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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時至今日,竟然還有法官責問被告舉證「刑求抗辯」

黃錦嵐 2020年12月12日 07:00:00
被告指稱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時,承審法官竟未先命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令人搖頭。(資料圖片)

被告指稱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時,承審法官竟未先命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令人搖頭。(資料圖片)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同時又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自白任意性之爭執,應負舉證責任;若被告提出「刑求抗辯」,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以上法律明文,自92年2月6日公布修正之後,理應成為刑事法官的「基本功」。可是,掉隊落伍的法官始終不虞匱乏,司法實務上,一、二審法官審理被告的「刑求抗辯」,其調查證據方法,迄今都還殘存著莫名其妙的「請鬼拿藥單」或舉證責任顛倒的離譜調查方式。例如,傳訊調查員或刑警作證,責問他們有沒有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取供,這不是「請鬼拿藥單」嗎?還有,時至今日,竟然還有一、二審法官責問被告負「刑求抗辯」的舉證責任,這不是舉證責任顛倒嗎?真是令人拍案驚奇!

 

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今年11月11日判決新竹市議員顏政德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助理費案時,即在撤銷發回要旨中(109年台上字第4484號),嚴詞指摘一、二審法官責問被告負「刑求抗辯」舉證責任的離譜烏龍論證。

 

壹、案情大要─「離離落落」的一、二審判決

 

新竹市議員顏政德利用職務機會詐領助理費案(下稱《顏政德案》),於107年間案發,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新竹地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陳健順認定,顏政德與姪子顏兆沅,共同利用「人頭助理」─即顏兆沅之女友王嗣涓─詐領助理費17萬5000元,於108年9月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顏政德4年4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8萬元,扣案犯罪所得17萬5000元沒收,顏兆沅與王嗣涓也依共同正犯論罪。

 

顏政德等3人不服上訴,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受命法官李世華)認定一審的認事用法量刑均無違誤,於今年7月7日判決上訴駁回,顏政德等3人不服再上訴,由於二審判決違誤相當明確,因此,最高法院審判長陳世淙很快即將《顏政德案》發回更審。

 

綜觀《顏政德案》的一、二審判決,不止判決違誤十分明顯,而且還堪稱「離離落落」,始作俑者固然是一審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陳健順,但是,二審的受命法官李世華,審判長鄭水銓概括承受(甚至幾乎照抄)也難辭其咎,但是,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不為已甚,只選幾項離譜違誤指摘而已。

 

貳、最高明文指斥的違誤─如今竟然還有法官「閉門勘驗」及責問被告負「刑求抗辯」的舉證責任!

 

一、是顏政德提出的「刑求抗辯」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刑求抗辯」調查程序,是歷經多年多件冤案累積的教訓,為了避免冤抑才於92年間增訂完備的強制性規定,實施迄今已逾17年,殊難想像,如今竟然還有法官責問被告負「刑求抗辯」的舉證責任,真是奇也怪哉!

 

一、二審判決認定,顏政德詐領公費助理薪資的關鍵證據,是顏政德於檢察官聲請新竹地院羈押訊問時的自白、姪子顏兆沅於偵查中自白及王嗣沅於新竹調查站詢問時自白,另外,還有證人曾廣容、張志鵬的證述。

 

離譜的是,當顏政德於一、二審抗辯,他在調查、偵查階段,及羈押訊問時,都是戴腳鐐應訊,其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承審法官應先命檢察官舉證或指出證明方法,證明顏政德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而非責問顏政德證明其自白並非出於自由意志,可是,新竹地院審判長陳健順、高院審判長鄭水銓,均未先命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反而責問顏政德除了抗辯之外,並無證據證明,其抗辯是空言主張,自無可採,即遽然認定顏政德的自白,有證據能力。

 

二、是顏兆沅提出的「錯誤誘導」抗辯部分。

 

顏兆沅抗辯,他的調詢陳述是出於誤解,檢察官告訴他不講實話,就要被關,使他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顏兆沅的辯護律師也主張,顏兆沅的調詢自白,是出於調查員之錯誤誘導,與偵查中之自白,同是以不正手段取得,不具任意性,皆無證據能力。可是,一、二審還是均未予調查釐清其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也未作必要之說明及論斷,竟說顏兆沅的調詢、偵訊自白,對顏兆沅而言,並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

 

三、王嗣涓、顏兆沅提出的「利誘抗辯」部分。

 

限於篇幅,調查員疑涉利誘的詢問過程之卷證資料,就不引述了。但是,一、二審對於王嗣涓於調查員詢問時是否受到利誘之不正方法?是否持續影響其偵查中之自白?還是均未予調查釐清,也未作必要的說明及論斷,即以調查員之言詞尚在合法、可容許的範圍內,逕行認定王嗣涓的調詢自白及偵查自白未遭利誘,均有證據能力。

四、是法官「閉門勘驗」部分─勘驗法制形同具文。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及150條第3項規定,法院除了有急迫情形外,應將勘驗之日、時及處所,通知得在場之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以確保當事人之在場權及被告對辯護人之倚賴權。法院倘無急迫之情形,而未於行勘驗時通知被告及辯護人到場,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以上規定,也是92年間增訂完備的強制性規定,可是,新竹地院受命法官兼審判長陳健順迄今還是「閉門勘驗」、依職權恣意論斷(是否有確實勘驗?天知道!)。

 

依卷證資料,一、二審均列為論罪的關鍵證據,包括顏政德、顏兆沅的偵訊光碟勘驗筆錄,王嗣涓的調查詢問光碟勘驗筆錄,以及羈押庭法官的訊問光碟勘驗筆錄,均是陳健順一個人在新竹地院辦公室「閉門勘驗」的,勘驗筆錄上,均只有陳健順一個人的簽名而已。

 

陳健順的「閉門勘驗」筆錄,並未記載所看到光碟的展現過程,只得出結論。陳健順於108年7月17日的審判程序中,並未再當庭勘驗相關光碟,僅命被告及其律師對他「閉門勘驗」的筆錄表示意見,即率然認定調查員、檢察官、羈押庭法官的語氣平和,並無強暴脅迫情事,這種「閉門勘驗」的調查、審判方式,根本使上述勘驗強制規定形同具文。

 

高院審判長鄭水銓於今年6月9日的審判程序中,也如法泡製,仍然提示陳健順的「閉門勘驗」筆錄,並未撤銷一審的違法審判,即概括承受,全盤照抄一審判決內容。當然,這部分違誤,受命法官李世華是始作俑者,理應負更大責任。

 

參、餘論─又是曾調最高法院「三專生」的離譜誤判

 

評述完離譜的審判違誤之後,最後筆者擬略談一下承審法官的行事風格與事跡。

 

陳健順,是法訓所第31期(82年)結業,長年任新竹地院法官、庭長,95年10月曾調高院辦刑事審判三年,於98年10月回任新竹地院庭長。

 

陳健順以改革派自居,曾投書媒體暢談司法改革,司法圈內視他為親近司法院副院長蔡烱燉的人馬。據「司法內部人」透露,當許宗力接任司法院長之後,蔡烱燉曾推荐陳健順擔任司法行政廳長,但當時法官論壇盛傳,陳健順在高院任職期間,與某美女書記官過從甚密,傳出曖昧誹聞(據傳,有工友目擊,詳情未確認),經秘書長呂太郎調查後,女助理自請調職,司法院沒有處理陳健順,也沒讓陳健順接司法行政廳長職務。

 

以「事後諸葛」的觀點來審視陳健順的離譜判決,筆者很疑惑:行事風格這麼具有爭議性,判決品質又這麼差的法官,蔡副院長難道不知道嗎?為何還膽敢推荐他出任司法院司法行政廳長?

 

再談鄭水銓。他是法訓所第30期(81年)結業,歷任板橋地院、高院法官,105年9月至108年8月曾調最高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即「三專生」),也是資深刑事法官。

 

在最高法院任職期間,長官、同事印象最深的是,鄭水銓辦案速度慢(有人說他是「慢工出細活」),積案多,因此,在他回任高院之前,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要求他先辦結手中承辦的王令麟違反證交法案才能回任。

 

如今,還是以「事後諸葛」的觀點來審視鄭水銓的離譜判決,筆者認為,最高法院「內部人」所謂的「慢工出細活」評語,顯然是「辦案溫吞、遲滯」的委婉的說法,看來,鄭水銓不止辦案溫吞、遲滯,審判品質也堪慮,儘管鄭水銓曾調最高法院辦案3年,但是,這3年的歷練,對他的裁判品質似乎助益甚微。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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