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文伯格
●美國律師
●法律途徑中心創辦人
納波斯
●加拿大麥基爾大學基因學與政策中心總監
中國科學家賀建奎宣稱,創造出全球第一例基因編輯嬰兒後,立刻引發創造與基因改造人體胚胎的道德、社會與個人責任討論。新科技如基因「鹼基編輯」技術更引起外界對於「胚胎農場」的廣泛質疑,呼籲必須重新評估胚胎研究法規。
這些議題引爆了激烈的辯論,亟欲辯出是與非,這通常是倫理研究委員會所背負的重責大任。因為這些委員被賦權規範這些科技新創、改造與結束生命的成果,他們的決策過程應該要能夠符合正當程序、公眾參與、個人權責的基本標準。但現在這些基準都沒達到。
從法律理論來說,正義包含兩大因素:一是實質正義,這與法律條文以及如何公平應用相關。二是自然和程序正義,這與決策如何在公平、透明原則下被制定有關。
從實質正義角度探討,多數研究倫理架構都很完整,同時多數國家嚴厲限制或禁止研究人類胚胎。「生殖細胞基因編輯」(germline gene editing),也就是修改胚胎基因或針對下一代進行配種,是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多數原本考慮朝向考慮朝向合法化的國家,現在卻拒絕。
以自然正義的角度來看,特別是相關決策的紀錄很混亂。舉例來說,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倫理審查標準要求委員會需具備「獨立性」。我們相信這個指導方針需有更深遠的意義,審查研究的程序也須更嚴謹。
這需要3大領域進行改革。首先,生物倫理審查委員會必須尊重正當程序標準。至少,這代表審查要公開化,確保這是依據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的規範,公平審查會如公聽會必須由獨立、公正的仲裁者主持。另外,審查結果必須清楚被解釋、對外公開,也該有上訴權。
第二,為了合法性和負責任,研究倫理委員會需以多種觀點為依據進行審查。多數有關胚胎研究的國際框架都要求需有公眾參與,以尋求廣泛社會共識。雖然要有這種規模的多樣觀點參與其中並非易事,但是法律體系可以採用羅馬帝國時期的《羅馬法》拉丁文表示的「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作為一種解決方案。
「法庭之友」的目的是改善司法程序品質、合法性。為了達成目的,不是訴訟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相關人的法院之友,可以提出專家意見或是特別意見。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在內等,多國法院和國際法庭,以法庭之友的方式邀請公眾參與審查。
我們提議,為針對人類胚胎研究設立倫理委員會,建立相似的工作流程。讓大眾有機會分享相關知識、觀點和利益,對於個人和整個社會決策有何影響,當然也包括人類胚胎本身。有鑑於大多數審查委員組成結構,是技術專家佔多數,公眾意見無法藉這個管道被表達出來,法庭之友形式,特別適合應用於生命倫理層面。
最後一點,技術專家委員會絕不能生將命與死亡的敏感問題推給社會或是個人責任;道德義務不能輕易被卸下。正如同世界醫學協會(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赫爾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所指:「保護研究對象的責任,始終必須由醫生或是其他醫療保健專業人員承擔,而非是研究對象自己負責。」
以個人聲明的形式,就是一種灌輸個人責任的方式。舉例來說,為了確保透明化,科學期刊要求作者申報衝突利益。同樣地,歐盟臨床實驗規定,要求研究提案要涵蓋對倫理影響的討論。為什麼一個提出人類胚胎研究的科學家,或是該研究的出版者和贊助者,卻是以較低的標準?
科學的道德和責任,特別是胚胎研究絕不應該委外處理,反而必須盡可能的透明、包容且明智而謹慎的承擔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