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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不敢除罪國務機要費 民進黨愧為執政黨

陳嘉宏 2021年03月17日 07:02:00
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的修法過程,其實是將政黨惡鬥置於法律尊嚴之上的修法模式,誠為台灣法治史上的一大怪象。(攝影:張哲偉)

國務機要費除罪化的的修法過程,其實是將政黨惡鬥置於法律尊嚴之上的修法模式,誠為台灣法治史上的一大怪象。(攝影:張哲偉)

說到國務機要費案,許多人都立刻想到阿扁;所以,當立法院最近傳出要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時,立刻又有「為阿扁解套」、「為扁案護航」的質疑聲。事實上,國務機要費的本質已經因為當年的扁案遭到政治化、汙名化;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與赦扁救扁無涉,只是要維護法律最基本的體系正義與平等原則而已。

 

2006年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爆發後,藍綠開始互相檢舉,檢調針對行政首長特別費不當支用展開調查。這其中,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在2007年首先遭到起訴,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施茂林、杜正勝、林嘉誠等等民進黨高官也陸續遭調查起訴。多數的首長都獲判無罪,但卻有10多名首長幕僚因使用假發票核銷被判刑。檢調同時也開始針對民代偵查,包括顏清標、張清堂、蔡文雄等大咖地方民代也都遭到判刑。

 

眼看事情越滾越大,立法院在2011年5月在立法院進行了第一波修法,增訂《會計法》第99-1條,為2006年12月31日以前之行政首長特別費不當支用除罪。不過,地方議會被排除在除罪之列,加上2012年起,檢調開始大舉偵辦公立大學教授涉嫌以假發票詐領補助費,已有數百大專院校教員接受偵訊,眼看就要「屍橫遍野」,於是立法院在2013年中啟動了《會計法》第99條第二次修法,想將地方議會首長與大學教授一併除罪,最後因出現修法文字烏龍,在行政院被迫提出覆議下回到原點;不過所有大學教授都透過最高檢提出新的法律見解而得以除罪。

 

兩次修法過程,都曾經有人主張應該把性質相同的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列入除罪,不過,扁案當時仍是國民黨的提款機,將國務機要費列入除罪的主張遭到藍營悍然拒絕。至於民進黨內部也不乏「切割阿扁」的聲浪,加上大批綠營時代政務官遭到起訴,有人甚至被司法調查逼到快精神崩潰,在時間的壓力下,民進黨也不願對「國務機要費除罪化」多做堅持。於是,全國行政首長、地方議長、政務官、大學教授的特別(補助)費支領都無罪了,只剩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仍維持有罪;這種因人設事的修法,已公然將政黨惡鬥置於法律尊嚴之上。

 

這是台灣立法史上的一次污點。

 

第一、總統沒有特別費,唯一與特別費用途相近的只有國務機要費;總不能說一般行政首長的就可以直接撥入薪資帳號,或是簽名支領的「實質補貼」(法官蔡守訓之語),而總統就都是「因公支領的專款專戶」。

 

第二、退一萬步言,兩次的《會計法》修法案,從「假發票報銷」除罪化出發,已經將與特別費無關的研究費、業務費、出國考察費、村里長事務費全部都豁免了,何以唯獨國務機要費無法除罪?

 

第三、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妄為,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同樣的行為,不能大學教員無罪,大學職員有罪;不能行政首長無罪,總統就是有罪;甚或是,地方民代拿來喝花酒無罪,總統支用私人開銷就有罪,若無法謹守體系正義與人民平等權,法律將只是打擊異己的工具。

 

至於所謂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是為了赦扁、救扁之說更是無稽。從2008年起,陳水扁共被起訴11案,其中辜仲諒政治獻金案與機密外交款案已無罪定讞,但也有龍潭購地收賄案、洗錢案、元大金控併復華案等四案定讞併執行20年徒刑,其他五案則因阿扁健康狀況停審。換言之,阿扁現在有罪,根本與國務機要費無關;將國務機要費除罪,自然也無法讓阿扁脫罪。

 

扁案爭議十數年,歷經三次總統大選,其實已經翻過了好幾頁,其對現實政治的影響已相當有限;也因此,試著不涉及任何政治立場,誠意正心地回溯當初因人設事的修法過程,糾正當年修法的誤失,不該再是一件難事。

 

一直到現在,仍有多位當年承辦國務機要費的總統府幕僚,因國務機要費案停審而陷在司法的陰霾,人生不上不下。民進黨若還滿腦子政治攻防、憂讒畏譏,不能還給這些曾為國家付出、沒將任何一毛錢納入私囊的幕僚一個應有的公道,那就愧對其作為國會多數黨的擔當。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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