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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就是要保護我這種爛人」 小慣竊的訴訟人權也不可怠忽

黃錦嵐 2020年12月04日 00:01:00
讓「爛人」的訴訟人權能在司法偵審中獲得落實確保,社會上絕大多數「良人」的訴訟人權,才能獲得落實確保。(湯森路透,示意圖)

讓「爛人」的訴訟人權能在司法偵審中獲得落實確保,社會上絕大多數「良人」的訴訟人權,才能獲得落實確保。(湯森路透,示意圖)

多年前看《1997情色風暴》,深深為劇中主角爭取言論自由的執著而感動,其中有一段「美國憲法就是要保護像我這種爛人!」的慷慨陳詞,更讓筆者印象深刻,為此,筆者曾撰文寫了一篇「弱勢被告、爛人被告的人權」司法評論,批評當時高院庭長(現為最高法院法官)鄧振球罔顧中度智障的被告的輔佐權;在審判另一件素行不良的慣竊案時,又審酌本案後的「另案犯行」作為強制工作3年的依據。

 

豈料,事隔7年,筆者又發現高院另一庭長吳炳桂審判一件準強盜案,也有類似的罔顧「爛人被告訴訟人權」審判心態,草率引用警方違背指認程序取得的證人指認為論罪證據,判處一名小慣竊準強盜重罪。

 

吳炳桂所判的準強盜案被告是張金輝(108年上訴字第1583號),從審判資料中,可以知道張金輝是桃園地區的小慣竊,自100年至107年間,就在桃園龍潭一帶犯下竊車代步、吸毒、破讓娃娃機竊取財物等10數案,進監所如同「行灶下」,可說是社會通識中的「爛人」。可是,筆者認為,唯有這種「爛人」的訴訟人權能在司法偵審中獲得落實確保,社會上絕大多數的「良人」的訴訟人權,才能獲得落實確保,因此,本案值得評述。

 

案情概述─指認程序違反警政署辦案規範─警方以單一照片供被害人指認

 

107年3月22日上午9時許,一名頭戴安全帽的竊賊,徒手進入桃園市龍潭區一間貨櫃屋,竊取電線二捆及工具一批,正在繼續搬運瓦斯爐時,屋主廖振山之兄廖振結發現,持手機錄影蒐證,竊賊用國語說一句「不要拍」之後,即持屋內長角木棍追打廖振結,致使廖振結頭部受瘀血破皮傷無法抵抗,竊賊乃乘機騎機車逃逸。

 

當天,廖振山、廖振結即向龍潭警分局報案,承辦警員劉立夫將廖振結錄到的嫌犯影像,拿給派出所其他同事看,經承辦過張金輝案件的同事指認出張金輝,劉立夫乃將張金輝的照片做成指認表,請廖振結指認,廖振結遂認出是張金輝;後來,同年4月1日廖振結第2次警詢時,警方提供張金輝與他人之照片共6張混合編號供廖振結指認,廖振結明確指出張金輝就是竊賊。

 

廖振結指認時並證稱,聽竊賊的聲音,不像平地人的口音,他起先懷疑是外勞,後來想想是有點像山地原住民,他是在竊賊從貨櫃屋走出來就確認竊賊的身高及臉型。

 

儘管張金輝到案後始終否認行竊,但是,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許致維還是依據警方的報告資料依準強盜罪嫌起訴張金輝,桃園地院審判長呂如琦(受命法官洪瑋嬬)於去年3月7日也依準強盜罪判處張金輝有期刑6年,張金輝不服上訴,高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吳炳桂審理不到半年,即於同年9月3日判決上訴駁回,張金輝還是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判長林勤純於今年10月7日撤銷原判,發回高院更審(109年台上字第3869號)。

 

值得一提的是,張金輝一、二審均由法扶律師代為辯護,上訴最高法院並未委任律師辯護。

 

從最高法院指摘意旨所引述的卷證資料,可以發現,本案從警詢、檢察官偵訊,到一、二審審訊判決,至少存在以下怠忽訴訟人權作為:

 

警方違反指認程序,檢察官、法官輕率採信

 

一、證人的指認並不明確,但是警方、檢察官、法官卻使指認的證詞更明確。

 

廖振結第1次警詢描述竊盜的特徵,僅說:「看他的樣貌和口音好像是外籍勞工,穿著一件黑色外套和卡其長褲,頭戴安全帽,年齡目測約30歲左右」,除口音及年齡外,並未指述外觀、身形等特徵。可是,10天後,當他第2次警詢時,竟可在6張混合照片中明確指認出編號4的張金輝照片,並自認確信程度達到90%,警方這種指認程序,是否有誤導可能,誠屬可疑。

 

其中的原由,高院的判決理由載述已經給出了答案:原來是先有警員認定廖振結錄到竊賊影像就是張金輝,將張金輝個人的照片給廖振結指認,廖振結才在第二次指認時,從6張混合照片中明確指出張金輝就是竊賊。

 

姑且不論廖振結所指認的照片,與廖振結第1次警詢所描述的「好像是外籍勞工」、「年約30歲左右」特徵是否相符,單就指認程序而言,即顯然違反警政署發布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該法規於107年8月10日修正為「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之規定:偵查人員於調查犯罪過程中,如需實施被害人、檢舉人或目擊證人指認犯罪嫌疑人時,係採取「選擇式」列隊指認,而非一對一「是非式的單一指認」。供選擇指認之數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的差異;實施照片指認,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認,並避免提供老舊、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指認。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陳述嫌疑人的特徵、不得對指認人進行誘導或暗示等程序,以預防指認錯誤之發生。

 

還有,張金輝是本國籍,無原住民身分,無山地人口音,均與廖振結的第1次警詢及桃園地院審判時的指認迴異,廖振結作證時更坦承,當時情況太急迫,他只有確認身及臉型,口音偏向山地人,對於其他特徵沒有確認。

 

可是,一、二審承審法官竟然未詳查明白,即遽然認定,廖振結對於張金輝長相印象深而能一眼認出,應無錯認之情形,這樣的判決不止太離譜、太粗疏而已,甚至,已有曲解證據論罪之嫌。

 

二、高院審判長吳炳桂顯然沒有勘驗廖振結提供的手機錄影檔

 

高院審判長吳炳桂認定,張金輝就是廖振結所指認的竊賊,是援引一審勘驗廖振結的手機錄影檔案的結果為依據─該竊賊為男子、膚色較黑、身材不胖但身高頗高,與張金輝的面貌及自稱身高183公分、體重78 公斤之身形確實極為相似,亦與張金輝於107年3月26日案發後4 日為監所機關所拍攝之照片身形相同。

 

可是,根據桃園地院的勘驗筆錄記載,並無竊賊膚色較黑、身材不胖但身高頗高之記載,而且,在高院的卷證中,也沒有勘驗廖振結手機錄得影像內竊賊之面貌、身形與張金輝極為相似,更沒有勘驗與張金輝於案發4日為監所機關所拍攝之照片身形相同,而製成筆錄並經合法調查之資料。

 

很顯然的,高院審判長吳炳桂是跳過勘驗、調查等直接審理的法定程序,遽然採認其逕行查驗結果,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這種調查審判程序,不止置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如無物,同樣有曲解證據論罪之嫌。

 

餘論─吳炳桂這位法官─罕見的高院庭長一任任滿即免兼的案例

 

評述完張金輝被訴準強盜案之後,筆者要談一談吳炳桂這位法官。筆者認為,本案罔顧被告訴訟人權的根源固然是警方、檢察官及一審承審法官,但是,吳炳桂身為受命法官且兼任審判長,負責全案證據調查、審判程序的進行,對於檢警蒐證及一審的調查、審判謬誤,未依法善盡糾謬匡失的職責,當然難辭其咎,理應負更大的草率論證責任。

 

吳炳桂是法訓所第34期(85年)結業,長年任職苗栗地院刑庭法官,92年12月迄94年12月,曾調司法院刑事廳辦事,98年初即調任高院法官,106年7月司法院人審會通過他調升高院庭長,今年8月底任滿免兼庭長。

 

觀察吳炳桂的調遷經歷,在調升高院庭長之前,可謂步步高升、一路順風,但是,今年8月底的免兼庭長,卻顯得十分突兀。

 

以高院庭長任期制而言,一任3年,任滿未再續任的案例十分罕見,以前只有陳春秋、吳啟民、陳貽男等若非有爭議,就是出事案例,因此,吳炳桂一任任滿就免兼庭長,必然「事出有因」,但因司法院及高院都未明說免兼事由,「司法圈內人」雖然有人說:「可能與他是石木欽派任的有關」,筆者認為,這還是僅供參考、欠缺實據,故只能以「餘論」處理,真相如何既然無法確知,還是回歸裁判品質觀察、評述,較實在些。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黃錦嵐附記:本文原稿,疏未詳查,誤將「陪席法官」黃紹紘誤植為「受命法官」,造成黃法官的困擾,事隔二年餘,始經黃法官指正,特此修正錯誤,並向黃法官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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