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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條例】選商評比「價格」竟占20% 不利技術在台生根

朱明 2021年01月31日 14:50:00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規範選商評比若仍以價格導向,將不符國防工業慣例。以雲豹八輪甲車為例,即因價格標向中國進口低價劣質「綜合液壓泵」釀禍。(陸軍提供)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規範選商評比若仍以價格導向,將不符國防工業慣例。以雲豹八輪甲車為例,即因價格標向中國進口低價劣質「綜合液壓泵」釀禍。(陸軍提供)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立法首要落實國防自主,帶動國內廠商發展國防產業,但國防部擬訂的配套7個子法細部規範,其中一直被詬病的選商評比上,仍以價格導向,也就是低價搶標,不符國防工業慣例,且國外原廠授權為加分項目也不合理,「台灣國防產業發展協會」彙整廠商意見建議,將價格占評分的20%比例調降,而且「國外原廠」列為加分項目要做修改成「補助並且願意整合」,才符合國防產業實況。

 

 

選商評比 「原廠技轉」比原廠更值得加分

 

據指出,現行配套子法規範,在評選廠商採用最有利標,評分表仍依照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將價格部分占總評分的20%比例,雖是採最有利標,但最終還是以價格作決定。

 

以陸軍八輪甲車為例,國防部的雲豹八輪甲車「動力底盤系統」的採購326套,為省成本縮短交貨期程,廠商違反契約禁止規定,向中國進口低價劣質「綜合液壓泵」、「S1、S2 轉向機」,雖然違法廠商已移送法辦,但是延伸出陸軍機步 234 旅在天山教練場執行操課訓練結束,返營途中發現八輪甲車「轉向機油封破裂」,無法做大幅度轉向,變成媒體事件。

 

再者,評選廠商將獲得「國外原廠授權」列為加分項目,這無法圖顯國防工業的特質,國內廠商只要拿到原廠授權書就可以高分,並不符合國防產業發展的激勵要件,與國防工業在國內生根的原則,應該是國外取得授權為基礎,若規劃補助並且願意在國內整合並建立能量,作為評分加分項目,這才可以鼓勵廠商參與國防產業。

 

國防部的雲豹八輪甲車曾因向中國進口低價劣質綜合液壓泵而導致轉向機油封破裂,一度變成媒體事件。(國防部提供)

 

 

研發掛帥? 評鑑項目不利零組件產製業者

 

另外,國內僅有中科院與漢翔公司等少數具有國防自主研發能力,但《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子法細部規範的評鑑的項目及內容多屬「研發」性質,不利國內從事零組件產製及維修廠家進行級別申請,檢視國防部歷年裝備維持公開徵求及招標購案,以維修及零附件採購案為大宗項目,若依子法細部規範的評鑑成績視為後續參標資格,必將排擠國內眾多屬產製及維修類型優秀廠家,與訂定《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要扶植國防產業的原意背道而馳。

 

目前國內航太產業廠商,主要是在組裝、維修及部分零組件產製,為能扶植國内航太產業,擴增產業商機,建議就國內產業現況,依產業專長領域類別(區分研發、產製及維修)適度修訂子法細則規範,如晟田、駐龍及寶一等航太零件製造大廠,具備國外原廠及特殊製程認證,但不具備總成件研發能力,若均以「研發」為主軸,其評鑑及計分方式,對製造及維修等產業類別實有不利,影響後續爭取維護國防相關軍機維修專案權益。

 

如寶一等航太零件製造大廠,具備國外原廠及特殊製程認證,但不具備總成件研發能力;圖中零件僅為示意圖。(翻攝自寶一官網)

 

 

【延伸閱讀】
●【自主難落實】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配套子法 讓國內廠商看得到卻吃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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