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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權力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約束 概念緣起於宗教

美國白宮外部一景。(湯森路透)

美國白宮外部一景。(湯森路透)

編按:要讓國家得以順利運行並不腐化,法治為關鍵之一。作者提到,法治的意義是,在一個社會中最有政治權力的人也要受到法律約束,這種約束力一開始源自宗教。只有宗教權威才有能力制定戰士必須尊重的規則。在很多文化中,宗教機構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團體,負責詮釋經典的教義,並為社會其他人提供道德上的認可。

 

受到法律約束的「法治」概念

 

在印度,剎帝利(Kshatriya)階級雖然擁有實際的統治權力,但作為祭司的婆羅門階級擁有更高的權威;拉闍(raja)或王(king)在統治之前,必須從婆羅門尋求正當性的認可。在伊斯蘭教國家也是一樣,法律(也就是伊斯蘭教法)是由獨立的宗教法學者(神學士)體系管轄,這群穆斯林學者與宗教權威稱為烏里瑪(ulama);另有一群執行宗教法例行工作的法官。雖然早期的哈里發(caliph)結合政治與宗教權於同一個人身上,但在後來的伊斯蘭教歷史中,哈里發與蘇丹經常是分開的兩個人,哈里發有權約束蘇丹的行為。

 

西歐是法治制度化最深的地方,這也是由於羅馬天主教教會的作用。只有在西方的傳統中,教會是以中央集權的政治組織形式出現,有緊密的階層組織且握有豐富資源,也會大幅影響國王與皇帝的政治命運。十一世紀時,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介入宗教事務,教會因此與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爆發激烈衝突,這是史上有名的敘任權衝突。最後,教會贏得指派神職人員與主教的權力,並成為再度興盛的羅馬法(Roman Law)守護者,這是以第六世紀《國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又稱為《查士丁尼法典》Justinian Code為基礎的法律系統。英國則發展出一套一樣強大但特殊的法律傳統,在諾曼征服之後,國王以執行公正的審判作為鞏固自己正當性的手段,因此出自國王法庭的共同法(習慣法)(Common Law)系統,是由早期的最高統治者推行而不是教會。

 

因此在西歐,法律是三種主要制度中第一個出現的,中國則從未發展出人類智慧所不及的超自然宗教。也許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讓中國未能發展出真正的法治。在中國,中央集權政府最早出現,但直到今天法律從未成為約束政治權力的根本力量。歐洲的順序則相反,法律在現代政府形成之前就存在了。當歐洲統治者想和中國皇帝一樣建立現代的中央集權專制政體時,就必須對抗讓他們權力受限的既有法律秩序。因此,即使很想要,但很少歐洲統治者能取得像中國一樣中央集權的力量。只有在俄羅斯,東正教會(Eastern Church)一直從屬於政府,才得以出現中央集權的政體。

 

可問責的民主機制

 

三大制度的最後一個是可問責的民主機制。問責制度的核心機制,是從封建階層制度演化而來的巴力門議會制度(parliamentary system),但有各種不同說法,例如西班牙的代表大會(Cortes)、匈牙利的議會(Diet)、法國的高等法院(sovereign court)、俄羅斯的全國會議(zemskiy sobor),或英國的國會(Parliament)。這些機構代表社會中的菁英,包括上流社會的貴族、仕紳,以及某些獨立城市的中產階級。根據封建法律,君主必須到這些組織報告才能加稅,因為他們代表當時農耕社會擁有資產的菁英。

 

十六世紀末期開始,野心勃勃的君王開始提倡絕對君權,以削減這些領主的力量,希望取得直接對人民課稅的權力。每一個歐洲國家在接下來的兩個世紀,都持續上演這場拉鋸戲碼。法國與西班牙國王成功削弱領主的力量,但既有的法律系統仍持續限制國王直接沒收菁英臣民財產的能力。在波蘭與匈牙利,領主戰勝國王,並形成受貪腐菁英掌控的弱勢中央權威,最後被鄰國征服。在俄羅斯,領主以及支持他們的菁英不如西歐國家成熟,法律的效力也比較薄弱,因此就形成更穩固的專制政體。

 

只有英國的國王與領主有相對均勢的抗衡。早期的斯圖亞特國王想建立專制政體,卻受到組織完善且擁有軍隊的國會阻擋。其中很多人是清教徒,他們和國王的英國國教教會不同,比較相信更草根的組織形式。國會軍隊發動了一場內戰,國王查理一世被斬首,接著由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領導,形成短暫的國會專政時期。衝突持續到王政復辟,並在一六八八到一六八九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達到巔峰。後來斯圖亞特王朝被廢,並迎來新國王奧蘭治的威廉(William of Orange),同意在制度上體現「沒代表就不納稅」原則。

 

威廉與從荷蘭到倫敦的妻子瑪麗,還有一個同伴,就是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他在《政府論第二篇》Second Treatise on Government中提出,執行法律必須基於受統治者的同意。洛克主張權利是自然且生來即存在的天賦人權說,政府的存在只是為了保護這些人權,如果政府違反這個原則就可以被推翻。沒有代表權就不繳稅,以及被統治者的同意,在不到一百年後的一七七六年,也成為美國殖民地推翻英國時的戰鬥口號。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把洛克天賦人權的觀念納入美國《獨立宣言》,人民主權也成為一七八九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的基本觀念。

 

雖然這些新的政治體系建立了問責制度,但一六八九年的英國與一七八九年的美國,都不能被視為現代的民主政體。因為這兩個國家的公民權只限於擁有資產的白人男性,他們在整個人口中占非常小的一部分。英國的光榮革命與美國革命,都未能產生真正的社會革命。美國革命是由商人、地主與仕紳組成的菁英所領導,他們只是想保護受到英國國王侵犯的權利。獨立之後,這群菁英一樣把持權力,還起草且通過這個新生國家的憲法。

 

美國憲法將主權賦予「人民」

 

但是,如果只看到這些局限,就太低估美國新秩序的政治動能,以及觀念激發的力量。《獨立宣言》大膽宣告「人生而平等,並被造物主賦予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美國憲法》把主權直接賦予「我們人民」,而不是某個國王或無形的政府。這些文件明白指出,他們不想在北美洲重建英國階級分明的社會。雖然接下來的兩百年,美國有很多與英國旗鼓相當的政治與社會障礙,但任何人如果想要宣稱,某個特殊階級擁有特別的權利或好處,是符合美國的建國信念,就會面臨很大的壓力。這也是憲法通過後大約一個世代多後,幾乎所有白人男性都有選舉權的原因,這比任何歐洲國家要早很多年。

 

立憲條文與社會現實的矛盾在內戰前數十年到達頂點,南方人為了保衛「特殊的制度」,也就是奴隸制度,開始提出新奇的論點,認為排除與壓制黑人在道德與政治上都很合理。有人採取宗教論點,有人談到人種的「自然」階級,其他人甚至提出民主本身作為理由。道格拉斯(Stephen Douglass)在和林肯(Abraham Lincoln)論戰時提出,人民最終投票支持或廢除奴隸制度並不重要,而是多數人意願應該勝過一切價值。

 

但是林肯堅決提出反駁,認為必須回頭思考建國的精神。他說,一個建立在政治平等與天賦人權原則的國家,如果容忍像奴隸制度如此公然矛盾之事,本質上就算亡國了。我們都知道,很可恥的是內戰廢除奴隸制度之後,非裔美國人還花了一百年,才擁有《美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承諾的政治與司法權利。但這個國家最後也終於理解,在《獨立宣言》中聲明的平等權,無法與讓某些人成為二等公民的法律相容。

 

之後幾年發生的其他社會運動,擴大了享有天賦人權以及因此得到政治權利的族群,包括工人、女人、原住民,以及其他原來的非主流團體。但光榮革命與美國革命建立的基本政治秩序,也就是由代表更廣泛社群的立法部門擁有專屬的問責權力,則歷久彌堅。從此之後,沒有人會質疑政府不應該對「人民」負責,接下來的爭論與衝突的問題點都是:怎樣才算是完整的一個人,也就是說,一個人參與民主政治制度的能力會決定他的

 

 

 

作者簡介

 

法蘭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

 

  史丹佛大學國際研究所教授,兼民主、發展與法治中心主任。曾任教於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喬治•梅森大學,擔任蘭德公司(RAND Corporation)研究員及國務院政策規劃幕僚副主任,亦曾出任美國總統生物倫理委員會委員。著有《歷史之終結與最後一人》(The End of History and the Last Man)、《跨越斷層:人性與社會秩序重建》(The Great Disruption)、《後人類未來:基因工程的人性浩劫》(Our Posthuman Future)、《強國論》(State Building)、《政治秩序的起源(上卷):從史前到法國大革命》(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以及《身分政治:民粹崛起、民主倒退,認同與尊嚴的鬥爭為何席捲當代世界?》(Identity)等書。

 

審訂者簡介

 

陳思賢

 

  臺灣大學政治學系教授。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政治學博士,專長:西洋政治思想史、政治哲學。

 

譯者簡介

 

林麗雪

 

  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畢業。專職譯者。曾任職國會助理、記者與編輯。喜歡有生命力的人事物;熱愛文字工作。譯有《QBQ!就是要傑出》、《3300萬人的聊天室》、《學校沒教的就業學分》、《我用死薪水,讓錢替我賺錢》、合譯有《怪咖成功法則》、《虛擬貨幣經濟學》、《如何打造營收上億的App》等書。

 

※本文摘取自政治秩序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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