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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臺北市都更處「裁判兼球員」  已涉及違法問題 

劉武忠 2020年12月11日 00:00:00
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日前已先報導北市府於劃定本案更新單元時,疑涉違法通過國有地納入更新單元一案,今謹正式將臺北市政府辦理本案時疑涉違法事項,逐一舉證公諸大眾如曉。

 

今日所述事件,係關係到臺北市都更處於處理本案進程中,是否有涉及違反法律之嚴肅問題。

 

96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土地」為更新單元,後因臺北市信義區雅祥段三小段更新案遭內政部裁定撤銷公告,而適時臺北市另有九案同雅祥案一樣,因此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80次會議(97年3月)決議:(本案屬九案之一)全案請市府(都市更新處)依空地過大處理原則,將原「都市更新計畫書」修正後,再重新辦理公告。

 

惟臺北市都更處卻於此修正案上,拋棄其主管機關身份,竟以「裁判兼球員」以主管機關身分,主動介入逕行修改實施者署名之「都市更新計畫書」,此舉當涉嚴重違法之嫌。

 

本案原「都市更新計畫書」係由本案實施者“擬具”完成,並於96年8月15日核准公告,則此「都市更新計畫書」應屬實施者之憑據文件,其修正事宜自應由「原擬具者」始有權進行修正。

 

但97年5月此「都市更新計畫書」之修正,卻非由原擬具者執筆修正完成,而係由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主動逕行代為修正完成。

 

其修正實況如下:

 

一、96年8月本案實施者楊燕玉女士"擬具"「都市更新計畫書」送審並核准公告。其送審通過之「都市更新計畫書」封面載明:

 

1.標題:臺北市都市更新計畫書。

 

2.案名:劃定「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62筆土地為更新單元」都市更新計畫案(後因公有土地分割改為65筆土地)。

 

3.申請單位:楊燕玉(巧洋公司代表,周令康屬332地號案)。

 

4.時間:中華民國96年8月。(如附都市更新計畫書封面)

 

 

二、97年3月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本案「都市更新計畫書」進行修正,97年5月本案修正完竣,其「都市更新計畫書」封面載明:

 

1.標題:臺北市都市更新計畫書。

 

2.案名:「修訂」「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為更新單元」都市更新計畫案。

 

3.申請單位:楊燕玉。

 

4.時間:中華民國97年5月。

 

5.其修正書尾頁(第13頁)並載明:業依上開會議(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580次會)決議「修正完竣」。(如附修正書封面)

 

 

上開兩文皆明確載明,係由巧洋公司楊燕玉女士具名書寫呈報,因此我等函請北市府請其就「都市更新計畫書」之「擬具」及「修正」均為 「楊燕玉」具名,則臺北市政府「依何法」可主動逕行修改他人具名之「都市更新計畫書」。


臺北市政府先於107年3月31日函復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觀點,本案係有連續性案件可視為整體程序案件即於都市更新計畫准駁處分後才視為終結,由本府“主動”重新公告方式辦理,爰無臺端所請.. “巧洋..公司....後續再函送....等有關文件”」。(如附函件)

 

 

換言之,上開函示表明本案「都市更新計畫修正書」非由本案實施者巧洋公司修定函送臺北市政府,而係由北市府主動修正辦理。

 

後經我等再函陳北市府,請其說明北市府究係依「行政程序法」「何觀點」,可裁判兼球員,可逕行修改實施者所具名之文件?

 

臺北市政府再於107年5月16日函復又「改稱」:本案「係依97年3月21日第580次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事項,據以辦理公告修定本案....都市更新計畫」。(如附函件)

 

 

然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6月7日函復我等表明:

 

1.全案請市府(更新處)依580次提會簡報內容(空地過大基地處理原則)據以修正都市更新計畫書圖後再重新辦理公告。

 

2.至於市府(更新處)修正後之計畫書圖是否符合前開提會簡報內容,「係屬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之權責」。(如附函件)

 

 

換言之,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僅決議請臺北市政府(更新處)依「空地過大處理原則」重新修正「都市更新計畫書」,至臺北市都計會之決議,僅係規範本案之辦理事項及程序,並非辦理之「法據」。

 

其後臺北市政府就上開指陳事項又多次函復我等,惟其函復內容卻同前處理警政署保六總隊土地案一樣,函文前後自相矛盾,越說越亂,始終無法提出主動逕行修改「都市更新計畫書」之法令依據,反愈顯其疑義。北市府函文如下:

 

 

1.108年7月2日北市府函復內容說明二(四)表示:本案係依580次會議決議請「申請人」「修訂」更新計畫書後於97年5月23日重新公告」(如附函件)。此函內所述本案「都市更新計畫書」係由「申請人」修訂一節,不僅「明顯否定打臉」臺北市都更處107年3月31日函所載「本案係由『北市府主動修正』」一事,恐更涉及公文書登載不實窘境。

 

2.其後於同年11月12日北市府函文說明三,卻又回頭表示本案係由「“臺北市政府”依580次會決議“據以修正”本案,並於97年5月23日公告」(如附函件)。

 

 

綜上,本案原擬具之「都市更新計畫書」,及其後之「都市更新計畫修正書」皆由楊燕玉女士具名,則其修正書依法,「必然由楊燕玉女士執筆修正完竣」方符法令規定。

 

但此修正事宜卻並非巧洋公司楊燕玉女士所為,而係楊燕玉女士具名,卻由臺北市政府主動「大膽逕行修正完竣」。此舉臺北市政府不僅涉及「裁判兼球員」之不當,恐更涉及冒名頂替之「法律疑義問題」,若此,則當屬嚴重違法情事。

 

首善之區的臺北市政府可以這樣做嗎? 


※作者為台北市民族東路668巷住戶

關鍵字: 都更 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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