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絲特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
5月5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裁定:德國政府和立法機構對歐洲央行、特別是對該銀行的公共部門資產購買計畫(PSPP)監管不力,違反憲法。這項裁決聽起來很含糊,但就如德國俗諺所說「背後一槍穿過胸部射進眼睛(a shot from the back through the chest and into the eye)」。
這就是問題所在。
德國法院以憤怒、自以為是的口吻辯稱不受歐盟法院(CJEU)2018年12月就同一事項作出裁決的約束,因為該法院沒有適當運用歐盟的「相稱性原則(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嚴重違反了法律解釋方法。
因此,德國法院認為歐盟法院的裁決是越權的(超出歐盟法院的權力範圍),不具約束力。
換言之,就是一個獨立法院攻擊了另一個獨立法院(就歐盟法律而言,還攻擊了上級法院)裁決的合法性,前者認為後者未能監管一個獨立的中央銀行。這就牽涉到一個古老的問題:「誰來管理統治者(quis custodiet ipsos custodes?)」?
在歐盟條約框架內,歐盟法院擁有解釋歐盟條約法(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67條)和裁決歐洲央行相關事宜(據《歐盟運作條約》第四號協議的第35條)的專屬權力。
在對歐盟法院的判決置之不理後,德國法官對歐洲央行的量化寬鬆計畫作出自己的判斷。
重要的是,他們沒有得出結論認為歐洲央行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123條,該條款禁止歐洲央行對成員國預算進行貨幣融資,相反,他們辯稱,歐盟法院未能確保歐洲央行在評估其政策對貨幣、以及更多經濟結果可能產生的影響時運用相稱性原則,且未時刻牢記歐洲央行自身的職權僅限於貨幣政策。
經濟學家很快指出,不可能將貨幣政策與經濟政策明確區分開來,並稱德國法院的裁決「在經濟上顯得幼稚」。
還有個更深層次的問題:政府內部的權力分配。
監管這些界限總是很困難,在歐盟特有的多層治理機制中,這尤其成問題,歐盟不是一個聯邦國家;它依賴成員國讓渡權力,在部分領域比在其他領域更是如此。
從最有利的角度來看,德國法院認為歐盟法院未能對歐洲央行進行監管,使歐洲央行別無選擇,只能無視歐盟分配解釋歐盟條約法的專屬權力,轉而提供自己的解釋。
並非不能設想出一個明確的違法案例來證明德國法院的立場是正確的,而是未能恰當運用相稱性檢驗(來證明事實)並非如此。儘管這一原則已被納入歐盟條約法,但相稱性檢驗並不是明確規則,而是確定如何以平衡和合理的方式使用歐盟許可權的指南。
歐盟法院並沒有忽視這一檢驗,至多是未能完全適用第三部分。
根據德國法院的說法,這使得整個過程毫無意義,但人們不禁要問,德國法官們是否考慮過自己行動的相稱性。
儘管德國法院指控歐盟法院的非法行為,但它自己卻通過為訴訟當事人首先啟動這些法律行動創造了途徑,從而打破了限制。根據德國1949年《基本法》(Basic Law),只有憲法權利受到威脅的個人才有資格向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訴訟。
當涉及央行政策或德國政府對此的反應時,這種違背是不證自明的。
但法院將個人在民主選舉中的投票權與《基本法》所載的民主原則結合起來,為此類案件開了先例,在此基礎上,其辯稱任何未經德國立法機構明確批准或可能影響其財政主權向歐盟轉移的行為,都是對個人投票權的侵犯。
2014年1月,在第一宗涉及歐洲央行的案件中法院前大法官沃爾夫(Gertrude Lübbe Wolff)提出了有說服力的反對意見,這一法律結構可以說是超越了司法權限的界限。
他認為,如果最高法院能夠實行司法自治,那麼除了極端的案件外,對歐盟各機構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力將保留在它所屬的地方,即德國政府和立法機構。
然而,在5月5日的裁決中,德國聯邦憲法法院(Federal Constitutional Court)完全宣稱自己是歐洲央行政策的最終仲裁者,目前,歐洲央行可能會在政策聲明中加入更詳細的相稱性分析,以減輕這一裁決的影響。
但問題更為嚴重。
聯邦憲法法院將監管德國與歐盟的關係,監督歐洲央行目前和未來的政策,並極有可能阻止任何引入歐洲債券的企圖,無論這些企圖的政策理由有多麼充分,而且,由於《基本法》是為了應對納粹政權的可怕後果而制定的,它以「永久保障(eternity guarantee)」來保護民主原則,因此即使是憲法修正案也無法打破這一僵局。
如今,歐洲法院不顧對歐洲和德國的政治後果、藐視歐盟內部的法律法規、無視自身的局限性,可能會以犧牲歐元,且甚至可能限制歐洲央行管理歐元的努力,這個當初設計為無人監管的機構已然失控。
(原標題為《Germany’s Constitutional Court Goes Rogue》文章未經授權,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