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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副縣長上班幫傅崐萁賣地牟利上億 監委13票全數通過彈劾

上報快訊/黃怡潔 2020年12月03日 19:27:00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處所替前縣長傅崐萁家族從事仲介農地買賣,3日遭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取自花蓮縣政府)

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多次利用上班時間,在辦公處所替前縣長傅崐萁家族從事仲介農地買賣,3日遭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取自花蓮縣政府)

監察院3日表示,花蓮縣副縣長顏新章於任職該縣消防局局長及縣政府秘書長期間,多次利用上班時間,於辦公處所替前縣長傅崐萁家族從事仲介農地買賣,並協助支付部分農地價款,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3日審查監委蔡崇義、王幼玲所提彈劾案,以13票全數通過,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根據彈劾案文指出,顏新章任職花蓮縣消防局局長期間,替傅崐萁家族成立的榮亮公司做事,一方面介紹林姓人士高價購買,一方面也遊說梁姓人士低價出售農地。例如2010年12月22日在花蓮縣政府貴賓室內,由榮亮公司先向梁姓人士及其家族成員以10億5500萬元購買農地後,同日再由榮亮公司以15億2120萬元售予林姓人士,使該公司至少轉手獲利達1億100萬元。

 

查案監委表示,顏新章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假借其權勢,於公務機關替榮亮公司買賣土地,賺取暴利,殊不足取。

 

另外,顏新章擔任消防局局長期間,亦於2011年8月24日上班時間不假外出,至銀行協助榮亮公司存入1筆200萬元現金。自2009年12月20日傅崐萁縣長就職後,顏新章於出差期間協助榮亮公司總存、提款共計103筆,金額為3億1542萬7633元。

 

查案監委指出,顏新章同為花蓮縣政府員工,多次利用上班時間為榮亮公司存、提款,與本身業務無關,涉有行政責任。

 

查案監委表示,顏新章的所為不知忠心努力、謹慎勤勉,圖謀他人利益之行為,嚴重敗壞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形象、損害政府的信譽,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6條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 更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 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及《監察法》第6條 更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 向監察院提彈劾案。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逾80家豬肉進口商承諾「不進萊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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