規則)已經足夠。
其他數位公司,如谷歌(Google)和蘋果(Apple),在某些業務上也非常強大,但它們並沒有引發政府制裁「反托辣斯(anti-trust)」的壟斷定價行為,很難看出強加的監管對客戶有何幫助。
歐盟正在考慮對數位企業進行更多的監管,認為對資料處理多加小心是有意義的。但歐盟也錯失了始於20世紀90年代的數位企業家精神,總體而言,如今的歐洲並不是科技業的重鎮,因此,美國並不需急於效仿歐洲。
為了防止誤解,我需要澄清一下:美國在這方面的政府政策並非無懈可擊。
特別是,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即將採取的取消「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的規則將大大有利於現有大企業,不利於數位初創企業。麻省理工學院媒體實驗室(MIT Media Lab)的利普曼(Andy Lippman)對這一問題進行了非常棒的影片解釋,決策者(以及選民)都應該看看。
Facebook最近像是特例,網路效應意味無論Facebook怎麼對待用戶,總有數百萬人對它「不離不棄(stick with)」。對於他們的個人資料如何被對待,一直有一些誤解。Facebook面臨的是可預期的政治壓力來改變做法,但它真正需要的,是證明把隱私放在首位情況下仍能盈利的新競爭對手(們)。
「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ies)」代表著金融和科技的日益交織。如果美國證交委員會(USSEC)認定加密貨幣行業最近的許多籌資活動(如首次「貨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 ICO)」)屬於貨幣發行,因此適用於USSEC的各種規則和要求,這一點都不奇怪。
但這樣的定論不該用來催生新監管,而是對現有監管應用的監督。20世紀30年代以來,證券監管者所採用的原則仍有意義:那就是保護投資者、要求充分披露所有與投資有關的風險。
自動駕駛汽車也是如此。
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最新資料,2016年,美國發生了4萬起道路致死事故。一如往常,死亡案例大多由各種人為失誤造成,降低「道路事故死亡率(road fatalities)」是一個重要目標,提高科技公司對此投入(以及對老牌汽車公司的競爭),理應受到歡迎,因為這符合改善公路安全性的利益。
在這方面,現有監管條例以及應用、執行的部門已獲得機會證明存在價值,毋須制定新規範。
(原標題為《Should Tech Companies Be More Tightly Regulated?》,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