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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山分屍案判賠1401萬 「變態殺人魔」陳伯謙無悔意還想出書

上報快訊/楊佳諭 2021年03月11日 16:03:00
2018年犯下「華山草原分屍案」的兇嫌陳伯謙,刑事發回更審中,民事部分11日判賠死者家屬140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2018年犯下「華山草原分屍案」的兇嫌陳伯謙,刑事發回更審中,民事部分11日判賠死者家屬140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資料照片/張家銘攝)

2018年6月1日凌晨在台北市華山草原犯下性侵、分屍案的兇嫌陳伯謙,刑事判決一審死刑、二審無期、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至於民事部分,台北地院11日判處陳伯謙賠償死者父母1401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陳伯謙於2018年6月間在台北市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的高姓女子,並將她勒斃,進行分屍,載運至山區棄屍;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陳男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認定其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調查未詳盡、理由欠完備,發回更審。

 

民事部分,死者家屬領取100萬元犯罪被害補償金後,向陳伯謙求償約1400萬餘元,北院審理後,11日判決陳伯謙應賠償高女父親659萬7561元、高女母親741萬8813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涉嫌強制性交及殺害死者、毀損屍體的不法侵害行為,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北院刑事庭、高院認定屬實並判刑,法官調閱刑案卷宗核閱屬實,死者父母主張陳男殺害他們的女兒,構成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有理。

 

法官認為,經過北院、高院刑事庭審理認定陳伯謙性侵、殺害高女屬實,陳伯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高女父母名下仍有財產和收入,生活得以維持,請求扶養費要件不符,此部分不准許。

 

判決也指出,高女年僅30歲就被陳伯謙殘忍殺害身亡,遭分屍棄置於荒野、屍骨不全,死者父母喪女之痛不言可喻;再者,陳伯謙在案發後於看守所和友人會客時言語輕率,仍想以此案件出版「變態殺人魔的心情自白」書籍牟利,毫無悔過之心,更增添高女父母的痛苦。

 

法官最終審酌雙方教育程度、社會地位、經濟能力、案發經過情形及原告所受的精神痛苦程度,判准死者父親請求的精神慰撫金659萬7561元、死者母親求償的715萬8633元。

 

法官也指出,死者母親另主張,被害人殯葬費46萬餘元,扣除檢方補償20萬元,其餘求償26萬餘元部分,法院認為請求有理由,全數判准,全案可上訴。(政院打炒房修法房地合一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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