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越法審議的臺北市都更爭審會

林姿呈 2021年01月07日 00:00:00
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北市原忠誠新村推動都更案現址。(圖片由作者提供)

按照都市更新條例及臺北市都更自治條例規範,都市更新作業程序依序為:先劃定更新單元→進行事業計畫→完成權利變換。

 

在「劃定更新單元」期間,若遭遇「鄰地問題」,則須依法處理鄰地問題後,始可進行後續程序。

 

104年3月「臺北市都更爭審會」第193次會議決議:「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65筆土地」更新單元毗鄰之4鄰地,要行鄰地協調,並將鄰地協調結果「提會討論範圍」。

 

惟第193次會議後至107年7月第330次會議止,臺北市都更爭審會從未將「鄰地協調結果」是否納入更新單元併同更新一案,提會「依法」審議。在「鄰地協調結果」未獲裁定、未有結論前,本案將無憑辦依據可續行後續程序。

 

完全不理會相關法令的臺北市都更爭審會

 

然在前揭「鄰地協調結果」未審議裁定前,臺北市都更爭審會108年3月25日第367次會議,竟無視法定程序、無視本案尚未具憑辦依據,而疑違法將本案越過「鄰地協調」階段,直接跳躍進入「事業計畫」階段,並要求強逼4鄰地所有權人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

 

4鄰地住戶代表雖於爭審會中多次表示(及書面),應先將「鄰地協調結果」提會「依法」審議,俟確立結果有憑辦依據後,再續行後續程序,惟爭審會王玉芬主席(臺北市都發局副局長)根本不予處理。

 

無奈之餘,住戶代表隨後又表示,縱若要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則本案實施者巧洋公司必須依法提供「建築設計圖說、財務計畫....等」,始可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而王玉芬主席卻回以:「那是你們的事」,即完全不理,並決議要4鄰地所有權人於108年4月25日前出具13份以上「事業計畫同意書」,倘屆時未出具「事業計畫同意書」,本案即續行辦理後續程序。

 

惟第367次爭審會後,巧洋公司僅提送一纸「事業計畫同意書」,並表明不另提供任何建築設計圖說"等其他相關資料予4地所有權人。

 

案經筆者等即向臺北市都更處函陳表示:

 

一、本案巧洋公司所提供之資料非其他名目之「同意書」,而係標明為「臺北市松山區敦化段四小段261地號等『71筆(原為6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亦即是包含4鄰地在內(非僅原67筆)之「事業計畫同意書」(如附件)。

 

 

二、既是「事業計畫同意書」,則就須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以及臺北市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等相關規範,於簽署前實施者必須依法提供諸如「建築設計圖說」等資料予"71筆土地"更新事業計畫所有權人後,始可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

 

三、且於「事業計畫同意書」下方列有「本人已『知悉』本更新計畫內容....」等語,此即表示簽署人於「了解並同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後,方可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

 

四、惟在本案「建築設計圖說」等相關資料完全付之闕如下,在4鄰地所有權人權益未獲保障前,4鄰地住戶勢將無法簽署本案之「事業計畫同意書」。

 

 上開筆者等函陳事項,臺北市都更爭審會根本不予理會。108年8月26日臺北市第388次爭審會王玉芬主席決議:「....因鄰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出具同意書,本案维持原範圍續行辦理後續程序」,換言之就是4鄰地未出具「事業計畫同意書」,而遭剔除出境。

 

還有法律嗎?

 

我們4鄰地住戶依法舉證並提請臺北市都更爭審會依法辦理,但爭審會卻:

 

一、不執行、不「依法」審理自家第193次爭審會決議事項。

 

二、在「鄰地協調結果」未審議裁定、在後續進程未獲憑辦依據前,竟可逾越法令躍入下一程序辦理。

 

三、硬是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如附內政部營建署函),就是不理會、不提供71筆土地所有權人「建築設計圖說」等相關資料。

 

 

四、在本案4鄰地身分未確認前、在無法據、無憑辦依據前,竟強逼4鄰地簽署「事業計畫同意書」,否則就將你驅逐出境。

 

五、本案既由67筆土地改為71筆土地事業計畫,主席有按「變更事業計畫」規定程序辦理嗎?

 

以上所陳各情,就是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委會第367及388次委員會所做所為,如此作為在他們心目中還有王法嗎?他們可以為所欲為嗎?

 

※作者為臺北市松山區民族東路668巷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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