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論壇》IP視角:企業濫用保護專利 流氓訴訟扼殺創新

科瑞煦(Zia Qureshi) 2018年07月21日 07:00:00

 

科瑞煦

●世界銀行發展前經濟部主任

●布魯金斯學會非居民高級研究員

 

布林克·琳賽(Brink Lindsey)、史蒂文·特萊斯(Steven Teles)在他們最新著作中表達,「當前的版權法、專利法說是保護智慧財產權,但卻更像保護壟斷。」過度保護智慧財產權會阻礙創新的擔憂並非新觀點。不過,現在知識已經成為經濟活動、競爭優勢主要推動力,這樣的觀點影響力正不斷擴散中。 

 

專利保護促進經濟壟斷勢力

 

數位科技促成演算程式碼等軟性資產建構出無形經濟,以往的建築、機械等實物資產逐漸被替代。在這樣的環境下,因為決定了經濟收益如何分配,智慧財產權規則現在可以成就或打破商業模式乃至重塑社會。

 

現在的智慧財產權制度的主要特徵是為適應一種截然不同的經濟模式。例如,專利規則反映長期被人們普遍的假設,「強力保護智財權,是激勵企業追求創新的動力」。

 

事實上,佩特拉·莫澤(Petra Moser)和海蒂·威廉斯(Heidi Williams)等人的最新研究發現,鮮少證據表明,保護專利可促進創新活動。相反的,由於鎖定專利所有者優勢、推升新技術成本,這樣的保護往往會減少後續創新力、延緩專利擴散並提高市場集中度。過去幾十年來,這種狀況已經導致許多經濟體壟斷勢力滋生、生產成長放緩、不平等現象加劇。

 

專利流氓訴訟造成龐大經濟損失

 

專利還導致利益遊說、尋租(rent-seeking;泛指在沒有從事生產情況下,為壟斷社會資源、或維持壟斷地位以獲取壟斷利潤,所進行的一種非生產性尋利活動)行為。絕大多數專利是為製造防禦性法律阻礙來遏制潛在競爭者,而非為創造商業價值。隨著系統逐漸擴大,專利釣餌和訴訟行為也隨之增加。專利流氓訴訟占到美國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的五分之三以上,僅1990~2010年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估計就高達5000億美元。

 

有人認為專利體系應當被徹底廢除。但那種做法似乎太過極端。真正需要的是由上而下(top-to-bottom)重新審視專利系統,修改過度寬泛、嚴格保護規則以適應當前現實狀況,並允許競爭以推動創新、技術被利用。

 

思考中的改革措施側重於改進制度流程,例如,確保訴訟體系不過度偏向專利持有人。其他改革涉及專利本身,包括縮短專利期限,引入「要就使用,不然就出售」(use-it-or lose-it)的條款,並制定更為嚴格標準將專利領域限定在真正有意義的發明。

 

用一種可能更適合當前經濟狀況的差異化方法來取代一刀切的做法或許是成功的關鍵。專利通常規定20年期限(版權保護的期限則超過了70年)。

 

專利期限應因應各行業所需

 

儘管相對較長的專利期可能適用於涉及長期、昂貴測試的藥物創新研發,但對其他多數行業而言,理由或許並不那麼充分。例如,數位科技、軟體領域等新技術孕育週期要顯著縮短,而且一般會以漸進的方式在之前的創新基礎上演進,也就是說相關行業應適用的專利期要短得多。

 

當然,如果監管機構確實決定為不同類型創新量身定制專利,那麼他們必須注意要避免陷入專利制度過度複雜化的循環。找到適合的改革方式,或許將不可避免的需要進行某些試驗,另還需要認真監測結果,以便能夠進行必要調整。

 

但設計正確的改革步驟僅僅是挑戰的一部分,強大既得利益者會使改革在政治上變得困難。幸運的是,改革已有數十年歷史的專利制度的理由已經十分充分。如果制度的捍衛者真的想要推動創新,那麼理當歡迎改革措施。

 

但專利絕不是創新生態系統中唯一的重要因素。政府還透過直接出資進行研發,以及財政刺激來推動創新的發展。這些同樣需要採取行動。

 

政府出資研究成果應當無償提供

 

政府研發支出重點是確保基礎研究公共利益,這往往會產生有益於整體經濟的溢出效應。然而在美國,近年政府研發支出已經從1980年代初佔國內生產總值(GDP)1.2%,下降到當時一半的水準。這凸顯重振公共研究計畫,以及確保向全社會開放研究成果的重要性。

 

不僅如此,針對民間部門研發激勵(往往以稅收減免、撥款或獎金方式提供),必須以公平的方式提供給所有企業。專利改革可以補充上述改革,例如,禁止由政府支持的研究申請專利,因為政府出資的研究成果應當無償提供給所有市場參與者。

 

由民間企業透過商業管道研發的許多突破性創新往往都源於由政府出資的研究成果。近期的例子,包括Google基本搜索演算法、蘋果(Apple)智慧手機關鍵功能,甚至包括網路本身。政府應當思考如何讓納稅人能夠從參與投資公共研究中獲益,尤其是補充公共研發預算。稅收制度在此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

 

從更廣義的角度講,在當前經濟知識日漸密集情況下,公共政策應當追求創新民主化,從而促進新思想的創造、傳播並鼓勵良性競爭。這代表改革與上述目標背道而馳的智慧財產權制度。

 

 

© Project Syndicate

 

(原標題為Intellectual Property, Not Intellectual Monopoly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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