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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審判長林瑞斌的這一步

主筆室 2017年01月17日 07:02:00
台灣曾歷經漫漫38年餘的戒嚴時期,其後遺症迄今仍使人隱隱作痛,無論思想上、行為上、觀念上、價值上,仍有許多地方像是被上了手銬一般,被限縮了伸展的空間。(湯森路透)

台灣曾歷經漫漫38年餘的戒嚴時期,其後遺症迄今仍使人隱隱作痛,無論思想上、行為上、觀念上、價值上,仍有許多地方像是被上了手銬一般,被限縮了伸展的空間。(湯森路透)

2013年犯下舉國矚目八里雙屍命案的被告謝依涵,原一、二審及更一審皆被判處死刑,本月11日,高院更二審則將其改判為無期徒刑。依例,做出無期徒刑判決的審判長林瑞斌果然被許多死刑捍衛者罵到臭頭。

 

此案審理期間,台大教授趙儀珊和警大教授沈勝昂曾對謝依涵進行精神鑑定,結果咸認她並沒有反社會人格,並非典型犯罪,且根據獄中記錄,謝依涵在看守所的表現堪稱良好。審酌謝依涵於此之前亦無前科,成長、求學過程、工作表現均正常,同事評價正面,法官遂以其矯正可能性甚高,做出無期徒刑的裁判。

 

另一方面,支持法官改判無期徒刑的理由,還包括「兩公約」的公政公約所述-唯「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才能判死。但顯然對於一個「涉及謀財害命、手段兇殘、行徑冷血、惡性重大」者,這個社會還是有相當強大的聲量認為無期徒刑的代價太輕,甚至未達「懲罰」作用。

 

同一時間,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在法務部「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宣傳記者會」上提到,從2010年台灣施行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2016年底,三審法院判決中,引用兩公約文字的各類判決有1095案,大法官解釋有22案,因此我們必須思考有無過度引用這兩公約。且說法官尤其不能因為不想從重量刑就引用,不用就擱著,如此更有違兩公約精神。更何況兩公約的規範,並不是不能判死刑,因為只有第二任擇議定書有廢除死刑的問題,而我國並不在其簽署範圍。如果法官通通引用兩公約不判死刑,等於實質廢死,但廢死在各國還是有爭議,我國爭議更大。

 

法務部所示,吻合了現今台灣社會的氛圍。反之,審判長林瑞斌便形同違逆了社會大眾多數的期待。也正因為如此,這紙判決才饒富意義,那不會只是為了開闢另一場「廢死」與「反廢死」的觀點角力賽而已。

 

司法做為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法官被賦予正義捍衛者的角色,實質意義上卻不僅如此,因為文明社會諸多演進的關鍵,亦是由法官的判決(理由)而來,即便法官不是社會價值秩序的發韌者,很多時候,卻會是最終的決定者。時時刻刻考驗著法官的,還有如何能以白紙黑字的生硬文字,去落實抽象並具有流動性的正義。就像美國開國元勳漢彌爾頓所說:「若是沒有法庭來解釋並確定法律的真正意義並加以執行,法律就成了死的文字。」法官作為法律的發言人,角色必然要超越機械而無變化的工具。

 

台灣曾歷經漫漫38年餘的戒嚴時期,其後遺症迄今仍使人隱隱作痛,無論思想上、行為上、觀念上、價值上,都有待注入更多清新活躍的力量,幫助這個社會順利跳脫累積成習而自我拖累的框限。簡言之,對比其他相對穩定、進步的社會,我們仍囿於許多「錯誤的恐懼」(misfearing),導致了彼此對話的困難,包括同性婚姻議題如此,因謝依涵更審無期徒刑所衍生的「反廢死」和「廢死」論辯亦復如是。至於哪一方是處於「錯誤的恐懼」,早是一目了然,那麼,法官即便無以扭轉錯誤的恐懼,卻也有辦法透過其判決,明白指出當下民眾諸多「錯誤的恐懼」的形貌。

 

一個社會,若多數人無論自覺或不自覺地受到「錯誤的恐懼」所挾持,則一旦遇到困難的抉擇,很容易就會習於仰賴「最小主義」(minimalism)去面對問題,使得凡事傾向「寧淺勿深」、「寧窄勿寬」,以致造成大家難以解決社會深層的核心問題。某個意義上,法官則是藉由其裁判,將案件所牽涉更深刻的本質意義拉上檯面。當有愈來愈多法官敢於承擔衝擊社會固有思維的後座力,是否就有機會印驗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所說,司法改革的動力,必然是來自司法內部的力量。然其所帶來的,也將不只是司法革新的曙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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