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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建榮專欄】這波司法高官涉案的門道: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原來是指定分案

錢建榮 2021年02月04日 07:01:00
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只對一般平民百姓有效,對於有能力上達天聽的人,自有「神明庇護」。(本報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只對一般平民百姓有效,對於有能力上達天聽的人,自有「神明庇護」。(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高官涉入與紅頂商人翁茂鍾不當往來事件,當外界還在計較究竟飲宴幾次,或收受襯衫、補品幾件才算違反法官倫理,是否構成行政懲戒或懲處事由的熱鬧時,內行人要看的是門道。

 

正所謂養兵千日、用在一時,如果只陷在翁茂鍾「養兵」的方法或送禮次數爭議裡,調查重點與檢討改進方向就會失焦。

 

深諳司法實務運作的超完美解套計畫

 

根據監察在2020年9月9日公布的調查報告,1996年翁茂鍾的怡華實業公司在巴黎銀行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產生巨額虧損,巴黎銀行聲請本票裁定,就怡華公司提供的1,000萬美元(折合新台幣3億元)擔保本票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否認本票的真正(否認本票是真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期間公司副總吳仙富突然向台南地檢署自首,說是他盜蓋公司章偽造本票,公司自始不知情。弔詭的是,怡華公司初期投資的幾年還賺了至少500萬元,之後才陸續虧損,翁茂鍾賺錢的時候就不知道有張被偽造的擔保本票抵押在銀行?

 

檢察官還是起訴了,台南地院判決吳仙富有罪併宣告緩刑,還都不是重點,重要的是3億元本票被刑事庭宣告沒收,巴黎銀行在本票追償的訴訟中,因為第一審民事法院主要依據刑事判決結果,認定巴黎銀行的本票債權不存在,巴黎銀行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翁茂鍾因而順利「合法」免除了3億元債務。

 

先不談是否有誰幫翁茂鍾想出這個深諳司法實務運作的超完美解套計畫,但想要萬無一失的執行,必須要有裡應外合的人,一般在體系內無權無勢的小法官、小檢座可沒有這種通天本領。

 

基於檢察一體,檢察長有權指分案件,偵辦自首偽造本票案的檢察官、檢察長,在該案偵查起訴期間是否「剛好」都買了翁茂鍾其他公司的未上櫃股票,是可以查證的客觀事實。一審怎麼分案、承辦法官審理前後有無與翁茂鍾往來、飲宴或收受禮物,且對於此類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損害高達3億喔),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也曾有宣告緩刑的類似前例,還是唯獨本件特例?以及檢察官何以能經由檢察長許可,只有對本件不提起上訴?也都不難查。

 

倒是最高法院說是為了杜絕關說而設的保密分案制度,包括最高法院楊仁壽前院長,以及當了十幾年「分案法官」的法界前輩們,都曾誇下海口說,在受命(承辦)法官還沒拿出案子評議前,沒有人會知道是誰分到了什麼案子。

 

監察院調查報告「根本看圖說故事」?

 

但是翁茂鍾與巴黎銀行間的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在2001年5月初上訴最高法院,該月30日翁就宴請負責分案的庭長,還在「死亡筆記本」上記載「分案」2字。有人說這件案子明明是在6月4日才分案,可見翁的筆記亂寫,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根本看圖說故事」。

 

真是這樣嗎?許多人不知道,保密分案年代,最高法院固定在每個月第一、二週的週一分案,2001年6月4日就是6月份第一週的星期一。該案這麼恰好就是分給分案庭長所主持的合議庭。5月30日的餐敘只是巧合,還是因為錯過5月份第一、二週的分案日,所以要趕在6月份的分案日前夕,台南、台北千里會面?至少這種不是隨到隨分,通常還會放在存案倉庫裡一年半載的案子,卻能取得立即分案的「優惠」,而且就是分到翁茂鍾最屬意的合議庭?

 

最高法院分案法官之上還真的有能指揮他的分案庭長,一直都是存在的事實。(本報資料照片)

 

難怪有深知內情的司法前輩說,翁筆記本上寫的「分案」2字,其實是「喬分案」的意思。而且從翁的角度來看,這件民事案件的確在5月30日與分案庭長吃飯那天就已經分案確定了,筆記本寫著「分案」2字,一點也不違和。或許有人又會拿「萬用」(萬惡?)的保密分案來當擋箭牌:最高法院合議庭有5位法官,案子分給承辦法官,承辦法官不說,庭長怎麼會知道?

 

這還是唬弄外行人的話,所謂保密分案靠的就是人工手動分案,就是因為不經由電腦亂數分案,所以民、刑事庭才會設「分案法官」1人專職分案。最高法院內部流傳的玩笑話:「誰都可以得罪,千萬不能得罪分案法官,因為他決定你分到什麼案子」。

 

保密分案制度只被廢除了一半

 

保密分案雖然在2012年4月廢除了,但只是表面,關於內部分案的流程仍然未改,至少「分案法官」這個職位從來就保留著,沒有一併廢除。也不過5年前,連現任司法院副院長蔡炯燉,於任職最高法院法官期間都曾在2016年2月1日於自由時報以《透明與司法公信》為題投書,質疑最高法院分案流程還是保密:「我進到最高法院服務後,才發現原來保密分案制度只被廢除了一半,雖對外已無保密問題,但內部分案流程仍維持原保密方式,原來繁瑣的分案作業流程,一仍舊貫。許多不必要的流程,影響行政效率的現象,並未改善,這對於高喊加速或提高行政效率的時代潮流言,無異是一大諷刺。曾與幾位同事交換意見,咸認無保留此分案流程的必要」。

 

「分案法官」這個職位一直到2018年1月17日才廢除,距離2012年4月廢止保密分案將近6年。當然這與蔡副院長協助掌理的司法院無關,更不是最高法院自省、自動、自發廢除的,靠的還是最高法院內部少數正直敢言的法官,例如黃瑞華法官的發難,當時的最高法院鄭玉山院長也自知理虧,不得不順勢廢除。

 

蔡副院長所言「仍維持原保密方式的內部分案流程」,指的是什麼?分案法官每次分案前後的報表要不要呈給「分案庭長」,甚至院長核定?分案庭長從分案輪次表與分案結果,會看不出甚麼案子分給了哪位法官?更不要說甚麼案子會先從存案倉庫裡拿出來分案,難道不是由分案法官與分案庭長決定?遠的不說,2019年鬧得沸沸揚揚的,發生在2017至2018年的「分案霸凌」事件,存放在案件倉庫裡不論什麼疑難雜症、陳年舊案,民事庭的分案法官「剛好」都拿出來分給特定1位法官,所以被監察院調查報告指責違反法定法官原則,還要司法院長對最高法院鄭玉山院長為適當的職務監督。

 

最高法院一再說謊

 

最高法院當時以新聞稿回應分案霸凌質疑時,還一再說謊,強調從保密分案期間就是電腦分案:「本院自(民國)92年該系統啟用以來,均使用電腦分案,分案法官在使用電腦以手工操作分案時,案卷均不在手中,僅有造冊之分案號碼,分案法官是在完全不知悉案件內容之情形下,經由分案庭長以電腦產生的亂數輪次表進行分案,自屬電腦分案」。

 

分案法官用分案庭長以電腦印出來的輪次表手工分案(夠繞口令吧),也能叫電腦分案?其實除了司法院蔡副院長5年前的投書,就剛好打臉最高法院不知所云的辯解外,至少從這段辯解,我們不小心發現,分案法官之上還真的有能指揮他的分案庭長,總是事實。

 

雖然司法院在去年愚人節,公布關於監察院質疑最高法院分案霸凌的行政調查結果,仍主張「沒有證據證明最高法院有指定分案而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但也語帶保留,不否認:「最高法院電腦分案系統中有『自動分案』選項,民事庭分案卻未採用,容易讓人有配對錯誤或弊端的想像空間」等語。至於最高法院鄭玉山院長雖然由司法院出面背書沒有行政疏失,但卻也剛好就選在司法院調查結果公布的前一天退休離職,只能說司法體系裡的「巧合」何其多。

 

說到巧合,神明也來參一腳。司法院在1月18日新聞稿列為情節輕微,只有行政懲處(職務監督)必要,因而引發社會軒然大波的某公懲會洪委員,特地在只有法官看得到的《法官論壇》寫了篇澄清聲明。但還是在媒體曝了光,根據媒體披露的內容,洪委員承認與他不熟的翁茂鍾在2001年8月11日,是的,就是巴黎銀行案分案後2個月,冒然跑到他家,說有一個民事案件在最高法院,據翁向所信神明「法主公」擲茭,將分案給與洪委員相熟的某法官手中,洪委員當時斥為無稽,表示最高法院均採「秘密分案」,神明怎可能知悉案件將分於何人手中,並明確告知該法官絕不可能接受關說,翁因而離去。是這次接受調查事後,上網查詢才知道是哪件民事案件,而且判決的合議庭法官,也沒有翁請他關說的那位法官。洪委員駁斥媒體稱翁到他家中討論百利案情,實屬奇冤。

 

翁茂鍾口中的「神明」已經呼之欲出

 

洪委員的澄清聲明被眾法官訕笑像是拙劣的被告答辯狀,我倒還是那句話:內行人要看門道。首先可以確定的是,翁茂鍾的神明「法主公」已經告訴翁分案了,而且分到哪個合議庭。神明當然不可能知悉案件將分給哪個法官,但分案法官及庭長知道,對照餐敘、往來及「精準」的分案結果,翁口中的「神明」是誰,豈不呼之欲出?足見保密分案只對一般平民百姓有效,對於有能力上達天聽的人,自有「神明庇護」。

 

監委針對石木欽(左)自1997年至2017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右)不當接觸、飲宴和購買股票展開調查。(合成畫面/資料照片、取自網路)

 

再者,翁茂鍾想要洪委員去關說的法官,雖然事後不在判決書上,但只要比對該合議庭前後時期的五位成員,就不難發現他講的與洪委員熟識到可以去關起門說說的法官是誰,為何那位法官獨獨缺席這件陪席案件,是因為已有風聲太敏感,或是真的有人關說,所以避嫌請假不參與評議?

 

最後,洪委員為何只對內向法官聲明,卻不對外聲明?是怕被懷疑與翁茂鍾公然串供,所以藉由法官論壇的傳播,通知其他未曝光的法官拿這份聲明去與翁茂鍾私下串供?記得日後接受調查時要統一說詞,把知情分案結果的人代換成「法主公」;提醒翁茂鍾當時關說的法官沒有在判決書上,所以不要承認有關說?

 

扁案疑雲是台灣司法公信低落的主因之一

 

司法院或許為了撐住最高法院搖搖欲墜的公信力,總是不願面對外界對最高法院疑雲重重的指定分案質疑。遠的從陳水扁、馬英九前總統的國務機要費或首長特別費案,是否因為秘密指定分案,決定了判決結果?扁案的疑雲未解,絕對是台灣司法公信低落的主因之一。司法院沒有因為監察院費盡心力,調查出一審庭長干預主導換法官,才能成功羈押陳前總統的結論,進而檢討分案制度,順勢調查更容易為人操弄的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制度,有無人謀不臧、遂行政治動機情事?近的在分案霸凌事件,司法院仍然不想或是不敢瞭解,何以最高法院即使廢除保密分案多年,仍保留專職的分案法官(這才是人工操作的關鍵),分案法官或庭長,甚至是院長,有無刻意利用人工分案的制度漏洞,進行人事鬥爭、打壓異已?

 

正如某位司法前輩沉痛的感慨:「當年陳榮和等人貪污案,是高院個別法官就個案貪污、生活糜爛。本件都是司法高官,由高官帶頭撑起一張司法權貴欺壓善良、是非顛倒、正義淪喪的體系性敗壞」。司法院在1月18日公布的調查結果,只把浮上檯面的相關人等限縮在「不當往來」,還被時效綁住,連行政責任懲戒、懲處都似有若無。司法院雖然也說要深刻檢討,但所稱「即刻啟動相關積極作為與策進方案」,不論是移送監察院、追回獎章,或是修改法官法的時效、早就採行的職務法庭參審員制度等,也都只是聊備一格的只能針對人的補破網檢討。

 

扁案的疑雲未解,絕對是台灣司法公信低落的主因之一。(本報資料照片)

 

基層檢察官磨拳擦掌等著偵辦

 

擺脫時效糾纏的最佳方法就是拉長時效,從對價關係的有無,提升到刑事貪瀆層次調查,「死亡筆記本」所以被發現,就是因為在檢察官的刑案卷宗裡,只有藉助檢察官的偵查權力,才能挖掘更多證據,基層檢察官可是磨拳擦掌等著偵辦,只待有擔當的長官一聲令下。

 

魔鬼藏在制度的細節裡伺機而動,有權者利用制度為惡最不易為人察覺。2012年我們幾位不怕死的基層法官呼籲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等十項改革,最高法院抵死不從,說這是保護最高法院法官不被關說的妙方,我就撰文說這反而是營造有權者秘密關說的溫床,反觀這起「超完美3億元司法解套計畫」,該說有幸言中?

 

司法院真正深刻檢討的作法,是勇於面對以往的政策錯誤,這起案件再次戳破最高法院保密分案、人工分案是公正無私的神話,形同指定分案,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恐怕才是實情。當本案真相調查個水落石出時,過往被輕輕放過的分案霸凌相關人等的責任,乃至是否啟動扁案的真相調查程序,才是忠實面對司法轉型正義的態度。

 

※作者為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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